1、 - 1 - 枣庄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 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 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
2、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 300 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 2 - 第三条 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 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 10 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 3 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
3、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 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 2 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 200 人。 第五条 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 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 60 岁。 第六条 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
4、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 2 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应当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 3 - 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3;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师在本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兼职任教不超过 2家。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 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应当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
5、)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 (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等级应当高于执教职业(工种)等级(执教最高等级职业(工种)的教师应当取得该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 2 年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第八条 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当
6、 制定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 4 - 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应当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固定办学资产。在 我市申请 设立的,拟设立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 20万元、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 20 万元(经本 市 具有相 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 市 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 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当不超过所投入办
7、学资金的 50%。 第十一条 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正常的教学培训秩序。举办者应制定办学投资计划,出具经费来源证明,保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转。 - 5 - 附件 1: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当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
8、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章程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附名称核准证明)、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 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权利与监管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 6 - (五)拟任法定代表
9、人和校长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当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当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当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
10、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九)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固定资产、办学资金及经费 来源的证明文件。 (十)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 7 - 附件 2: 枣庄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书 学校名称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申报单位 (盖章 ): 申报日期 : - 8 - 说 明 1、本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表格 请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也可 采用 A4 纸打印,字号根据内容选定,字体统一采用仿宋,如 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3、呈报本材料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培
11、训时所选用的教材样本; 4、应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 9 - 一、申请报告(另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1.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后 2-1) 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后 2-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 企业投资办学,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12、1.章程( 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 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 10 - 2.有关管理制度(应包括 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
13、(应有明确的课时计划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安排) 五、负责人及教学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1.成立职业培训机构和任命负责人、管理人员通知 2.负责人登记表(附后 5-2) 3.教学管理人员登记表(附后 5-3) 4.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六、教师证明材料 1.教师情况汇总表(附后 6-1) 2.教师登记表(附后 6-2) 3.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七、财务人员证明材料 1.财务人员登记表(附后 7-1) 2.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办学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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