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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DOC

1、 - 1 - 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 件 工 作 委 员 会 津党开工发 2017 62号 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 天津 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 创新高地 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 ,各有关驻区单位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 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业 经 2017年工委(扩大)会议第 38 次会议通过 ,现 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情况 , 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 - 2 - 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4

2、 日 ( 建议此件 公开) - 3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打造创新驱动新 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8号)、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加快建设 创新发展的现代化天津 的 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称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推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科技园建设,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科技创新驱动者、转型升级引领者、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军者和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的科技工业园区,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面向开

3、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等重大战略需求,紧紧围绕“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 的 战略任务,推出“泰达科技创新十条”、设立“十大科技扶持资金”、实施“十大科技创新工程”,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为开发区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 4 - 二、主要措施 (一) 实施创业企业起航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2000 万元的科技创业扶持资金,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连续 24 个月、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扶持;给予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科技型企业最高 5 万元的科技创

4、新券支持, 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咨询、工商代理、记账代理、涉税服务、法律服务、众创空间工位费等服务。 (二) 实施科技重点企业腾飞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4000万元的科技重点企业扶持资金,每年认定一批瞪羚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在研发投入、扩大办公生产场地、融资以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加速产业化进程。 (三)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4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对认定或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 的企业给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扶持。 (四) 实施创新

5、能力提升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5000 万元的创新能力扶持资金,给予新认定的天津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最高200 万元奖励;每年给予符合要求的天津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最高10 万元研发费用奖励;给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最高 30 万元- 5 - 研发费用奖励;对于天津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其所获得奖金 100%的匹配奖励;每年评选开发区科技 50 强,表彰优秀的瞪羚企 业、领军企业、科技平台和机构、专利创造绩效突出企业或机构。 (五) 实施重点科技领域突破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6、 6000万元的科技产业促进资金,重点支持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在内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大健康、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环保等科技产业的发展。对新引进的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由招商部门制定“一企一策”,按照专家评估机制评审后,经管委会批准给予重点扶持。 (六) 实施创业投资引导工程。设立首期 5000 万元,总额度 3 亿元的天 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及管理团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快

7、速发展。 (七) 实施融资环境优化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4000 万元的融资环境建设资金,鼓励银行向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提供- 6 - 贷款服务,并对其损失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给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设备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担保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八) 实施股改上市助推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2000 万元的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对总部或主体设在开发区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融资上市的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各阶段累计给予最高520 万元奖励。 (九) 实施知识产权强区工程。每年设立额度为 3000 万元的知识产权发展资金,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申请国

8、内外专利并获授权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每年最高 60 万元奖励,对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对专利创造绩效突出的企业或机构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实施专利导航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通过知 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强化知识产权奖励和保护,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并维权成功的给予每年最高 10 万元奖励。 (十) 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每年设立

9、额度为 1000- 7 - 万元的科技服务业发展资金,对经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最高 80 万元的建设、运营奖励;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科技载体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奖励 ;对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奖励;每年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不超过 1%的第三方服务采购资金,用于对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三、 其他 (一) 适用范围。 本文所列各项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在开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向开发区科技型企

10、业提供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各类服务的区内外企业或机构。 (二) 主管部门。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的日常机构,负责对申请各项扶持措施的企业或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 审核,负责各项扶持措施的绩效考核。 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文 件 所列各项财政扶持措施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本 文件 所列各项财政扶持措施的复核和拨付。 (三) 科技发展金。 开发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 5%,在预算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文 件 所提十大科技扶持资- 8 - 金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四) 绩效考核。 适用本文所列各项扶持措施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可享

11、受最高 500 万元的各种资金扶持。对单笔申请扶持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扶持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或机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与其订立发展目标,同 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企业相应的扶持。 在扶持期间,企业或机构须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增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且须符合下列要求 : 1.适用本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 的企业或机构注册或迁入开发区三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 原则上 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20%。 2.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中的创新药物研发企业注册成立九年后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20%;其 他 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注册成立五年后每年

12、可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20%。 3.高估值科技重点企业, 注册成立三年后每年享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前三年获得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股权投资公司或上市公司累计投资额的20%。 4.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企业或机构或拥有天津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 9 - 其每年享受的扶持资金不受上年度营业收入限制。 (五) 政策衔接。 符合 适用本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 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 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 相比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 文所列各项扶持措施 。 (六) 解释权。 本文 件 及所列各项 扶持措施由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申请和兑现本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参见相应实施(管理)办法及其政策兑现指南。 (七) 有效期。 本文 件 所列各项扶持措施自 2018 年 1 月 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 144 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共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作 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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