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河流域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成果第三次汇总会议纪要2008年 11月 2527日,淮委在蚌埠市组织召开了淮河流域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成果第三次汇总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安徽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河南省信阳市水利局、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河南省周口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安徽省淮河水利工程设计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山东省淮河局设计院、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共 20余人。会议通报了全国河道(湖泊)岸线规划第一次汇总会议情况,各省水利厅汇报了本省岸线规划成果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对淮委第二次汇总成果以及各省根据第三次汇总通知修改后
2、的初步成果(淮河流域岸线规划的基本资料和岸线控制线、功能区的划分、岸线利用评价以及岸线利用规划指导意见和调整意见等)进行了讨论、复核、协调和汇总。纪要如下:一、淮委岸线规划第二次汇总成果划定的岸线规划范围为2519.72km,较岸线规划工作大纲确定的 2557.25km有所减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徽沙颍河阜阳闸以下段可考虑纳入规划范围,工作深度应达到岸线规划工作大纲和技术细则要求。京杭运河(宿迁闸高邮段)缺电子地形图等基本资料,岸线规划工作进度滞后,建议江苏省水利厅进一步协调,收集相关资料,力争按进度完成规划工作。二、各省岸线规划临水控制线的划定基本合理。河道多数采用滩槽分界线作为临水控制线
3、;湖泊采用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为临水控制线。南四湖上下级湖的临水控制线分别以蓄水位 34.29m和32.79m(1985 国家高程基准)划定,应符合有关规划和文件通知要求。湖东临水侧部分滩地高于正常蓄水位,可根据南四湖湖区管理和岸线利用管理要求,结合该处上下级湖湖东堤岸线临水控制线合理划定。三、各省岸线功能分区的划分总体上基本符合技术细则要求。岸线保护区的划分应按照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第一次汇总会议对淮河流域岸线规划初步成果讨论意见纪要要求划定,水利工程上下游保护范围应为已利用岸线区,不宜专门划为岸线保护区。河口地区宜结合河道冲淤变化和河势变化情况划定岸线功能区,不宜一律划为岸
4、线保护区。桥梁不再单独划分控制利用区。四、拦河闸坝、穿堤涵闸等水工程以及桥梁、码头、取排水工程、管线、旅游区、水工程等属岸线利用项目,占用岸线长度应按相关规范规定的保护范围确定。五、根据各段岸线利用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各功能区岸线利用现状评价,提出各功能区的规划指导意见和调整意见。规划指导意见应包括该功能区适宜(或限制)的开发项目类型、开发利用方式以及开发利用长度。调整意见包括严重阻碍河道行洪的建(构)筑物以及违章建设的岸线利用项目的改建、拆除或清障。六、目前山东、安徽、江苏承担的岸线规划成果已报经省水利厅及相关部门的初审或审查,河南省承担的
5、岸线规划成果尚未报经省水利厅审查。建议河南省水利厅根据淮委第三次规划成果汇总会议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对岸线规划成果审查报淮委汇总。七、按照水利部全国岸线规划成果汇总进度要求,请各省水利厅于 12月 10日前,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及纪要精神,尽快组织对本省范围内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报告、电子图和附表)审查后报淮委汇总。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 年 2月 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 号通知发布)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6、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表见后)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 、 (5) 、 (6)项之一,且(1) 、 (2)或(1) 、(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7、认定。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 ,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河道分级指标表 级 别分级指标 流域面积(万 km2)(1)影响范围 可能开发的水力资源(万 kW)(6)耕地(万亩)(2) 人口 (万人)(3) 城市(4)交通及工矿企业(5)一 50 500 500 特大 特别重要 500 二 15 100500 100500 大 重要 100500 三 011 30100 30lOO 中等 中等 10100 四 00101 30 30 小 一般 lO 五
8、001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 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 万;中等城市人口 2050 万;小城镇人口 1020 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第十三条 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 5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
9、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 F表示)F10 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
10、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 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
11、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蓝线的划定范围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 F1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F100 平方公里、10 平方公里F50 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5米、12 米、8 米。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 F1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F100 平方公里、10 平方公里F50 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 2530 米、20 米、15 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
12、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三)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及宽度10 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 F10 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 10米。 第十六条 水库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 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 100米。 第十七条 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米。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 30米。 第十八条 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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