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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1、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 本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 .1第三章 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 .1第四章 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 .2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 .2第六章 建筑间距 .5第七章 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 .4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4第九章 绿地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 .6第十章 工程管线规划 .7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与地下空间开发 .7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8第十三章 附则 .8附表 1 建设用地构成表附表 2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第一

2、章 总则第 1 条 为保障辛集工业开发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实施,编制 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以下划线条文表示。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确需调整强制性内容的,需经法定审查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 2 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和图则)、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则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不可分割。第 3 条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开发区建设的实际,借鉴其他加工区的经验值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 4 条 本规划是下列行为的直接依据1、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布局;2、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各类建设项目修建设计及报批;4、各类临建工程的管理及审批。第 5 条 本控规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实际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和石家庄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规划依据及规划范围第 6 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 146 号令)5、辛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7、辛集市历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8、辛集市政府有关设立

4、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的文件9、辛集市区道路、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第 7 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西起教育路,东至经三路,北靠 307 国道,南到东巴营、西巴营两村北部的纬四路。开发区规划用地总范围 9.1 平方公里,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都不得突破 2020 年以前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第三章 开发区的战略定位与产业发展方向第 8 条 坚定不移实施“接轨环渤海、环京津扩大开放战略”,主动参与省会石家庄产业分工体系,发挥自身的区位、产业等优势,实现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将开发区建成本市创新发展的示范区以及省会东部重要的生态型工业基地。第 9 条 产业发展应坚持特色化发展、生态化发展、一体化发展以及集群化发展,依照

5、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导向基础上培育重点产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第 10 条 重点围绕高新技术、新型建材、皮革制品、机械配件等工业门类设特色产业开发区。坚持引进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瞄准世界经济发展,开展有针对性地招商,努力在引大、引强、引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第 11 条 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总体思路及空间布局,规划着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服务、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生态安全、循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环经济、防震减灾等八大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开发区产业发展从制造型逐步走向创造型,从基础建设逐步走向大气磅礴。第四章 开发区建设规模及用地布局第 12 条 用地规

6、模开发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 9.1 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面积 450.76公顷,居住用地面积 101.94 公顷,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72.8 公顷,绿地用地面积 88.95 公顷,道路用地面积 146.57 公顷。第 13 条 人口规模开发区现状区人口基数为 11000 人,开发区建成后,可容纳居住及就业人口 65000 个。第 14 条 用地布局1、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属于辛集市城市建设的拓展与延伸,用地结构必须考虑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有机衔接,用地布局在考虑开发区自身功能需要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与城市宏观布局的一致性与协调性。2、开发区西部重点布置公共设施及居住用地,东部重点布置工业、仓储、

7、市政设施用地,形成结构清晰、功能明确、规模适宜的发展空间。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第 15 条 在规范围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本及图则要求监督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行为,并参照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要求对开发区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见附表 2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第 16 条 本规划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实施中其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用地性质应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如有矛盾,可有条件或有期限地更动原定的用地性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允许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中类的小类中更动,如 C21变为 C22;2、经城市规

8、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某些用地可以在同一大类的中类中更动,如 W1 变为 W3。3、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用地可以与普通仓库用地相互更动或结合建设,满足工业生产、物流一体化的特性。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有期限地更动或租让相对较长期限内难以投入建设的配建设施用地。当出让期满时,应立即收回并恢复原定土地使用性质。第 17 条 本规划采用指标表标定和图示标绘两种方式对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控制,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第 18 条 几个地块进行联合开发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用地组织结构,地块划分、地块性质允许适当变

9、更,但应与图则确定的各项用地建设内容、建筑容量、配建设施项目及数量相一致。第 19 条 各类用地规定的控制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为上限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主要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指标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层数 建筑限高(M)绿地率(%)一类工业用地(M !) 45 0.8-1.5 6 24 20二类工业用地(M 2) 43 0.6-1.2 6 24 25居住用地(R 2) 28 2.0 612 1836 30中学(R 22) 25 0.9 25 15 35小学(R 22) 25 0.8 23 10 35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

10、制性详细规划文本3幼儿园(R 22) 25 0.6 13 9 35集贸市场(R 22) 30 1.5 23 10 15商业金融用地(C 2) 50 2.5-3.5 10仓储用地(W 1) 45 0.5-0.6 13 12 10第 20 条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其控制指标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中绿地率应不得低于 20。第 21 条 应严格限制三类工业进入开发区,尤其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项目应给予杜绝。第 22 条 规划标出的配建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停车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站、居委会、集贸市场等内容不得删减,其具体位置与用地范围可按统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

11、整。第 23 条 不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和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对违章项目可给予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第 24 条 各地块出入口按本图则的标定执行:开发区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 70 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 米范围内,向支路延伸 20 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 20 米以上的距离。第 25 条 对摇头、扒营两个自然村应适时进行改建,防止其无序蔓延。同时必须限制琐碎、杂乱的小

12、企业、小作坊的任意滋生。对 307 国道北侧的临时厂房、住户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的大变样”的部署进行改建,以有效的提高开发区综合环境质量。第 26 条 开发区黄线控制在开发区黄线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开发区基础设施;损坏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黄线内基础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发区黄线

13、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 27 条 开发区绿线控制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不得改作他用。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发区内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于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开发区绿地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 28 条 开发区蓝线控制石津干渠是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中重要的输水干渠,

14、必须重视对干渠的保护。干渠两侧30 米范围内为水源保护区,在其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进行严格限制。第六章 建筑间距第 29 条 开发区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均应符合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规范等要求。第 30 条 住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间距按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商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4业建筑、影剧院等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确定。单栋建筑应退让必要间距的50%,局部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时,必须有四邻利害关系人认可的协议书。第 31 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1、非居住建筑间距日照间距按现行的相关建筑规范

15、确定。2、非居住建筑间距间距按住宅间距的 0.8 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时,按住建筑间距控制。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可按住宅间距控制。第 32 条 垃圾转运站与四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 12 米。第七章 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第 33 条 开发区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道路景观塑造、管线敷设、道路绿化等要求。第 34 条 后退道路红线、绿线距离,应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时应按规划图则标定的具体要求执行。第 35 条 相邻为医院、

16、学校和学校等建筑时,需同时符合第 31 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第 36 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留有足够的集散空间,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开发区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道不得小于 15 米,支路不得小于 10 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地。第 37 条 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一般情况下,工业、仓储类建筑以低层为主,居住、公共设施类建筑以多层为主,开发区主干道及迎宾线可酌情点缀中高层建筑。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第 38 条 建立安全、便捷、高效、清洁、经济的开发区交通系统,逐步形成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 39

17、 条 开发区的对外交通应通过教育路、工业路、经二路、经三路四条纵向干道向 307 国道出入口疏解。同时也可通过教育路、宴城路、纬二路、纬三路、纬四路等与辛集市区直接沟通。在东南部工业用地中应预留与石德铁路对接的货运铁路支线。货运铁路支线用地预留宽度不得小于 30 米。第 40 条 开发区主干路由教育路、工业路、纬四路 3 条道路组成,次干路由宴城路、经一路、经二路、经三路、纬北路、纬一路、纬二路7 条道路组成。支路由宴西路、宴东路、扒营路、张马北路、电站东路、宜居路、宏业路、公园北路、纬三路等 9 条道路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开发区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18、5规划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一览表道路名称 道路级别 红线宽度 (m) 道路长度 (m) 断面形式 断面尺寸(m)教育路 主干道 56 2229.58 三块板 7-6.5-2.5-24-2.5-6.5-7宴西路 支路 25 1734.55 一块板 5.5-14-5.5宴城路 次干道 40 1734.30 一块板 9-22-9宴东路 支路 25 2060.97 一块板 5.5-14-5.5工业路 主干道 70 2061.60 三块板 14-6-2.5-15-2.5-6-14-8-8扒营路 支路 25 2078.33 一块板 5.5-14-5.5经一路 次干道 40 2078.41 一块板 9-2

19、2-9张马北路 支路 40 363.85 一块板 9-22-9经二路 次干道 40 2604.62 二块板 7-12-2-12-7 经三路 次干道 40 2687.40 二块板 7-12-2-12-7 电站东路 支路 25 640.0 一块板 5.5-14-5.5纬北路 次干道 40 2495.94 一块板 9-22-9宜居路 支路 25 1240.88 一块板 5.5-14-5.5宏业路 支路 25 1274.89 一块板 5.5-14-5.5纬一路 次干道 40 3731.42 一块板 9-22-9公园北路 支路 25 2454.06 一块板 5.5-14-5.5纬二路 次干道 40 37

20、62.69 一块板 9-22-9纬三路 支路 20 3722.66 一块板 4-12-4纬四路 主干道 50 3719.57 四块板 5.5-5.5-2-11-2-11-2-5.5-5.5总计 42765.72第 41 条 道路两侧人行道、广场、绿地园路等构成开发区的步行系统。步行系统中的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第 42 条 开发区沿次干道或支路布置社会停车场共 1 处,专业停车场 10 处,设加油(气)站 5 座。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其指标按下表执行。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建筑物类别 级别 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厂房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21、积 0.6 2.0厂房、仓库仓库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7.5小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7.5普通零售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3.6蔬菜市场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7.5一类餐饮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0.7二类餐饮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7商业类宾馆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办公楼 行政办公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0.4体育场馆 泊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0文体类文化娱乐 泊位/100 平方

22、米建筑面积 1.5 0.7高级住宅 泊位/户 1 住宅一般住宅 泊位/户 0.3 3公园 泊位 /1 公顷占地面积 0.3 3.0注:规划图则中配建停车场指标为依照建筑容积率估算数据,仅作为参考之用。第九章 绿地控制和景观环境控制第 43 条 规划期内必须充分利用气候、土壤等适宜的自然条件,逐步加大开发区绿地建设力度,尽快提高园林绿地整体建设水平。第 44 条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针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发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 66.32 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为 22.63公顷,绿地率应不少于 25%,绿化覆盖率应不少于 40%。第 45 条 宴城公园是开发区唯一的大型静态环境,应开辟

23、为景色宜人、生机盎然的绿色空间。公园的整体环境与局部空间都应显现其造园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6意境,既要有极具时代气息的感人场景,又要有充满生活情趣的和谐佳境。第 46 条 各厂区、各单位、各住区的庭园内应酌情种草植树,在有限的空间内扩大绿地面积,提升开发区的“肺活量”。第 47 条 道路绿化应搞好植物配置,做到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结合,花、灌、草结合,同时要选择叶茂美、抗污染、易管理的树种作为行道树。第 48 条 沿路设置的花园林荫带应依据环境要素合理组织景观,发挥其装饰美化、调节温湿、防尘减噪等功能,为人们提供可观、可游、可赏的绿色长廊。第 49 条 开发区外围、变电站周边等生

24、态敏感地段所设置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宽度进行实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屏障。第 50 条 纬一路、工业路两条主干道是开发区内主要的景观轴线,教育路为开发区的迎宾线,应重点搞好沿路的景观设计,利用综合手段逐步营造出美轮美奂的视觉奇观。第 51 条 公共活动区、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开发区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融入地方元素进行专项环境艺术设计,提高品位,丰富内涵,增加文化厚重感。第 52 条 街区风貌分按公益性景观区、生活性景观区、生态型景观区、生产性景观区四类控制。第 53 条沿街建筑与夜景设计要重点突出景观轴线和重要节点部位效果,注重建筑尺度与所处环境的关系,突出韵律与节奏,处理好高潮与基

25、调的关系。公共活动区的夜景要做重点设计。路灯既要满足照明,也要有美的造型,符合车行和人行不同的照度要求。第 54 条 各企业、机关、住区一律建通透式围墙,其高度控制在0.8-1.5 米之间。第 55 条 开发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强调整体性和序列感,建筑色调应以暖调为主,宜用高明度、低彩度的色彩为主调,体现出开发区清新、亲切、高雅和浪漫。建筑形式以现代建筑为主,并具有多元文化的渗透。商业性建筑强调热烈而奔放,居住建筑营造淡雅而温馨,工业建筑以横向线条分割为主,体现简洁、大方,体现现代企业特征。第 56 条 建筑外墙以天然石材、新型板材或新型涂料为主,增加墙体稳重感,减少光污染。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

26、坏建筑空间,不得粗制滥造和品位低下,不得伸入道路红线,不得影响绿化和管线设施。第 57 条 建筑小品应结合公共绿地设置,注重功能性与观赏性的结合。第 58 条 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广场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在建筑风格、色彩、沿街界面、绿化形式等方面的要求,可分别参照第十三章附则中附录 4 城市设计导则执行。第十章 工程管线规划第 59 条 给水工程规划1、开发区用水量 4.49 万立方米/日。给水管道采用环状方式布置并与现状给水系统联网,提高供水可靠性。2、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规划采用与辛集市区统一供水系统,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严禁企业及单位采用自备水源井取水。3、规划管网

27、采用环状管网布置、主次管网合理布局的集中供水系统,管道沿规划道路敷设。第 60 条 排水工程规划1、开发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以适应现代化工业区发展的基本要求。雨水计算采用衡水市暴雨强度公式。2、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应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后方可排入开发区污水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7系统一起处理,或达到排放水体的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水体。第 61 条 电力工程1、开发区用电负荷在 89.76MW 左右,负荷密度为 9.87MW/ KM2.2、经济开发区规划一座 110KV 变电站,主变容量为 3X50MVA,远期供电

28、以开发区 110KV 变电站为主,英格 110KV 变电站为辅。3、规划设置 8 座 10KV 开闭所,每座开闭所均为 10KV 双电源进线,转供容量不超过 10MVA,出线在 810 条。4、10KV 线路 10KV 线路采用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敷设相结合方式,主干道及繁华路段采用电缆敷设。第 62 条 电讯工程1、开发区电话装机在 2.4 万部左右,交换机总容量规划为 3 万门。规划电话接入网点 20 座,每座交换容量一般不超过 3 千门。2、电讯线路以管道电缆埋地敷设为主,各家通信运营商的通信线路及有线电视线路等采用同一管道群敷设,分占不同管孔。第 63 条 供热工程规划开发区工业生产热负

29、荷由城北锅炉房锅炉房位于开发区中部,设计容量为 200t/h。供热管网规划热网采用枝状管网布置,直埋敷设方式。规划采暖热媒为 130/70C 高温热水。工业用汽参数应根据工业生产工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 64 条 燃气工程规划规划燃气气源为石家庄至衡水西气东输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天然气。开发区设置天然气门站 1 座,占地面积约为 3 公顷。高压天然气经门站计量、净化、调压后送入开发区中压管网。燃气的月、日不均匀性由供气方统筹解决,燃气日不均匀性利用市政高中压管道的储气能力来调节。管网输配系统采用中压一级分散调压系统。大型公建用户及密集的居民小区采用柜式调压装置,分散的居民用户采用箱式调压装置。 第

30、 65 条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本规划为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管线的综合规划及相关设施的设置。其中给水、雨水、污水、供热、电信为管道敷设,天然气为中压管线。电力线路为直埋地缆敷设。规划管线按照从建筑物到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埋设顺序是:道路东侧、北侧为电信管线、供热管线。道路西侧、南侧为燃气管线、电力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污水管线位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第 66 条 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不能同时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他管线不得占用。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与地下空间开发第 67 条 消防规划规划在纬二路与宴城路交叉口西北角设一处标准消防站,消防给水管道与城市给水管道合

31、用。第 68 条 消防通道: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 160 米,宽度应大于 3.5 米,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米;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通道,净高与净宽均应大于 4 米;尽端式消防道路的回车场尺寸应大于 15*15 米。第 69 条 防洪规划开发区按 50 年一遇设防, 100 年一遇校核;对南水北调输水线进行严格控制,其两侧防护林带范围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第 70 条抗震防灾规划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辛集市属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10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 度)。因此,划定开发区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开发区人均避震面积不应小于 1.5 平方米。主要疏散通

32、道必须与疏散场地保持畅通。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8第 71 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开发区应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多点分散、结构完整的地下空间体系。第 72 条 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以及体育场馆、行政办公楼、商场市场、教育文化、商业宾馆等公共设施,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建造防空地下室和规范的地下停车库(场)。第 73 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一定规定比例建地下停车库,并按总建筑面积的 2%4%建防空地下室。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 74 条 应限制开发区高耗能工业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进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33、第 75 条 本开发区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延伸产业链,逐步实现生产废料零排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保革命。第 76 条 道路照明、居所洗浴应大力提倡太阳能等无污染新能源,并逐步提高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第 77 条 大气环境: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 1966)二级标准。第 78 条 水环境:开发区北侧南水北调输水线水质达到地表水水质类标准。第 79 条 声环境:声环境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77 )中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 0 类标准,昼间不高于 5

34、0 分贝,夜间不高于 40 分贝。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一类标准,昼间不高于 55 分贝,夜间不高于 45 分贝。3、工业、商业混杂的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二类标准,昼间不高于60 分贝,夜间不高于 50 分贝。4、开发区主干道两侧区域,噪声标准应执行二类标准,昼间不高于70 分贝,夜间不高于 55 分贝。第 80 条 固体废弃物环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的处理率达到 100%。第十三章 附则第 81 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辛集市城乡规划局,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第 82 条 当国家、省或石家庄市等调整有关规范、规定时,以最新调整要求为准。河

35、北辛集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9附录一 术语1、街坊:指由开发区主次干道、河渠等自然界限围合的街区。2、地块:按一般开发区建设规律划定的基本建设单元。一般由各级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和地块分界线围合而成。3、建筑密度:地块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总用地净面积的比率(%)。4、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总用地的比值。5、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地块总用地的比率(%)。6、地块用地面积:对于单个地块而言一般指地块净面积,不含各级道路面积;对于多个地块联片开发而言则包括其内部路。7、社会停车场:指面向社会开放的为城市片区服务的大、中型停车场。8、专业停车场:指服务于某单位、某地块、

36、某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地,一般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9、道路红线:开发区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0、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指建筑物的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如有突出物(阳台、挑檐、连廊等)则分四种情况控制:(1)突出物静空3m,且突出物外墙长度1.5m 时,仍以建筑外墙线计算建筑后退红线。(2)突出物净空3m,且突出物外墙长度1.5m 但不超过 3m 时,按突出一半长度计算建筑后退红线。(3)突出物净空3m,由建筑外墙线起按突出物长度的 1/3 计算建筑后退,且建筑物长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4)设在地面上的机动车行道、人行踏步不列入建筑红线范畴,但规定不得超过道路红线。11、建

37、筑后退道路绿线:一般指建筑物的外墙线后退沿道路绿化带距离。12、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中配建停车场(库),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当量表示,其他各类型车辆和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对应的换算系数换算。各类型车辆停车车位换算系数车型 换算系数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卧车、两吨一下货车 1.0中型客车、面包车、2-4 吨货车 2.013、建筑高度: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14、建筑限高:因建筑性质不同,层高差别也较大,因此用建筑限高进行控制。附录二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 58 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对高度 2.2 米以下的设备层,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辛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1/8 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m 的不计。(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 1m 的,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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