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研人员承担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院各系部、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或科研服务机构以及机关各部处的在编人员与院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以及委托研究等合同),均应以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签订,并且归口学院科研处管理,项目经费应进学院计财室账号。第二章 学院资源使用费第三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向学院缴纳资源使用费。第四条 学院资源使用费是指以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与院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
2、应该缴纳的费用。学院资源使用费中一部分用于交纳水电费,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部门科研管理。第五条 横向科研合同到款后,学院资源使用费的提取比例按当年实得科研经费的数额设定,具体比例如下:(1)当年实得横向科研经费在 5 万元以内,学院收取 13%的学院资源使用费(其中水电费 5%,学院科研管理费 5.5 %,系部管理费 2.5%),超过 5 万元以上部分的收取 7%的学院资源使用费(其中水电费 5%,学院科研管理费 1%,系部管理费 1%)。(2)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当年实得科研经费在 4 万元内,学院收取 5%的学院资源使用费(其中学院科研管理费 3%,系部管理费 2%),超过
3、4 万以上部分的收取 3%的学院资源使用费(其中学院科研管理费 2%,系部管理费 1%)。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第五条之规定全额提取学院资源管理费的横向科研经费,如因情况特殊,经批准不按第五条之规定全额提取学院资源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百分比将该到院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该经费可作为教师科研经费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七条 横向科研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加工费和购置设备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所发生的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院后只提取 2%的学院资源使用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第三章 中介费第八条 对于协助争取横向科研项目或向课题负责人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完
4、成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可向课题组提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第九条 中介费的收取以中介服务合同为依据,在开展中介服务之前,中介方应以接受中介服务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中介费的数额。中介服务合同应交科研处备案。第十条 中介费从课题组的研究经费中支出,比例原则上为实际到款额的3%8%,具体比例由中介人和课题负责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中介费通过学院财务室在项目经费中划拨或提取现金支付给中介人。第四章 研究经费第十二条 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之后剩余的经费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调研差旅费、测试费、资料费、通讯费以及适当的接待费。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研究项目支出
5、,不得挪作它用。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五章 人工费第十四条 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院后,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40%作人工费(包括特支费,下同),项目结题后可再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20%作人工费;其它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院后,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30%作人工费,项目结题后可再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10%作人工费。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院后,在该项目结题前可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40%作人工费,项目结题后可再提取总实得经费的 20%作人工费。第十六条 中介费在人工费中列支。第六章 税 金第十七条
6、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税金可由项目经费支出。第十八条 如项目人员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出现税务罚金,应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提取的人工费由分得人工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章 违约金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上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经费支取。若项目经费不足,可由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可依次向部门科研管理费、院管理费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一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应先归还所借款项,再划入该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后明确需我院偿付的款项,按合同类型不同应由相应个人或单位支付相应比例: (一)对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课题组已提人工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院科研管理费支付 30、系部科研管理费支付 20、课题组支付 50的比例分担,课题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支付。(二)对因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课题组已提人工费、系部对该项目经费所提的系部管理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院科研管理费 10、系部科研管理费 10、课题组 80的比例分担,课题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课题结余经费支付
8、。 第八章 设备费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用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经费(已由学院提取足额资源使用费部分)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院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台设备经费在 2 万元以上的,学院按设备经费额的 5%给予经费配套。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购买设备配套费的书面申请,同时出具购买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 份,设备购置配套费在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开支。第九章 结题经费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结题经费的 80%可作为课题组的劳务酬金,20%作为系部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题经费进行分配。第二十六条 结题经费中的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人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酬金可转入各相关人员的工资卡,也可提取现金(在数额较大时,需事先向学院财务室提出现金提取计划)。第十章 经费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支出由课题负责人签批。第二十七条 餐费等接待费用、劳务酬金和额度超过 2000 元的支出须经科研处核准。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