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的利与弊摘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发 明 创 造 人 或 其 权 利 受 让 人 对 特 定 的 发 明 创 造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用 权 与 独 占 权 。只有发明本身是新的,它的公布才能给公知技术领域增加新的内容,并由此对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专利权既有对发明创造人的保护,也包含了公开与垄断的特性,如何理解并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专利权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关键词:专利权 保护 垄断 限制 平衡点正文: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国家依据专利法
2、,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依法授予专利权。但是,这只是专利制度的一半,它的另一半是要求申请专利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一、 专利权对于权益人的利益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 专利权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在没有专利法之前,随便什么人、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使用别人的发明。这样,发明人从自己的发明中就得不到什么特别的利益了。专利制度改变了这种状况,保证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自己的发明独立使用,因此,给发明和创造、实用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2、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对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国际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在
3、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越来越大。在 20 世纪初,专利对经济的贡献占 520%,到了 70 年代,上升到 6070%。在二战后的 30 多年里,在西德、日本,这一比例为 5070%。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专利制度中谈知识经济,所说的知识指的则是技术,不包括科学,也不包括技术中的非专利技术。就是说知识包括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又分为科学和技术两部分,技术进一步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部分。所以,也应当注意到专利制度不等同于科技制度。3、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这一作用来自于专利制度的公开机制。防止重复研究,既防止失败的重复研究,也防止成功的重复研究;既防止低水平重复研
4、究,也防止高水平的重复研究。促进技术转让。二、专利权具有垄断性专利权具有垄断性,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专利权客体的本质是技术方法。专利权客体通过权利说明书外化而具有可审查性;专利权客体内化和物化为专利产品而具有财产内容。专利权垄断性是专利法比照物权设立的对抗他人效力的权利逻辑范围。专利法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专利产品垄断市场份额是市场开发的结果而不是制度配给关键词专利权垄断性规范分析专利权常被经济学界甚至法学界理解为垄断权。随着基因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领域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们担心人类共同的自然资源如基因资源等被数人垄断和控制
5、,担心专利法保护了科技领域的“圈地运动” 。因此,需要对专利权垄性的表现形式,专利权垄断性是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进行辨析,以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从直觉上,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并且专利不是盐铁一样的物质,因此专利权不是盐铁专营一类的垄断权。但还是有很多学者将包括专利在内的创造性成果理解为有价值的物品,可以将其转让,概念所强调的是它的经济价值,如果专利与土地等物品是相同的,那么专利权就成了盐铁一样的可被垄断,因此首先需要区分专利与盐铁、土地等的不同和为什么它们都是财产对象以及如何定为物权客体和专利权客体。西方法学家认为,财产法调整人们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权的区别是根据不同物的客
6、观属性和外部特征进行划分的。所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专利权无疑也是一种垄断的手段,并且在这个方面阻碍了技术的传播与发展。三、如何于专利权的保护与垄断中找到平衡点1、适度的专利保护保护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增进人类精神与物质文明之丰盛。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创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如果一项新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就在实质上进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状态, 创新的动机就会受到严重削弱。专利法律制度, 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因此, 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权保护,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 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 因为知识生产的主
7、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为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 那么知识生产就会因不具备健全的补偿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 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的问题。这种倾向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 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造活动, 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 进行仿冒, 这样, 最终可能减少发明创造,并因此减少社会财富。所以,适度的专利保护是非常必要的。2、专利限制专利权的限制, 是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其功能在于通
8、过适度的限制, 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然而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权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首先,其独家的产品就可能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导致无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减低。其次,发明者经常透过授权由他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而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的经济秩序。专利对于发明创造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 它可能鼓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 另一方面, 它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应
9、用。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对那些拥有知识和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有利, 同时提高了那些没有知识和创造能力的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 通过鼓励国内创新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 但这些国家仍然要面对由保护技术(主要是国外的) 所带来的成本。综上所述,专利权的过度保护会阻止技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经济上的低效率,使公众付出高昂的不合理代价,阻碍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提升。因此, 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对权利人之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只有在适度保护和专利限制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才能更好的在保护权益人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所以我们要在
10、利益平衡中构建我国的专利制度专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任务, 一是提供足够的创新动力, 这就需要较强的专利保护, 二是促进新技术的研发、融合及知识的增长, 这需要适当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以保护公共利益。所以专利权法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中进行平衡,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时间、方式,兼顾个人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从而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
11、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激情,使技术进步的源动力严重不足。专利法本身是作为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 旨在激励发明创造和对专利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也要求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平衡。这种平衡,实质上是寻求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信息的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在专利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 利益平衡始终是专利法发展的主旋律。从 1883 年最早涉及保护专利权的巴黎公约到1995 年 WTO 成立时生效的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确立的目的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 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 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参考文献:1、参见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郭庆村.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M.法律出版社,2001.3、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张玲.专利授权条件的理论与实务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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