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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303-05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doc

1、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No.LG303-05/01(草案)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九年二月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 2009 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 ,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本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

2、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附表。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1目 录文 本1.总则 .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3.土地利用性质 .24.土地开发强度 .45.配套设施 .46.道路交通 .67.地名规划 .8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119.改造控制 .13图表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1文 本1.总则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锦龙大道以东,横坪公路金碧路以南,东纵路、马峦北路以西,南坪大道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 556.73公顷。1.2 制定本图则

3、遵循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 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 、 深圳市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2006-202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和其它专项规划。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2)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先行原则,保证完善区域发展和本地区发展所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在空间上的落实。3)强调高标准、高品位的建设原则,满足地区以文化、体育为主导的土地功能,有效的进行旧城改造,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1.4

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2004) (以下简称深标 )确定。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以下简称注释 ) 。 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

5、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2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1.10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 发展目标:(1)展示新城形象的城市中心片区;(2)建设高品质新城居住社区;(3)构建城市与自然的共生生态综合片区。2.2 功能定位:坪山新城的启动区;依托良好的资源条件打造成为文化、体育、居住于一体的生态型综合片区。3.土地利用性质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

6、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 、工业用地(M)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C) 、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

7、303-05/01(草案)3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3.5 图表中的用地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 ;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商业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30。 “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50。3.7 本图则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图则对该

8、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时统一确定,应鼓励发展以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事业为主的项目,适当发展居住、商业等项目。3.8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现状土地用地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3.9 现状高压走廊近期内拆除,沿坪兰路埋地敷设,高压走廊下用地需在高压走廊拆迁之后方可进行建设。3.10 一级水源保护严格遵循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

9、条例的控制要求及规定。3.11 大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遵循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控制要求及规定。(1)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4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4.土地开发强度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 407.5 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

10、模为 9.0万人。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4.3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与政府批件保持一致。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5.配套设施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和市政设施。5.2 图

11、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 5.3) 。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5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在地块内局部调整。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表 5.

12、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数 量 所在地块号序号 类 别 项 目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幼儿园 14 13 05-1201-06,01-14 ,02-03 ,02-18,02-19,03-02,03-09,03-11,04-09,07-06,07-20,08-11,08-19小学 3 3 02-08,03-08 ,08-10九年一贯制学校 2 2 01-15,04-181 教育设施寄宿制高中 1 1 01-02 01-03,01-04综合医院 1 1 01-192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7 7 01-14,02-01 ,03-18 ,04-09, 07-11,08-11,08-1

13、9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2 2 01-20,07-12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2 2 01-22,07-14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5 5 02-03,03-02 ,03-11 ,07-11, 08-19客家历史保护单位 1 05-19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6 6 01-14,02-01 ,02-19 ,03-02,03-18,08-15老年人活动中心 3 3 03-18,07-06 ,08-193 文娱体育设施青少年活动中心 4 4 02-01,03-18 ,07-11 ,08-19敬老院 2 2 02-02,07-134 社会福利设施 儿童福利院 1 1 07-10社区居委会 6 6 01-14,02-0

14、1 ,02-19 ,03-18,07-06,08-15,社区服务站 6 6 01-14,02-01 ,02-19 ,03-02,07-06,08-155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警务室 7 7 01-14,02-01 ,02-19 ,03-02,03-18,07-06,08-156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7 7 02-03,03-07 ,04-09 ,04-16,07-19,08-11,08-197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11 1101-16,02-03 ,03-16 ,03-24,04-10,05-17,05-20,05-22,07-04,07-14,08-06深圳市龙岗 303-05

15、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6公交首末站 3 3 03-14,07-05 ,08-18公交枢纽站 1 1 05-16加油加气站 1 1 03-13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1 1 07-229 邮政设施 邮政所 2 2 03-07,04-19垃圾转运站 3 3 03-12,04-17 ,08-12垃圾收集站 13 12 08-1601-06,01-14 ,01-16 ,02-03,02-19,03-02,03-18,04-09,05-06,07-06,07-19,08-11环卫工人作息站 4 4 01-16,02-03 ,03-24 ,08-11再生资源回收点

16、3 3 03-12,04-17 ,08-1210 环卫设施公用厕所 6 5 08-16 01-16,02-19 ,03-24 ,07-14, 08-03注 1:地块号下划线的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6.道路交通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锦龙大道、横坪路、东纵路、中山大道、马峦北路、坪兰路和南坪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系统呈网状,分四个等级:快速路:南坪大道主干路:东纵路,红线宽 60 米,双向六车道。路中设有 12 号轨道线;锦龙大道,红线宽 80 米,双向八车道。中山大道,马峦北路,横坪路,坪兰路南段,红线宽 60 米,双向六车道;次

17、干路:坪兰路北段,红线宽 60 米,双向四车道;新合路、碧岭路(暂定名) ,红线宽 40 米,双向四车道;大万路坪兰路以东(暂定名),红线宽度 24 米,双向四车道;支 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 12-30 米。6.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深圳市龙岗 303-05 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 NO.LG303-05/01(草案)76.4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6.5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

18、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6.6 图表中根据上层次及相关规划拟定的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南坪大道,本图则以“虚线”表达,最终方案应由进一步的详细设计研究确定,并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6.7 马峦北路及碧岭路建设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满足环保和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6.8 本图则所确定的片区内部道路,可在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若需修改,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6.9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的表 12.4.2.1(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执行

19、,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地铁站点周边地块和东纵路以南商业片区内地块的配建停车位,宜按高标准配置。6.10 片区内规划设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11 处,总停车位为 1250 个。分两种类型。一类为独立占地社会公共停车场;另一类为非独立占地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地块建设后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规定数量的公共停车位。6.11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1.5的专用停车位。6.12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枢纽站、首末站及停靠站;设置枢纽站 1 座,设置首末站 3 座;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6.13本片区结合山水河居特色,由城市道路、沿河廊道、大山陂水库、大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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