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畢 業 學分 注意事項 一、 適用貴系 103 學年度學士班學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請參閱貴系網頁 公告 。 103 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 (含轉系及轉學生 ),若因休學 、延畢、 降轉,預計 106 學年度畢業者, 適用貴系學生 入學學年度 學士班學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二、 英文畢業門檻自 98 學年 起 入學新生適用,請詳見 學生 英文能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http:/140.120.49.149/download/rule/C37.pdf), 已通過校外英檢者,請持證明向語言中心 登錄;未通過者,則請 參 加 語言中心舉辦 之 校內英檢輔導課程 。 三、 全學年之課
2、程 無論修習上學期或下學期的課程,只要成績及格者將採計其畢業學分數,唯不得超出各學系規定之外系學分數的限制 。 四、 同一課程重複修習二次以上者,畢業資格僅採計一次修習之學分。 (修讀輔系、雙主修者亦同 ) 五、 通識課程 101 學年度起新增學群制, 101 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需修習各領域 各 2 個以上不同學群 課程,修習所屬學系隸屬學群之通識課程,至多可採計 1 門。 六、常見無法採計畢 業學分情形: 1. 本系課程未經系方同意,逕修外系同名稱課程 相抵 者。 2. 超過本系規定之外系學分。 3. 體育及 國防 教育領域 課程其學分數依 規定 不計入畢業 總 學分 數 。 4. 本系規定
3、超修之通識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者。 5. 本系規定不採認之通識課程。 6. 人文、社會、自然三大通識領域 ,未修習 各 2 個以上不同學群 課程 。 7. 教育學程學分。 8. 其他:本系或雙主修 學 系、輔系規範之學分採認條件。 三、自審: 請 登 入教務系統,點選 畢 業離校 /畢 業學分檢視表 確 認 畢業學分是否 足夠 。 自審結果 項目 已修足 不足 備註 國文 4 學分 英文 6 學分 計20學分 人文領域 (2 個以上不同學群 ) 社會領域 (2 個以上不同學群 ) 自然領域 (2 個以上不同學群 ) 體育 ( 4 門課 ) (課別為體 ) 服務學習 (累計通過 2 學期 ) 英文畢業門檻 (是否已經通過) 本系專業必修課程 請參閱系訂畢業條件明細表 本系選修課程 外系學分數 總學分數 輔系或雙主修學分 同學如對個人學分採認仍有問題,可洽詢系辦或註冊組 各學系 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