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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起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1、煤矿起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断拓展和完善 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内涵,确保我矿 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对生产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在我矿主要指以下几种:1.起吊设备、工具:桥式起重机(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动力(电动 、液动、气动)葫芦、手拉葫芦、滑 车、滑 轮; 吊带、吊 链、吊扣、卸扣、吊钩等。2.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钢丝绳、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3.起吊设施:采取焊接

2、、浇注、 锚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 业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其它 设备( 如:回柱绞车、油缸等 )用于起吊作业时,均列为起吊设备管理。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如:塔式起重机、卷扬机、吊车、叉车、 电梯、提升机、举升机等。第六条 凡在我矿辖区内从事起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机电科是起吊设备、工具(包括辅件,下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日常监督检查,并 协调有关部门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 质量验收工作;负责起吊设备的相关年检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 门进行设备完好情况安全检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特殊工种进行相

3、关培训。第八条 物资供应站、经济运行科负责对起吊设备、工具的准入、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严禁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入矿。第九条 安监处负责起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生 产技术科负责对采用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起吊设 施的技术管理工作。企 业 管理科负责起吊锚杆的拉拔力试验。 第十一条 综采办负责综机设备(包括采、掘单位及综机设备)起吊作业的业务管理工作,机电科负责除综机设备以外的起吊作业的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从事起吊作业的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使用前检查,使用后交接、定点存放;确保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 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台 账;台账内容包括:编号(根据单位数量自行编号)、规格、数量、完好情况、存放地点。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安装所需的起吊锚杆和采煤工作面安装前的起吊锚杆由掘进单位负责;皮带机头的起吊锚杆由巷修队在施工皮 带机头基础时一并施工完成;采煤工作面安撤过程中的起吊锚杆由安撤单位施工。第十四条 综机工区负责采煤区队风动葫芦的发放、保养等管理;综掘准备队负责掘进区队风动葫芦的发放、保养等管理;机电科负责机电区队风动葫芦的发放、保养等管理;机电安装 队负责其他单位风动葫芦的发放、保养等管理。第三章 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第十五条 购置起吊设备、工具 应选择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厂家的

5、资质验证工作由物资供应站负责,由机电科、 经济运行科协助。第十六条 购置起吊设备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 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相关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 维护使用说明书、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用于矿井井下使用的设备,生 产厂家应提供矿用产品生产许可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销售的设备应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起吊设备的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矿有关规定分别存档。第十七条 起吊设备使用说明书一般应有产品概述、技术参数、产品结构示意图、安装、使用与维护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起吊设备、工具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物资供应站、机电科、经济运行科按照国家相关共同进行质量验收。

6、第十九条 不合格的产品及证件、资料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第二十条 领用起吊设备、工具的单位负责对所领产品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有权拒绝领取。第二十一条 起吊设备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外委修理的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由机电科、 经济运行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承修单位应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 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第二十二条 在用的起吊设备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和警示装置,且应齐全、可靠。第二十三条 未经年检的以及不完好的起吊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起吊设备严禁下井使用。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过的起吊工具、其它辅件,再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对于疲劳变形、磨损

7、严重或达不到完好标准的不得再次用于起吊作业。第四章 起吊作业第二十五条 起吊准备工作1.工作中凡涉及现场起吊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具体环境制定专项起吊措施或在措施中做专项规定,严 格审批程序。2.工作现场需要起吊时,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党、政、技)作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做到 专人协调、 统一指挥, 专人监护、专人操作。3.所有参加起吊的人员要明确所负的起吊工作量,最大物件重量,所用的起吊器具种类及起吊能力,所需索具的承载能力。4.工作前起吊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脏杂物要清理干净,影响起吊的物件要运走。要求顶板完好,两帮无垮落迹象,锚杆无断裂,锚索处顶板无明显下沉。

8、5.起吊前要专人检查起吊设备、工具,必须处于完好状态。6.起吊时必须选用卸扣、起吊环、 钢丝绳套等专用起吊索具进行起吊。用 钢丝绳套做索具时,插接长度要符合规定, 绳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6 倍。索具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保证其完好可靠。7.起吊时要根据物件的形状和吨位选择起吊方式。物件的形状不规则,或重量大于 2 吨的物件必须采用多点起吊。8.用锚杆起吊时,首先做拉拔力测试,合格后 选用合格的吊环, 单根锚杆的起吊重量不得超过 2t;用起吊锚杆起吊时,要首先 检查锚 杆的锚固及周围顶板的情况,若锚杆没有锚固紧或顶板下沉量大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否则不得起吊。起吊形状不规则物体或大型设备要采取多点起

9、吊方法。起吊锚杆每组不少于 2根,使用不低于 20mm单 向左旋无纵筋螺纹钢锚 杆,岩 层顶板时长度不低于1800mm,煤层顶板时长度不低于 2200mm,每根 锚杆的锚固力不低于 90kN。起吊用的吊环拧入锚杆尾部丝头后,露出锚杆丝的长度不小于 3mm。起吊时, 应在安全地点由专人观察生根吊环和生根锚杆,以确保起吊期间的安全可靠。9.不得采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 钢带、金属网作为起吊点。 10.无论单、双行起重链手拉葫芦,严禁拆除起重吊钩使用。11.起吊前要检查起吊点的可靠性,先进行两次试吊,试吊高度100200mm,仔细观察起吊点是否可靠。12.检查起吊吊钩圆周360、垂直 180范围转

10、动是否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应无松动。13.检查物体是否平衡,捆绑有无松动,起吊 设备 和吊具有无异常,待确 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14.检查起吊作业的步行通道有无障碍物。第二十六条 起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从事起吊作业的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有明确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注明起吊方式、起吊重量、起吊点、及吊具、索具的选型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现场 安排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党、政、技 )进行跟班,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复审。2.常规性的起吊作业(如经常性的卸料作业,以及行车、龙门吊的正常作业等)应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3.大型工程的起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非常规性、临时

11、性起的吊作业, 应制订临时性安全技 术措施。5.起吊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应有明确的作业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注明起吊方式、起吊重量、起吊点、及吊具、索具的选型等。选用的连接件要有强度验算。第二十七条 起吊过程安全管理1.起吊物件时索具的捆绑位置要合理,索具连接要牢固,捆绑物件时,物件及起吊梁的棱角部位要加木板衬垫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棱角切割索具或起吊部位滑脱。2.起吊前工作人员看好自己的退路,预防钩头、 绳套断裂、反弹伤及个人;预防生根点不牢起吊物下坠伤人。周围与起吊无关的人员撤到工件下坠钩头反弹波及不到的安全位置。3.起吊时要先试吊,即,使索具及物件受力,检查起吊点、索具物件的受力情况,无问

12、题 后方可起吊。物件离地面 100-150mm 时 ,要 进一步观察吊点、索具及物件是否有异常变化,若无异常继续起吊。起吊 时物件根据安装部位的要求找好重心。重心不正时,要将物件放下, 调正物件并捆牢后方可 试吊、起吊,严禁人为对起吊物件进行平衡。4.起吊工作人员要站在实地上。2 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工作人员要佩戴好保险带,站在 稳固的脚手架上。5.工作人员操作时身体的下半部尽量远离工件,以防工件落下伤人。6.多点起吊时,操作人员要配合好,要专人统一指挥,保 证工件平稳起吊,严禁人员同物件一同升降。7.起吊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起吊区域通行或停留,任何人不得将手脚等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到可能被挤压的地

13、方,操作人员严禁在被起吊物下工作。8.起吊设备生根在液压千斤顶、支架上时, 严禁采用伸缩千斤顶、升降支架的方法代替起吊设备起吊物件。9.起吊前先检查起吊设备的起吊链不得出现扭转和打结现象,双行链的下起吊钩组件不得翻转,不得用起吊钩的钩尖起吊重物。10.起吊作业时起吊人员不得站在起吊物上进行起吊操作,不得在重物起吊悬空后离开作业现场。11.采用起吊设备斜吊、拖运作业时要有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并且不得将重物吊离地面或底板。12.严禁超载使用。13.起吊或下放重物的距离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额定行程。14.起吊时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他动力操作。15.若将设备上的结构点作为起吊点时,必须确认部件的强度,确保设

14、备部件不被损坏或变形。16.起吊和拖运时,吊索捆缚和受力点严禁系在设备大件上的吊装部位,吊索转弯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垫以软质垫件(麻袋片、橡胶皮等),以防起吊过程中棱角或利口边缘对起吊连接件因剪切作用而产生损伤;严禁把设备的外凸处如手柄、杆件当作吊装挂点用;起吊前必须对设备外露不耐磕碰的部件、管口等进行严密的包裹封口保护,避免起吊过程中因受伤影响使用。17.起吊设备、重物必须一次连续完成作业,非特殊情况严禁长时间将起吊物的悬吊在起吊件上,以免起吊件及连接件因长时间受力而出现意外或者危及不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安全。18.不得在重物吊起状态下从事维修、加工等作业,特殊需要时, 应有可靠的防坠落、防 倾

15、斜、防摆动等措施。19.重物下严禁有人,操作人员必须站在非重物一侧,防止重物突然掉下砸伤人员。负责 指挥检查的人员 ,必 须站在能够观察全面的安全地点密切注视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指挥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险 情,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吊装。20.一般不应使用棚架作为起吊梁。架棚巷道确需利用工字钢棚起吊物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每架棚梁所承担的重量不得大于 2 吨。 (2)架棚巷道起吊物件必须垂直起吊。 (3)起吊前,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对所用架棚及相邻的架棚进行检查,将背板刹 紧备牢,上 齐拉杆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倒措施后方可进行起吊。 4 严禁

16、利用交岔点抬棚作为起吊梁使用。(5)使用多点起吊时,必须对起吊棚前、后五架棚进行加固。采用 边抬棚加固时,单体支柱对应棚梁支设;采用联体加固时,使用 50mm钢管及配套 U 型卡加固;或采用 201800mm的 KMG400 螺纹钢锚杆配合厚度 10mm 铁板加固。在梯形工字钢棚上加固应不少于四道,即棚顶处距两端 500mm 各一道,棚腿距底板以上 1000mm 处一道。单个吊点时前后加固不少于 3 架棚。21.用锚具起吊时,要使用合格的吊环。 焊接吊环用圆钢和钢板材质选用强度不低于45钢或 A3钢的材料, 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6mm,钢板厚度不得小于8mm。圆钢与钢板双面焊接, 焊缝高度不得小

17、于6mm。 综机设备起吊环使用严格执行综机设备起吊环的管理规定。22.各种起吊设备必须有规范的安全 操作规程,安全 操作规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定。23.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十不吊”规定:(1)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不吊;(2)超负荷和斜拉斜拽不吊;(3)细长物件单点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吊;(4)吊物上站人或周围人员未闪开不吊;(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7)安全装置失灵不吊;(8)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9)强风、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24.起吊作业过程中,若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 时,必须立即停止起

18、吊。(1)警示警告装置、安全装置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被吊物件有脱落迹象;(3)称重装置指示不准;(4)紧固件损坏、连接件脱扣、脱销;(5)起吊点移动、变形;(6)起重吊具发生断丝、断链、 变形;(7)起吊设备声音异常;(8)重物不稳定、旋转、 摇摆;(9)绳索卡住或受到突然、猛烈的拉力;(10)发生其它事故而直接威胁起吊安全的。25.固定、捆绑重物的材料必须符合 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26.被吊物上易于掉落、滑动的零部件必须可靠固定。27.采用钢丝绳起吊,应遵守以下规定:(1)钢丝绳应完必须符合 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 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19、2)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的必须立即更换。(3)钢丝绳套接头必须采用插接方式,插接长度不低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但插接长度最短不得低于300mm,必要时应使用绳卡子卡牢。第二十八条 手拉葫芦使用管理规定(一)起吊前必须对葫芦进行全面检查,葫芦各部件应完好无损;制动器的摩擦表面必须保持干净。制动器部分应经常检查,防止制动失灵, 发生重物自坠现象。(二)手拉葫芦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动负荷试验。1.静负荷试验:以额定负荷起吊至离地面约100mm,静止10min,试验后检查各部是否正常;2.动负荷试验:以额定负荷作反复升降,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和连接部分有无异常,自锁装置是

20、否可靠。(三)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必须牢固、稳定。(四)手拉葫芦严禁超负荷起吊。(五)严禁将钓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起重 环链不得打结、扭 转,双行链的下吊勾组件不得翻转。(六)严禁使用葫芦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物体。(七)不得使用多台葫芦同 时起吊同一重物,确因条件限制、工作特殊而必需时,应有可靠措施,其中最小的葫芦的 额定起重量应 大于起吊重物的重量。(八)手链条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 严禁采用其它方式增加拉力, 严禁使用非手动方式驱动手链条。(九)严禁改变手拉葫芦的原设计结构,起重环链为双链或多链的,严禁改为单链起吊。(十)不同品牌零部件不能互换,维修必须使用原厂配件,不能拆用旧件组装。修复的手拉葫芦,经检测检验达到原设计性能的方可投入使用,修复后的手拉葫芦,起吊重量不得大于的额定起吊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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