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类别】 人事管理 【文件代码】142905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2、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
4、,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 【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53.01.02 【实施日期】1953.01.0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文件代码】20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
5、的规定”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非因工死亡赔偿14 条: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53.01.26 【实施日期】195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文件代码】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