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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三.doc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70 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与道路有关工程的建议的公布、对该等建议的反对、进行该等工程和使用道路的权限、与工程及道路使用有关的权力、补偿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a)根据该条例第 5 条将该图则及计划展示及刊登广告,犹如该图则及计划是草图一样;(b)考虑根据第 10 条递交的反对及该委员会接获的任何其他反对,犹如所有该等反对是根据该条例第 6 条就草图送交该委员会的反对一样;(c)就该等图则、计划及反对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提出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

2、报告及意见。(4)总督会同行政局可重新考虑任何图则及计划,并(a)授权进行总督会同行政局先前拒绝授权进行的工程及使用;(b)将先前施加的任何修改或条件删除或更改。(5)总督会同行政局在向任何受影响的人送达最少 28 天的通知的期限届满后,可修订任何经考虑的图则及计划,并授权按照修订后的图则及计划进行工程及使用。(6)凡有人根据第 10 条递交任何反对,局长只可将工程进行至获总督会同行政局授权的限度,并须受任何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施加而存续的修改或条件所规限。(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

3、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a)局长为遵从该条件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均为工程的一部分;(b)局长在给予有关拥有人及占用人最少 28 天的通知后,可进入任何土地或建筑物,并作出为遵从该条件而须作出的事情;及(c)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施加的条件,如已对所有此等人(以书面免除局长遵从该条件者除外)履行,即当作已获履行。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8)第(7)(b)款所提述的通知书,须(a)描述进入的目的;及(b)送达拥有人及占用人。(9)凡(a)局

4、长建议根据第(1)款进行工程;或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b)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拒绝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或(c)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或(d)总督会同行政局在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时施加任何修改或条件;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8(3)条所述的方式公布。第 370 章 第 12 条权力的运用凡局长根据第 11(1)条着手进行工程,或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 11(2)、11(4)或 11(5)条授权进行工程,则在总督

5、会同行政局经考虑或修订的计划中的条款以及任何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施加而存续的修改或条件的规限下,第 11(7)、13(1)、15(1)、17(1)、19(1)、20(1)、21(1)、22 或 23(1)条所述的权力,均可为工程或使用或其附带事宜之目的予以行使。(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第 370 章 第 13 条总督可命令收回土地(1)总督可藉命令,指示为工程或使用或附带事宜之目的,将第 5 条所提述计划中建议收回的任何土地收回。(2)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须指明根据第 14(2)条给予的通知期,该通知期须(a)由根据该条而于该

6、土地之上或附近张贴收回土地通知书之日起计,而通知期决不得早于自该日起计的 28 天期届满;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由 1998 年第 29 号第 77 条修订)(3)除非总督先前已将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撤销,否则该命令中所指明的通知期届满时,该命令所描述的土地的收回即告生效,而届时该土地(a)(凡属土地的不分割份数)即连同该份数拥有权所附带的关于使用和占用该土地的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权利,一并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及 (由 1985 年第 180号法律公告修订)(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即

7、归还政府,但无论是上述(a)或(b)段,该土地须在无须作出任何转易,和在不受任何人所享有的任何按揭、押记、申索、产业权、地役权、权利或权益约束的情况下,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归还政府。 (由1998 年第 29 号第 77 条修订)(4)任何属于气体、电力、水或电讯服务拥有人或供应商所有并位于任何土地之内或之下或之上的器具,其拥有权不得仅由于该土地根据第(3)款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归还政府而有所更改。 (由 1998 年第 29 号第 77 条修订)(5)局长在土地根据第(3)款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归还政府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项归属或归还记录在备存于土地注册处关于该土地的注册纪录册

8、内。 (由 1985 年第 180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1993 年第 8 号第 2 条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1998 年第 29 号第 77 条修订;由 2002 年第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6)土地的不分割份数根据第(3)(a)款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后,该份数连同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该部分的独有使用和占用乃附带于该份数的拥有权者),为施行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 28 章)第 6 条,须当作为未批租土地。 (由 1985年第 180 号法

9、律公告修订;由 1998 年第 29 号第 77 条修订)(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第 370 章 第 14 条收回土地通知书(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13(1)条作出的命令而收回土地的通知书,须 (由 1988 年第 81 号第 2 条修订)(a)送达局长所知对该命令所述的土地享有任何产业权、权利、份数或权益的每一个人;(b)以下列方式公布(i)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一期;(ii)在一份中文报章刊登一期;(iii)在一份英文报章刊登一期;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 13(1)条作出命令;(b)述明可依据第(1)(c)款查阅该命令副本及(于适当的情况下)该土地图则的地点及时间;(c)述明该通知书张贴于该土地上或附近的日期;(d)述明总督根据第 13(2)条指明的通知期;(e)声明该通知期一经届满,该通知书所描述的土地即凭借第 13(3)条为工程或使用或附带事宜之目的,归还政府或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视情况所需而定);及 (由 1985 年第 180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1998年第 29 号第 105 条修订)(f)述明根据本条例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何人,可向局长送达书面申索。(3)凡根据第 13(1)条作出的命令所涉及的土地,在命令作出时是一条道路,则本条第(1)(a)款不适用。 (由 1988 年第 81 号第 2 条增补)(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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