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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1、政法学院 2014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为做好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 进取、勇于创新、全面 发 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方案。一、评审依据依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文件、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规范(暂行)(附件 1)和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暂 行)(附件 2)文件执行。二、名额分配硕士研究生:2 名。三、材料报送申请的同学须于 10 月 20 日下午 5 点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 4)、个

2、人事迹材料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含电子版)。表格电子版可在研工部网站下载中心或各年级群共享中下载。评审组织机构根据大学文件要求,成立由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构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申报评审。政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名单(11 人)主 任:高 卉委 员:刘贡南、高岗仓、袁淑玉、冯晓华、龚占梅、冯洁、魏 晓霞、李进、王安华、刘立杰五、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

3、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严格审查原始成绩记录、 发表文章类型等基本条件,按照学校要求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各项工作。2. 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严格遵循校级评审规范,结合学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学院评比细则,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意义和作用;要广泛宣传获奖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 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同 时 ,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3. 按时保质做好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

4、本项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文件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及 时协调、组织、落 实评审相关工作,要严查申请资格、严把评审标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确保 择优导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国家奖学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违反规定, 为完成数量指标,弄虚作假,经查证 并情况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将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暂行)2.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3.研究生

5、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材料填写说明附件 1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暂 行)为做好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遵照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奖励标准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 万元。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二条 除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单位委托培养(有固定工资收入,档案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外,满足如下条件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6、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团结同学,心理健康,积极向上。第四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第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或缺考。课程单科成绩必修课不低于 70 分,选修课不低于 60 分(100 分满分记)。按时上课,无严重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第六条 具有社会公认的科研成果,科研潜力突出。科研成果(论文、专利、专著、科技奖励等)第一署名单位须为石河子大学;作者署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认定,其它成果署名需在有效名次内才能认定;科研成果须和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相吻合;所有成果均必须已经或者可明确证明即将

7、被公开发表或发布。第七条 对于博士研究生,自然学科类须在 SCI 收录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或在 EI 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 2 篇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须在 SSCI 收录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或在 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 2 篇学术论文。第八条 对于硕士研究生,科学学位研究生须在指定的核心期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石河子大学学报可视为核心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公开正式刊物至少发表 1 篇论文。第九条 英语六级成绩(CET6)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最低分数线。英语专业研究生由学院和所在学部另行规定。

8、第十条 对于获过该奖项的研究生可再次申报,但前一次申报的支撑科研成果、社会活动获奖荣誉不能重复使用、认定。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以学部为单位,原则上按照各学部全日制研究生的规模、研究生教育的状况由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分配方案。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及分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研究生工作部(处)领导(任副组长)、各学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校计财处、校纪委监察处领导、导师代表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审定由研究生工作部制订、修订本规范;制

9、定名额分配方案;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终审;处理公示期经研究生工作部协调无效的申诉。第十三条 各学部、各学院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部负责人或各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一级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3-5 名研究生代表构成,具体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各学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申报评审、处理初审公示期间研究生提出的异议等工作。第四章 评审原则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原则。在广泛宣传,各学院务求将评选要求传达到每个研究生,在申报期限内,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

10、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否则,视同自愿放弃,逾期不得补报。第十五条 合理导向原则。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为导向。对道德风尚、学生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比赛、集体活动的参与情况等,要适当予以兼顾。可量化的评审指标应包含课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活动综合绩效等三个主要方面。其量化占比依次为 3:5:2 左右为宜。第十六条 逐级细化原则。各学部、各学院应以国家相应文件为基本原则、以本规范为基本底线,根据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分层分类制定学院评审细则,于初评之前,连同评审委员会名单一同在通知中予以公布。评审要求应具体、全面,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课程成绩、科研成果

11、署名、获奖级别等内容的加分认定,应存在显著级差。第十七条 民主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本着民主评议、集体表决的原则。评审细则不得在评审过程中随意更改。否则评审无效,并由研究生工作部调查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层层把关原则。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交学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之后,应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进行终审,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生效。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奖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在获奖后毕业前违纪并受

12、处分者;2.将奖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奢侈浪费,造成恶劣影响者;3.认定的成果在毕业前或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时仍未公开发表或发布者。第五章 评审争议的裁决第二十条 各学部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出现举报或提出异议时,相应学部应认真对待,细致调研,考察审核,确实存在疏漏和错误的,必须进行弥补和纠正,并对举报失实或误解评审结果的要做出明确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一条 如研究生对学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申述报告,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调研、核实后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提请裁决。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作出的综合评

13、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由研究生工作部经调研、核实,并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提请裁决。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国家奖学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违反规定,为完成数量指标,弄虚作假,经查证并情况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将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2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学院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

14、教育部关于 的通知(财教2012342 号)精神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评审实施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由中央 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 2 万元。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受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社会 实 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突出。(1)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单科成绩必修课不低于 70 分,选修课不低于 60 分(100分满分记);(2)研究生英语 CET-6 必须达到 400 分(含 4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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