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
2、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行党支部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2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第七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 公司名称: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德惠路 655 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 公司经营 范围:办理各项贷款;办理
3、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3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名称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0170255776XN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四条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
4、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在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公司
5、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 名,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股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十一)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内容,属于公司党支部参
6、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5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 1 名,由公司股东选举,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第八章 党建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支部,支部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7、等党内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单独或合并设立党的工作部门,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6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管理层,经营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班子。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公
8、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3(支持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价值的持续提升。(4(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干部保证和人才支撑。(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重大事项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
9、(6(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7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推进行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7(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8(其他应由党支部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党支部书记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支部书记提出意见建议、汇报工作情况,并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10、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确保纪律刚性约束。(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突出“四风 ”问题,抓好监督检查 和执纪问责等工作。(四)建立和健全函询约谈、责任追究、 “一案双查” 、专项巡察等制度。(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处理 违规违纪 党员干部。(六)其他应由纪检委员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会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8(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3(公司经营管理方针。(4(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
11、性方向性问题。(5(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6(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7(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9(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10(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1(其他应由党支部会参与决策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党支部会研究讨论,再由经营管理层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认为另有需要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经营管理层提出。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应积极组织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
12、做好宣传动员、凝心聚力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9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求的做法,党支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紧紧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 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和 组织生活会、民主 评议党员、
13、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税制度,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股东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编报财务会计报告,配合投资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报告,并由股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三十
14、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实施解散清算,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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