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附件 2佛 山 市 高 明 区 城 镇 “细 小 地 块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解决我区城镇“细小地块” 的 规划管理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 “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细 小地 块 ”的建设行 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 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第2章 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三条 我区“ 细 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第四条 建筑间距 1 (一)“细小地 块” 建设 的建筑间距须按下表 2.1 的要求进行控制。表 2.1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间距建筑层数主朝向间距 次朝向间距 备注1 至 3 层 0.5H;且6 米 1 米4 至 6 层 0.5H;且6 米 2 米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2.因用地紧张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
3、物主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主朝向间距不得低于 6 米,次朝向如设防火墙可不限间距。(二)“细小地块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 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五条 “细小地块 ”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下表2.2的要求进行控制。表 2.2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A100 平方米 D100%100 平方米A500 平方米 D=600(500+A)100%注:A 为“细 小地块” 用地面积, D 为“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2 第六条 “细小地 块” 建筑须退让道路 红线,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
4、涌、河道,且均须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年修订版)执行。第七条 “细小地块” 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且要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距离。第八条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一)道路两侧“细小地 块” 建筑物的首层 雨篷,须按表 2.3 的要求进行控制。表 2.3 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首层雨篷控制表道路红线宽度 净高 飘出宽度L20 米 4 米h6 米 W1.5 米L 20 米 4 米h6 米 W2.1 米(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
5、,且宽度上限为 1 米,净高不得小于 3 米。(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 0.6 米。(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 0.5 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第九条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一)“细小地 块” 的用地 红线外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 3 台及建筑实体。 (二)外挑阳台在建筑间距范围内的,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间距小于 8 米的,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2.建筑间距大于等于 8 米,外挑阳台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 1.5 米进深的阳台;外挑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的外挑
6、边线计算建筑间距。第十条 附属设施(一)“细小地 块” 上建筑物的台 阶和坡度大于 3%的散水,且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配套化粪池应由地块权属人统筹建设,集中处理,如需要独立设置的,原则上在土地证红线内进行施工建设,且不能影响周边建筑及其他设施。(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应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合理、不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4 第十一条 其他(一)“细小地 块” 的建筑形式, 应保护有价 值的传统建筑,建筑物的造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结合。(二)“细小地 块” 的建筑功能, 应做到动 静分离、公私分离、居寝分离、食居分离、洁污分离。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细小地块” 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按已批准文件执行。除已批准的“细小地块” 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