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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税消费税(Consumer tax)。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 1994 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定义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

2、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值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

3、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

4、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1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消费税奢侈品

5、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 年 3 月 21 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木制一次性筷子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2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

6、共设置了 11 个税目,在其中的 3 个税目下又设置了 13 个子目,列举了 25 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 21 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 4 个。共有 13 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 56%(2008 年 9 月 1 日起排气量在 1.0 升(含 1.0 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 3%下调至 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香烟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 45%调整至 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 5%,新政策从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香烟划分标准进行调整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

7、的 45%调整至 56%,乙类香烟由 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 25%调整至 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 50 元的分界线上浮至 70 元,即每标准条(200 支)调拨价格在 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 70 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批发环节加征 5%从价税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 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税依

8、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

9、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

10、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11、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特别消费税 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国务院于 1993 年 12 月13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 12 月 25 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的意义 1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 2 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3 筹集资金,增加财政

12、收入 4 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日本的消费税 从 1970 年代末,消费税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1978 年时任日本总理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不过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 年,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1988 年,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物品税的税率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1989 年 4 月 1 日:施行消费税法,税率 3%。 1997 年 4 月 1 日:增率

13、5%。(原本的“消费税”增率 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 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 已经国务院颁发, 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 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 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 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

14、投资铵规定应缴纳 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 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 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 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

15、应缴 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 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 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 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16、费品,按规 定准邓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 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 “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凩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口应 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 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 在计算消费

17、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 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应怔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 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清费税,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会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 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 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 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8、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 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 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 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 “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 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 退关或退贷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

19、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

20、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

21、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

22、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3、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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