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手动起吊管理规定(兖煤股发【2007】105 号)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手动起吊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手动起吊作业,指利用手拉葫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三条 凡涉及手动起吊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起吊的具体环境在施工作业规程(措施)中对起吊工作制定专门的规定。起吊重量大于 5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 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第四条 重物起吊作业前,应预先在起吊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第五条 起吊点必须使用专用的起吊锚具及设施
2、,严禁利用管、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第六条 起吊过程要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并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起吊过程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起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第七条 起吊作业中,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硬停止作业。第八条 所有参加起吊的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自己所负责的起吊工作量、最大物体重量、所用的起吊工器具种类及起吊能力、所需索具的承载能力等。第九条 工作前起吊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脏、杂物要清理干净,影响起吊的物件要运走。在井下起吊作业时,顶板应完好,两帮无跨落迹象,棚子无歪斜。第十条 要根据被吊物件的重量,合理
3、选择手拉葫芦,选用葫芦的额定起吊能力要大于物件重量。起吊前要有专人检查手拉葫芦,齿轮摩擦片等完好无锈蚀,主链及小链无变形、无严重锈蚀,运转灵活,护罩齐全紧固,自锁性良好,钩子完好,销轴牢靠。第十一条 起吊时必须选用卸扣、锚链、钢丝绳套等专用起吊索具进行起吊,用钢丝绳套作索具时插接长度或卡接等符合规定。起吊索具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6.索具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其完好情况。第十二条 起吊时要根据物体的形状和吨位选择起吊方式,物体形状不规则或大于 2 吨的物体必须采用多点起吊。第十三条 一般不应使用棚架作为起吊梁。架棚巷道确需利用工字钢棚起吊物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 每架棚梁所承担的重量不得大于 2
4、 吨。(二) 架棚巷道起吊物件必须垂直起吊。(三) 起吊前,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对所用架棚及相邻的架棚进行检查,将背板刹紧备牢,上齐拉杆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倒措施后方可起吊。(四) 严禁利用交岔点抬棚作为起吊梁使用。第十四条 井下不得采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作为吊点。用专用起吊锚具起吊时,要首先检查锚具的锚固情况及周围顶板情况,锚具锚固强度要满足条件。第十五条 用锚具起吊时,要使用合格的吊环。焊接吊环用圆钢和钢板材质选用强度不低于 45#钢或 A3 钢的材料,圆钢直径不得小于 16mm,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8mm。圆钢与钢板双面焊接,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第十六条 起吊
5、时物件要找好重心,物件重心不正时,要将物件放下,对物件重新捆绑后方可试吊、起吊。严禁人力对被吊物件进行平衡。第十七条 起吊物件时索具的捆绑位置要合理,索具连接要牢固。捆绑物件时,物件及起吊梁的棱角部位要用木板衬垫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以防止棱角切割索具。第十八条 起吊时要先试吊即慢慢拉动拉链,使索具及物件缓慢受力,检查吊点(起吊梁) 、索具、物件的受力情况,无问题时方可继续起吊。第十九条 物件吊起离开地面时要进一步观察吊点、索具及物件是否有异常变化,有异常变化时立即停止起吊。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要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起吊前看好退路,以防坠物伤人。起吊中人员要站在实地上,2m 以上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
6、要系好保险带,站在稳固的脚手架上。第二十一条 起吊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用手拉着拉链,以防葫芦打滑,物件突然落下。作业人员操作时不得在一旦因起吊索具或起吊工具失效,起吊物件下落或运动所到达的位置,以防物件落下伤人。上下山起吊时,被吊物件的下山方向及两侧不得有人。第二十二条 多点起吊时操作人员要配合好,保证物件平衡起吊。第二十三条 严禁人员随物件一起升降。第二十四条 起吊作业要一次完成,不得中途停止。第二十五条 起吊物件到位后,对各部位再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时方可进行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
7、位。第二十七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二十八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单位分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人员应核实吊装安全作业证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附表 :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吊装人员 施工负责人作业时间 安全负责人吊装内容起吊物件重量(吨)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部门审批意见: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二 、 行 车 操 作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1. 操 作 人 员 班 前 、 班 中 严 禁 饮 酒 。
8、操 作 时 必 须 精 神 饱 满 , 精 力 集 中 。2. 操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行 车 前 , 应 进 行 例 行 检 查 、 发 现 装 置 和 零 件 不 正 常 时 ,必 须 在 使 用 前 排 除 。3. 开 车 前 , 必 须 鸣 铃 或 报 警 。 操 作 中 行 车 接 近 人 时 , 亦 应 给 以 断 续 铃 声 。4. 非 行 车 操 作 人 员 不 准 随 便 进 入 行 车 驾 驶 室 。5. 行 车 上 有 两 人 工 作 时 , 事 先 没 有 互 相 联 系 和 通 知 , 不 得 擅 自 开 动 行 车 。6. 工 作 中 遇 到 突 然 停 电 ,
9、 应 将 所 有 控 制 器 手 柄 板 回 零 位 , 在 重 新 工 作 前应 检 查 行 车 是 否 完 好 后 方 可 使 用 。 因 停 电 重 物 悬 挂 半 空 时 , 操 作 人 员应 使 地 面 人 员 紧 急 避 让 。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吊 运 重 物 不 准 从 人 的 上 方 通 过 , 吊 臂 下 方 不 得 有 人 。8.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行 车 维 护 保 养 时 , 应 切 断 主 电 源 并 挂 上 标 志 牌 。9. 严 禁 大 小 车 及 上 下 车 三 线 同 时 使 用 。10. 控 制 器 应 逐 步 开 动 , 不 得 将
10、控 制 器 手 柄 从 顺 转 位 置 直 接 猛 转 到 反 转 位置 , 应 先 将 控 制 器 转 到 零 位 , 再 换 反 方 向 。11. 坚 持 做 到 “十 个 不 准 吊 ”。三 、 “十 个 不 准 吊 ”内 容 :1、 指 挥 信 号 不 明 或 乱 指 挥 不 吊 ; 2、 物 体 重 量 不 清 或 超 负 荷 不 吊 ;3、 斜 拉 物 体 不 吊 ; 4、 重 物 上 站 人 或 浮 置 物 不 吊 ;5、 工 作 场 地 昏 暗 , 无 法 看 清 场 地 、 被 吊 物 及 指 挥 信 号 不 吊 ;6、 工 件 埋 在 地 下 不 吊 ; 7、 工 作 捆
11、绑 、 吊 挂 不 牢 不 吊 ;8、 重 物 棱 角 处 与 吊 绳 之 间 未 加 垫 衬 不 吊 ;9、 吊 索 具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或 安 全 装 置 失 灵 不 吊 ; 10、 重 物 超 长 未 采 取 牵 引 措 施 不 吊 。四、起重机械安全性评价检查表起重机械 安全性评价检查表 序号 内 容应得分实得分 评价说明1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符合国标规定2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无超标使用3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4 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5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6 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7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8 PE 连接可靠,电气设备完好有效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10 露天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钳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34 1. 1. 除标注有条款外,凡不符合评价内容和任一要求时,该台为不合格。2. 2. 标注的条款已具备、但不够规范或不完善,每台(处)从总分扣 0.5 分,但最多累计不超过 6.8分11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12 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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