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起诉状原告杜 X,男,X 年 X 月 X 日生,X 族,宝丰县旗兰乡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旗兰乡委托代理人: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1 王 X,男,X 年 X 月 X 日生 ,X 族,X 县 X 人,住 X 市 X区 X 街被告 2 赵 X,男,X 年 X 月 X 日生 ,X 族,X 县 X 人,住 X 市 X区 X 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 X 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X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 年 8 月 18 日下午 5 点,原告到被告的饭店用餐,未料饭店里的吊扇突然坠落,原告躲闪不
2、及被砸中,头部以及脸部皆被砸伤。根据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杜 X 头部外伤,脑震荡,泪腺阻塞,鼻部裂伤,已构成八级伤残。 ”经查,王 X 与赵 X 是饭店的合伙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时,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自助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 ”饭店里的吊扇将原告杜 X 砸伤,王 X 与赵 X 作为饭店
3、合伙经营人,对此负有完全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所花去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 X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 X 万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单一份,证明被告人身损害事实2.书证一份,证明王 X 与赵 X 是饭店合伙人此致X 市 X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杜 X二 O 一 O 年 X 月 X 日附:本诉状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