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适应分层次、个性化人才培养、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 全日制 本科生,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在籍的 全日制 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 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奖
2、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科技处、招就处、财务处、各学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 六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种类 (一)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标兵两种。 (二)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毕业生五种。 第七条 “
3、先进集体”、“先进集体标兵”的评选 (一)“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 ( 1)集体整体的思想政治面貌积极向上,有两例以上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的成功事例。 ( 2)有一个威信较高的领导组织;集体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完善,能够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并能团结协作、工作活跃,成绩突出。 ( 3)指导教师责任心强,自身素质高,对集体 工作确实起到示范、促进作用。 ( 4)有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讲求文明的良好班风、学风,没有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四、六级通过率高。 ( 5)集体中的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 ( 6)集体中的成员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好。
4、 ( 7)集体中的成员能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群众性的文娱活动,能积极参加“四杯”竞赛、“挑战杯”科技活动、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竞赛等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 (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 ( 1)评选范围:全日制学生班级。 ( 2)评选比例 校级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 10; 校级先进集体标兵 20 个,从校级先进集体中选拔产生; 市级先进集体(评选名额以天津市下发文件为准)从校级先进集体标兵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 3)奖励标准:校级先进集体每班 200 元,校级先进集体标兵每班 300 元,市级先进集体由学校下发奖励金每班 500
5、元。 第八条 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 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良好; (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九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 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 ( 2)具体条件:要求
6、学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总成绩名列前茅,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 3)评选比例 校级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10%;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20 名,从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 市级三好学生(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奖励办法 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三好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1000 元。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
7、学籍的 全日制 本科 生 、 研究生中的学生干部。 ( 2)工作努力,成绩显著,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格。 ( 3)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4%(其中校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 0.5%, 各学院学生会名额 4 名) ;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0 名,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 (二)奖励办法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 证书;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
8、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1000 元。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生自主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班级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 (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全日制本科生、 研究生。 ( 2)评选比例不超过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 10%。 ( 3)具体条件: 热爱学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0%;本科毕 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研究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 就业态度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
9、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 在校期间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 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 (三)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另给本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金每人400 元。 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评定及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 奖学金。 (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 (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 (四)社会奖
10、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 1。 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
11、学金由教育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三)天津 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评选名额以每年下发的评选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新生奖学金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业大学,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达到该生生源省理工类第一名的学生。由校招生就业处认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12、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每人 2000 元。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 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综合性奖学金。 (一)评定办法 校长奖学金评选由个人申报、学院初评推荐,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 ( 1)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 16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3%评选。 ( 2)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每人每学年 10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7%评选。 ( 3)校长奖学金三等奖:每人每学年 5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15%评选。 ( 4)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充
13、分鼓励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而设立的奖项,分为学业突出类、道德高尚类 、社会活动类三种。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自行设立。各学院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例(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金额、受奖比例等)须严格按照单项奖学金评审类别和额度要求制定,并于每年 7 月初上报 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评定办法 单项奖学金评选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评选办法评选,并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参评条件 ( 1)学业突出类: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或在学习方面被认为有突出进步。 ( 2)道德高尚类:学生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 心社
14、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 3)社会活动类:学生在代表天津市或学校、学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或在社会工作中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 各单项奖学金的评奖具体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三)评奖比例和奖励办法 三类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总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 5%,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为每项每人 400 元。 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奖励金的评定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定 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 表 1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人数 限定学院或专业 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 特等奖
15、 10000 元 /人 2 人 与纺织行业相关专业的学生:纺织学院、艺术学院、机电学院、材化学院 一等奖 4000 元 /人 9 人 二等奖 3000 元 /人 18 人 三等奖 2000 元 /人 30 人 纺织之光奖学金 8000 元 /人 15 人 与纺织相关专业的本科生 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 特等奖 8000 元 /人 根据市教委通知确定 专业不限 单项奖 2000 元 /人 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 创新奖 2000 元 /人 根据市教委通知确定 专业不限 创业奖 2000 元 /人 特等奖 10000 元 /人 金百合奖学金 特等奖 5000 元 /人 3 人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全日制
16、硕士、本科生 一等奖 3000 元 /人 9 人 二等奖 2000 元 /人 12 人 励志奖 2000 元 /人 15 人 乌斯特奖学金 5000 元 /人 8 人 具有正式学籍的纺织工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汇川技术奖学金 特等奖 8000 元 /人 1 人 电气学院本科生、研究生 一等奖 6000 元 /人 7 人 二等奖 4000 元 /人 12 人 新兴“定忠”奖学金 5000 元 /人 4 人 纺织学院本科生 第四章 各类荣誉和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和奖学金评定: (一)学年度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 (二
17、)学年度内未修满最低学分数;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二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主要考察参评学生学年度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进行评选。 综合成绩 =学习成绩 +奖励分 其中学习成绩为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具体计算详见本科生学 籍管理规定有关成绩记载的条款;奖励分总分不超过 10 分,奖励分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类荣誉评选和奖学金评定的工作流程 (一)我校的评优评奖工作在每年 9-10 月份集中进行,学科竞赛奖励金在每年 3 月评定,优秀毕业生在每年 3-4 月份评选。具体要求以每年的评选通知为准。 (二)学生个
18、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学生或班级代表在学院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均 需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其中,各类社会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获得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各类奖励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于每年 12 月 30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科竞赛奖励金于每年 5 月
19、30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所有奖励金统一通过银行代发。 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兼得的规定 (一 )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校学科竞赛奖励金与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均可兼得。 (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 (三)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 (四)校长奖学金与学业突出类单项奖学金不兼得,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奖励金用于
20、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 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3 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 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 3 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若出现学习成绩 不良或在就业等方面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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