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 2000 年 10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294 号颁布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 2001 年 1 月 1 日在我国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
2、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4.征收方法单一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
3、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
4、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二)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2.摩托车。(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 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 50cm3 的两个
5、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 50cm3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 50cm3,空车质量不大于 400kg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3.电车。(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4.挂车。(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5.农用运输车。(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
6、,载重量不大于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28kw,载重量不大于 1 500 kg,最高车速不大于 50km/h 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三、税率与计税依据(一)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10%。(二)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供求的矛盾,价格差异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做法,实行从价定率、价外
7、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同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
8、款。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消费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且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査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
9、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现行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等于或高于最低计税价叙时,按申报的价格计税;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最低
10、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最低计税价格=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 10 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 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1、和应纳税额应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12、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5.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6.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
13、收入计算征税。【例 10-1】 宋某 2008 年 1 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了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 234 000 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 550 元、代收保险费 1 000 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 3 000 元,车辆装饰费 1 300 元。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请计算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1)计税依据= (234 0005501 0003 0001 300)(117%)=205 000(元)(2)应纳税额=205 00010%=20 500(元)(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
14、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例 10-2】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 2008 年 3 月份,从国外进口 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185 000 元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每辆征收了关税 203 500 元,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了每辆小轿车的进口消费税11 655 元和增值税 66 045 元。由于联系业务需要,该公司将一辆小轿车留在本单位使用。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1)计税依据=185 000+203 500+11 655=400 155
15、(元)(2)应纳税额=400 15510%=40 015.5(元)(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梭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例 10-3】 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后勤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 65 000 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 80 000 元。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16、=80 00010%=8 000(元)(四)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100%税率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奖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五、税收优惠(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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