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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doc

1、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 ,并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征管

2、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规定对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做了高度概括。(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能否很好地发挥。理所当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成为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征管法既要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提

3、供标准和规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税收征收,其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要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标准和规范,纳税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税款,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在该法中加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的目的,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 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这也是任何一部征管法都具有的目的。(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

4、为,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之外的任何其他款项,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征管法的立法目的。(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 征管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寧范,这就要求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査以及税收政策等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因此,在该法中加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

5、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 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 ,不能果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

6、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査局。稽査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査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査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即执法主体) ,也明确了征管法的遵守主体。(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荷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7、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

8、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烧。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

9、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査,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10、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

11、利。(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

12、税额,依法征收税款。(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

13、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14、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

15、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知缴税款登记证件。(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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