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丹阳市乡镇文物保护工作制度一、对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属地管理,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各镇(区)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域内各镇(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的保护、巡查与日常管理。各镇(区)需成立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管理、巡查、上报等工作。三、各镇(区)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根据情况
2、拍摄、保存反应实际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及时 将发现问题与处理情况录入表格,做好被巡查点的电子与纸质记录档案归档工作,一户一档。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工作内容:(一)文物本体的保护: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三)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四)安全情况: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五、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市文广新局与辖区公安机关反馈。六、各镇(区)对行政区域内关系到地下埋藏文物安全的农田平整、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窑厂取土等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题巡查。七、对有突出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要重点加大巡查力度, 监督责任方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