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 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3 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2、联系。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
4、,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5、门备案。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
6、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
7、报表;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
8、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 A4 纸,并分类装订成册。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9、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工程项目结算证明。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
10、6274 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
11、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
12、专业技术人员替代。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
13、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14、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
15、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960 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2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
16、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2 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 2 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 2 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 2 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
17、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36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30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6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6 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1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
18、,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1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 2 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 2 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 2 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
19、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 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1200 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四、附 则(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
20、,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消防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
21、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经消防验收质量合格的消防设施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96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3 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3 项,其中 3 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以及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1 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200
22、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有不少于 2 人具有至少 1 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2 人具有至少 1 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 人具有至少 1 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2 人具有至少 2 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2 人
23、具有至少 2 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 3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0 万元
24、;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 4 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 项。其中,2 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1 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8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6 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2 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
25、人员不少于 12 名。其中,有不少于 1 人具有至少 1 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1 人具有至少 1 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1 人具有至少 1 项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2 人具有至少 1 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 2 人具有至少 1 项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 (3)企业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各不少于 2 人。注册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 3 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26、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泡沫灭火系统;6、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7、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27、不大于 4 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四、附 则(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中(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
28、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75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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