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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缴所得税问题.doc

1、各种股东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汇总2010-6-8 10:22:00 文章来源:侯律师工作室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 Pdf 下载 | 本文 Word 下载 股东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94 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

2、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笔者分析汇总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 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红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可以减半缴纳。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

3、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 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 号)明确,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取得的红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而不是常设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但是,所取得的红利还必须与这个常设机构存在实际联系,只有这样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才是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5、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因而,那些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 12 个月的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红利,同样也是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 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 2008 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 2008 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四条规定

6、,2008 年 1 月1 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 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 10%的税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

7、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 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四条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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