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 南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聘 請 辦 法 民 國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目的:為發揮社團運作之功能及品質,拓展學生之知識技能, 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依據:依據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第三條 聘請方式:一、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於每學期開學前,視各社團實際需求,聘請學校內、外學有專之老師擔任。二、由學務組檢具指導老師學、經歷資料,呈請校長核聘。三、社團指導老師聘期為一學期,得連續聘任之。四、每位指導老師以指導一個社團為限。五、各社團原則上聘請一位指導老師,若因實際需要,得由學務組呈報校長同意,始得增聘。第四條 指導老師之職責:一、輔導學生
2、建立正確的社團知識與觀念,列席各項重要會議。二、協助社團推展各項相關工作及解決有關社團運作之問題。三、指導社團訂定教學方案,依規定時間指導學生社團活動,負責上下課點名、維持秩序、並依社團社員表現給予考核,並登錄獲得之等第於學生社團動紀錄簿級學生活動護照。四、指導學生社團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活動,並負責學生安全及紀律。 五、出席社團指導老師研習或座談會等學校例行活動。六、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七、服務性社團指導老師,應有義務於平時或假日,參與社團社會服務工作。八、對學生之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應協商課指組報請獎懲。九、輔導學生社團經費詳實運作,並監督社團財務管理及移交工作。第五條 指導費:依指導老師之職級,比照教師鐘點費,每次發給二小時指導費,每學期最高發給八次。第六條 獎懲:社團指導老師輔導學生社團有具體良好績效者,得由學務組簽請校長予以獎勵。若有過失、違反學校規定或無故缺席達三次以上者,得簽請校長予以解聘,必要時並依校規議處。第七條 其他:一、社團指導老師因故無法繼續指導,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本校規定執行職責時,得由生社團與學務組共同研商後,呈請校長改聘之。二、社團指導老師因故無法出席社團活動時,應依學校規定辦理請假事宜。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行,修改時亦同。學生社團實務工作手冊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