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水区鼓励共享生态科技产业发展 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共享生态科技产业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加快推进我区共享生态科技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根据 金水区鼓励共享生态科技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水区共享生态科技产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科教园区年度部门预算,由 郑州 金水科教园区(以下简称科教园区)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按程序拨付 。 第三条 共享生态科技企业和中高级人才由科教园区依据扶持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四条 科教园区
2、每年将政策执行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备。涉及扶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人才用房或租(购)房补贴的,向区人才办报备;涉及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才和企业五险一金补贴的、第十三条企业为员工集体购买商业保险的、第十四条企业及培训机构开展实用技术人才培训的,向区人社局报备;涉及第十五条项目投资的,向区发改统计局报备;涉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创新扶持的,向区科技局报备;涉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产业转型升级的,向区商务局报备。 第二章 申报及办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共享生态科技企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享生态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
3、中高级人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中高级人才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个人简历、任职履历、现工作关系、近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人才用房或租 /购房补贴的中高级人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中高级人才用房申请表或金水区 中高级人才租 /购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身份证、创业或就业证明、正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材料)。 “三年内在郑州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年限的界定按以下标准:中高级人才投资创业的,从企业注册之日起算;就职于共享生态科技企业的,从签订入职合同之日起算。 第八条 扶持办法第九条中享受购房补贴的中高级人才,需提交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签署
4、的承诺书,且连续五年每年向科教园区提交一次社保和个税缴纳记录,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款。 第九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条涉及中高级人才五险一金补 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中高级人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身份证、工作证明、个税缴纳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十条 涉及扶持办法第十一条户口迁入需求的中高级人才,由所在企业向科教园区提出申请,科教园区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申请人工作证明、申请人社会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涉及企业五险一金和购买商业补充 医疗 保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重
5、点引进共享生态科技企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补 贴申请表或金水区重点引进共享生态科技企业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原注册地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现注册地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员工资料、缴纳五险一金证明或购买商业保险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四条涉及培训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共享生态科技产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或培训机构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学员花名册、学员培训合同及收费发票、学员 3 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扶持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额按照实际到账资 金、与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资金和经科教园区认可的其他投入(建筑基
6、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认定。投资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企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3 亿不足 4 亿人民币(下同)的,补助 100万元;达到 4 亿不足 5 亿的,补助 150万元。 (二)企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5 亿不足 6 亿的,补助 200万元;达到 6 亿不足 8 亿的,补助 250 万元,达到 8 亿不足10 亿的,补助 300 万元。 (三)企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10亿不足 15亿的,补助 350万元;达到 15 亿不足 20 亿的,补助 400 万元。 (四)企业项目总投资达到 20亿不足 25亿的,补助 500万元;达到 25 亿不足 30 亿的,补助 800 万元
7、。 (五)企业项目总投资超过 30亿的,补助 2000 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五条涉及重大项目投资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享生态科技企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书、信息化资产清单、信息化资产维修保养支出明细资料 , 外购技术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费用明细资料 , 外购技术支持人员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明细资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六条涉及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企 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明细单等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七条涉及 PCT申
8、请及授权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 PCT受理通知书或相应国家的授权证书、专利申请及授权相关费用发票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八条涉及发明专利年费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金水区发明专利年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专利授权证书和年费缴纳发票等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 扶持办法第十九条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享生态科技企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设备采购合同、信息化资产清单、信息化资产维护保养支出明细资料 , 外购技术服务相关报价、合同、协议及费用明细资料 , 外购技术支持人员服务相关报价、合同
9、、协议及明细资料等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条涉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享生态科技企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交易平台提供的销售订单数据、物流数据、销售发票、第三方支付费用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条 申 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一条涉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享生态科技企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电子商务网店入驻合同、交易订单数据、物流数据、第三方支付费用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涉及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科教园区初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核,按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
10、补助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除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表及附件外,还需同时提供科教园区指出的其他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 十三条 本细则所要求提交的材料,在办理时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用 A4纸打印,编制目录后装订成册提交报备。 第三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四条 补助申报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由科教园区每半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教园区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确定拟扶持名单。 第四章 公示及拨付 第二十六条 科教园区对拟补贴或补助的 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科教园区自异议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补贴或补助资金采取按程序拨付的方式,同一项目涉及多个企业的,资金拨付给牵头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承诺书。凡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纳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政府财政补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 规定的单位、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若须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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