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 ( 厂 )内 专用 机动车辆 申请检验 指南 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颁布的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 场车规程 ) 于 2017 年 6月 1 日实施, 为做好 场车规程 的执行工作, 我院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业务受理和检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场车的首次检验 1、 根据 场车 规程要求“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没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我院将不受理非 厦门 地区产权单位车辆的首次检验。 非厦门地区产权单位车辆在厦门 辖区使用的,可申请委托检验。 2、 申请人应取
2、得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即日起不再受理自然人 (个人) 作为使用单位的首次检验申请。 3、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 、 场车规程 ,场车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 专用机动车辆 ,包括机动工业车辆( 仅指 带货叉的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即日起不再受理 非目录内及 不属于三区范围内的场车的检验申请。不在上述范围的场车,可申请委托检验。 4、 即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以下注 注定义范 围的场车的检验申请。不在上述范围的场车,可申请委托检验。 注:观光车是指具有 4 个以上 (含 4 个 )车轮的
3、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30km/h;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下同 )大于或者等于 6 人,但不得大于 23 人;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10%(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 )。 注:观光列车是指具有 8 个以上 (含 8 个 )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 内燃观光列车。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20km/h;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 )不得大于 72 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小于或者等于 2 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 3 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
4、20 个 35 个 (含 20 个和 35 个 );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4%(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 )。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注: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具有 可拆卸式属具 的 车辆 不归 属为 叉车 。 5、 符合 场车 条件 的新场车按以下要求进行 首 检: ( 1)提 交 送审 资料 a、 国产车辆提供: 车辆 产品 合格证 复印件 (含 产品数据表 )( 注:2017年 6月 1日 前 出厂的 不需要 提供 产品数据表
5、 ) 、出厂检验报告(注:2017 年 6 月 1 日前出厂的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 进口车辆 提供 (注:以中文形式) : 产品质量证明或产地证明 复印件。 复印件上书写“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b、 国产车辆提供车辆制造 商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制造许可 证 (可向制造单位或经销商索取) 复印件。进口车辆提供 车辆的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可向经销商索取 ) 复印件 。 c、 使用 单位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企业 单位 )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 。 d、特种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验 申请表(盖章)格式 见附表 。 (观光车辆的申请表需到
6、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 处签署意见 。 联系电话: 2699841) e、观光车辆 提交车辆的 行驶线路图。 注:上述 ae 的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使用)单位公章。 (2) 现场检验 a、经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 ( 资料不符合要求 需 补齐 ) ,检验 人员电话联系受检单位, 在 5 个工作日内 确定检验时间。 b、受检单位应 由 管理人员和持证的驾 驶员配合检验 人 员对设备进行检验, 并 提供 必要 载荷进行试验。 二、场车的定期检验 1、 根据 场车 规程要求 ,已经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办理场车使用 登记的, 应 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使用登记变更, 变
7、更为单位用户。 2、 原 集装箱 空箱叉车和带 可拆卸式 属具(非货叉)的叉车不再做为特种设备纳入 检验,有关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上缴车牌并办理注销手续。 使用单位若要求检验,可委托我院进行委托检验。 3、场车规程在使用和检验环节有较大变动 。 3.1 叉车 主要变动如下: (1)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座驾式叉车的驾驶人员位置上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3)使用单位应建立叉车管理制度,其中应明确规定每台叉车使用的最大坡度限制。 3.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主要变动如下:( 1) 在 行驶路 线上 应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
8、标志、 在 乘客固定 的 上下车 位置明确标识 行驶路线图 ; (2)应当在观光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 护装置,并且在车辆运行时,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3)应 当为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 于 观光车辆最后部的乘客,设置安全护栏 或者侧围等安全防护装置; ( 4)车辆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存放灭火器的位置,且便于取用 ; ( 5)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72 小时。 ( 6) 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 ( 7) 检验前应提前
9、准备好车辆最大坡度下坡制停试验时所需的试验载荷。 已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 场车 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 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 整改、 缴费及报告领取 1、 对于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检验 人员 开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书的 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核实(现场或函证)已整改完成,检验机构将在复检完成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 检验完成后,检验 人员 开具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受检单位应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银行缴款 。 3、
10、受检单位 持 银行开具的报查联到 我院 领取 检验 报告 。 我院 办公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170 号之一 。 检验 报告 领取咨 询电话:0592-2699313。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2018 年 03 月 01 日 共 页 第 页 特种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验 申请表 使 用 单 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区 所在街道(镇)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安全管理 部门 部门全称 传 真 主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序号 设备型号(或名称) 型号参数 单位内部 编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投用日期 制造
11、 单位 申请单位申明 如下 : 1、 本单位保证以上 台设备填报内容真实、完整。 本单位已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2、 本单位此次申请检验的 _ 台 设备 使用 场所 属于 : 工厂厂区 ; 旅 游景区 ;游乐场所。已根据本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的 要求规范了本单位 场车的作业环境 。 单位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使用单位按设备逐台填写,并在声明栏使用单位处盖公章; 2、使用单位地址:应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应填写到路号或镇村组。 3、设备较多时可另附表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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