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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知识.doc

1、1、 行政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的特征:1.具有国家职权性 2.具有执行性 3.具有公共性 4.具有直接性1.积极保障公共利益 2.行政服务的多元性,整体性,形成性 3.行政的目的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协调2、 行政的类型: 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实施主体不同)公权力行政和私经济行政(手段不同)权利行政和合作行政 干涉行政、计划行政和给付行政(功能、目的不同)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对象不同)国家行政、地方行政和委托行政(权利来源不同)直接行政和间接行政(实施行政任务主体是否为国家行政组织)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所受到法律约束的

2、程度3、 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4、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尚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行政法典(形式不统一)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相当丰富(内容很丰富)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经常要变动)由于政府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的积极角色定位,行政法越来越重要(越来越重要)性质上公法5、 行政法的分类:组织法(行政任务和组织) 、作用法、监督救济法(以行政法用为标准)一般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国际行政法(调整对象)内部行政法、外部行政法(作用对象)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规范的性质)6、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形式

3、。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原则;公共政策;习惯法;行政判例。正式法律渊源间效力等级和适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不得与其相抵触。法律之外的法律渊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包含着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两者之间的效力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实际上强于部门规章。7、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行政合法性原则政府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A、 职权法定(行政权)政府行政权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政府

4、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定范围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 法律优先(法律法规关系)行政立法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有法有规,律优先于规)在法律尚无规定,行政法规在各自范围内作出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后于法规,法律依然优先)存在是否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机制。C、 法律保留(法律与某些机关关系)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代为规定。 (唯一法定,机关不能定)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

5、才有权对某些事项制定行政规范。 (法定授权机关可定)D 程序法定1 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程序.2.程序的设定要法定。( 2) 行政合理性原则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理指法理)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应有正当动机;应考虑相关因素;应符合客观规律;应符合公正原则平等 1;度 1;信 2;达 2实体 平等对待原则(案件地位)同案同方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相对平等平等对待具有相对性,任何平等都是相对而言的保护弱者对弱者的合理倾斜保护度 比例原则(权力范围)将国家权力的行使控制在适度、必要的范围之内。度(达成有上限)妥当性原则(目的达成)

6、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度(达成不过分)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目的达成)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度(权力不过分)狭义比例原则(权力范围)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孰重孰轻,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目的利益大于相对人损害)信(信用维护)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的变化形成合理的信赖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这些因素,或者变动时必须合理补偿信赖人的信赖损失。要件:基础 行政行为的现实存在表现 信赖利益值得保护对象 成为信赖人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

7、人程序信(立信避亲) 行政回避原则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 处理 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事务或 裁决 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依申请回避任职回避:不允许具有规定范围内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机关担任某些职务。地域回避: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行政职务。公务回避:某一行政活动具有特定利害关系的行政公务人员不得参加与处理该项公务活动。达(信息传达:自上而下) 行政公开原则(知情权)限制职权凡涉及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内容均应依法定方式使其知晓,凡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均应在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明确告知。行政文件:立法、政策、资讯、情报行政执法:行为、条件、标准、程序达(信息传达:自

8、下而上) 行政参与原则(听证权)限制职权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8、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 行政主体资格的获得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资格)(2) 行政主体是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主体(管理职能)(3) 行政主体是作为行政法上人格主体的组织(行法人格)9、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1) 是依法成立的组织(2) 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3) 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1

9、0、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并可以改变或撤销其违法或不正当的命令、指示、决定和规章的职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其他职权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2)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委)依法对某一方面或某一类行政事务享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规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裁决法律争议权。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

10、资源部、铁道部、文化部等(3 国务院直属机构(局署)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既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裁决法律争议权包括: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4) 国务院办事机构(室)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及国务院主要领导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研究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等(5)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院社中心)包括: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

11、、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6)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包括:国家信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药监局等(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1、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1) 隶属性关系: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指导的关系。(2) 公务协助关系:无隶属性的行政组织之间互相协助而形成的关系。12、 行政权限的类型(事、地、权)(1) 事务权限(所要处理事务划分)(2) 地域权限(地域划分)(3) 权能权限(职能划分)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之一的行政权在行政法的约束下的转化形式,是行政法将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与行

12、政权内容结合而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权是指法定机关对立法者所立法律的执行权。13、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1)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者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行政授权的特征:A、 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来源 于法律(权来自法)B、 以行政职权为授权客体(职权为客体)C、 被授权对象是除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授予机关以外)D、 以创设新的行政主体或使原有行政主体拥有新的行政职权为授权的结果行政法律【源】(行政职权) 【客体】行政机关以外组织(含行政机构):创设新行政主体或

13、新行政职权【果】以组织自己名义行使行政 职权 、实施行政 管理 、承担行政活动法律 责任 【转移】(2)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有关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的特征:A、 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 委托行为。B、 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权、责、后果不转移)C、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 名义实施行政行为。D、 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主体。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限制)委托行为【源】行政职权或事项【客体】行政机关、

14、社会组织、个人(法定条件限制)以委托组织名义行权、施管、担责【不转移】14、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1) 公务员的权利A、 身份保障权 B、 执行公务权 C、 工资福利权 D、 参加培训权 E、 批评建议权 F、 申诉、控告权。G、 辞职权 H、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2)公务员的义务A、 守法义务 B、 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义务 C、 联系群众义务 D、 维护国家安全 E、 忠于职守 F、 保密义务 G、 公正廉洁 H、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其他义务15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和成立条件行政行为(1)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15、(2)特征:A 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B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C 行政行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D 行政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1)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一个行为要被判定成行政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A、 行为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B、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C、 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结果)(2)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或存在所应具备的条件,A、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B、 行政主体有影响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产生、变更或消灭) 。C、 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的行为。D、 行政主体的行为能影响

16、 某种行政法律关系。E、 行政行为具备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主体的具有客观外表的行为(职权职责)影响关系(产、变、消)16、 行政行为的重要分类(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2)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和双方意思达成一致)17、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未具备合法有效要件且重大明显违法(1) 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2)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3) 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4) 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诈做出的行政行为(5)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6)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定18、 行政立法的特

17、征(1) 本质上,行政立法依然是一种行政行为。(2) 形式上,行政立法又具有立法性,即具有准立法性质。 【但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准立法行政行为19、 行政立法的立法体系 P20920、 行政立法的程序(1)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2 起草(3)审查(4 决定和公布(5 解释(6 备案21、具体行政行为上 全部是重点,下的概念知道即可行政许可(管理行为):【主体】有权行政主体、 【前提】外部相对方依申请、 【形式】审查、要式准许。 【结果】申请人排他受益行政处罚(制裁惩罚):【主体】有权行政主体(有权、授权、委托) 、 【前提】外部相对方违法、 【目的】惩治教育

18、维护行管秩序、有 2 年时效一事(违法行为)不再罚: 一事一法一罚 ,新事新法补罚;一实一由,一机关一罚; 一事两法两罚行政强制 (强行限制):【主体】有权行政机关直接或通过人民法院、 【前提】相对方应为能为不履行义务、 【目的】达到预期义务履行状态、保证法定义务的实现、 【结果】不利于相对方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 公益目的、根据法定、单方强制、 【客体】无偿征收钱财劳务、法律羁束 (税费)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 法定条件程序 【目的】表彰先进 授益性(荣誉、奖金)行政司法 有权 行政主体做公断人 准司法程序( 介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 【客体】处理特定行政与民事关系 行政确认 有权行政主体 【客

19、体】甄别相对方法律地位、关系、事实 (确定、认可、证明、宣告) 【内容】 确定与否定客体行政给付(物质帮助) 有权行政主体 特殊情况的公民 职责性、授益性行政合同(契约协议) 公法(行政性:目的、地位、一方、行政优益权、救济)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行政目的实现 (适需、合法、不越权)行政机关权利:选择合同相对方;监督指挥合同履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与公共利益相抵触) ;制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给予相对方优惠或照顾;赔偿补偿相对方损失;给付价金;相对方权利:获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特权行为损害补偿权;不可预见情况补偿权;相对方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接受监督

20、指挥行政程序:概念: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形式、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确保这一过程现实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存续和展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A 听证制度 :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B 行政回避制度: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法律制度。C 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

21、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D 公开制度:也称情报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通过某种方式使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E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证或授权书,以证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资格的程序制度。F 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具体体现。G 案卷制度:指行政机

22、关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要制作案卷,作出决定应以案卷作为根据,而不能再案卷之外,如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为论证的事实作为依据。H 行政应急制度:在某些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为了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对紧急事态进行灵活变通的处理,即使这些处理省略或超越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也依然产生法律效力。2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 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3、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颁发、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这类案件简称为 行政确权案件E、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F、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G、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的。H、 有关行政许可案件的。I、 不履行法定职责

24、案件的。J、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案件。(2 ) 行政复议机关A、 必须是、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B、 法定的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C、 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A、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B、 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C、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为复议机关。(4) 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管辖A、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选择) 。B

25、、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C、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D、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E、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特殊管辖A、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B、 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26、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该设立机构的派出部门或者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C、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他们的上一级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然由原行政主体管辖。D、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E、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承其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5) 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

27、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P385)(6) 行政复议的程序 P387A 申请程序a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格(主体资格)b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有求有据)c 属于复议机关管辖和受理范围(管辖)d 复议在法定期限之内(时效 60 日)e 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B 受理程序a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 5 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b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 ,必要时直接受理c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自接受 7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d 对于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发还申请人,限期改正C 审理期限:a 审理前的准备,确认行政复议人员、送达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等b 采用书面审理的办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c 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d 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为依据e 审理期限为 60 日内,必要时延伸最多不超过 30 日D 决定程序 :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a 维持决定 b 限期履行决定 c 撤销决定 d 变更决定 e 确认决定 f 重作决定 g 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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