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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修订2011.11).doc

1、- 1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

2、的领导,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2 -常委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召 集 并 主 持 ,主 任 可 以 委 托 副 主 任 主 持 会 议 。第五条 常委 会 会 议 必 须 有 全 体 组 成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出 席 才 能举 行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必 须 按 时 出 席 会 议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能 出 席 会

3、议 的 ,应 在 会 前 向 常 委 会 主 任 或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请 假 。第六条 常委 会 会 议 的 建 议 议 程 和 日 程 安 排 ,由 主 任 会 议 拟订 ,建 议 议 程 提 请 常 委 会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日 程 安 排 由 主 任 会 议 决 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举行时间和建议议程,一般应在举行会议前三十日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可以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

4、议审议或者印发常委会会议。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院长、检察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列席。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直及驻市的有关单位企业负责人是否列席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第10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在本市的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列- 3 -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第11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第12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5、决定、审议意见、人事任免名单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13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主任会议一般按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

6、议。第十六条 常委 会 组 成 人 员 五 人 以 上 联 名 ,可 以 向 常 委 会 提出 议 案 ,由 主 任 会 议 决 定 提 请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或 者 先 交 有 关 工 作委 员 会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再 由 主 任 会 议 决 定 提 请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 4 -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说明;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举的代表进行说明。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九条 列入

7、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较大分歧意见或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后提出意见,或由提案机关、提案人重新调查研究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作综合的或专项的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由市长或副市

8、长到会报告,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 5 -告。第二十二条 市人 民 政 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向常 委 会 会 议 所 作 的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应 于 会 议 举 行 前 二 十 日 ,送 交 常委 会 有 关 工 作 委 员 会 征 求 意 见 ;市 人 民 政 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人 民 检 察 院 对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后 ,在 常 委 会 举 行 会 议 前 十 日 ,送 交

9、 常委 会 ,由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在 会 议 举 行 前 七 日 送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会后印发市市人 民 政 府 及其有关部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有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并按要求报告整改结果。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时候,有关单位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列

10、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发言,有关单位负责人还可以就审议的事项作补充说明。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 6 -一年度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批

11、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

12、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 7 -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人事任免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和个别副市长的任免。(二)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三)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决定市人民检察

13、院代理检察长,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七)批准任免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8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会议提请。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代理市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从副市长中提名,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市长。第三十六条 副市

14、长 的 个 别 任 免 ,由 市 长 提 请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由市长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第三十八条 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代理院长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院长中提名,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院长。第三十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第四十条 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检察长中提名,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检察长。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

15、理检察长,由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或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9 -第四十三条 市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县、区人民检察院上报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第四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向常委会报送书面提请报告、提请

16、任免干部情况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核材料。第四十五条 在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提请机关要派人参加会议,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第四十六条 被提请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应到会作供职发言或提交书面供职材料。第四十七条 拟任免人员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方式。决定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免去上述人员的职务,任免和批准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第四十八条 常

17、委会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人员,在审议或表决前,提请任免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即行终止。第五十条 常委会未通过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如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经两- 10 -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未通过的人员,提请机关不得再次提请。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调整职务和退休的,应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

18、、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调离和退休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代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五十三条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人员,上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消失。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撤销时,属于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自行消失。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发布任免通知,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专项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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