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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案例评析.doc

1、诉讼法案例评析 一、民事诉讼法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1995 年 3 月,赵某从包头到北京出差,受同事王某的委托,回家前在北京丰台区“超前”家电商场为王某购买了一台天津欣欣电视面厂生产的“新乐”牌电视机。王某安装好电视机后,表示很满意。3 个月后的一天,王某的 16 岁的儿子王甲在家看动画片,电视机突然爆炸,王甲的左眼受重伤。王某家的电冰箱也因电视爆炸时产生漏电现象而被烧坏。1995 年 11 月,王某向其住所地法院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前”家电商场赔偿其所受的损失。问题: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评析:该案的中心问题是法院的管辖权,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民

2、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见,要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最基本的方法是确定被告。本案应当以谁作为被告呢?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

3、赔偿。因此,王某可以将“超前”家电商场或者是天津欣欣电视机厂作为被告进行索赔,即“超前”家电商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欣欣电视机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29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见,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35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王某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是可以的。王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王某为包头青山区某行政机关会计。1987 年,王某与李某结婚,两人户口均在包头青山区。1990 年 8 月,王某因贪污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同年 9 月 8 日判决生效,正式交付执行,王某被送往呼和浩特市某区监狱劳动改造。1992 年 3 月,王某之妻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1992 年 9 月,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了离婚的念头。问题:1、王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2、设本案中李某想提起离婚诉讼

5、,应该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评析:本案是一起离婚诉讼,主要的法律问题是特殊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第 3 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被监禁,被告被劳动教养,所以应当以后一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李某于 1992 年 5 月被

6、劳动教养,到 1992 年 9月王某起诉时尚不满 1 年,所以,本案应当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王某应当向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第 4 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李某是在被劳动教养之前或劳动教养期满被解教以后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起诉时王某尚在狱中的,则适用这一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李某应向其本人住所地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王某于 1990 年 9 月 8 日起入狱服刑,到 1992 年 5 月李某被劳动教养时,王某已被监禁 1 年以上,因此,如果

7、李某在被劳动教养期间起诉离婚,就适用该条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李某应向被告人王某服刑的监狱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法起诉。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两个法院都不受理,该案怎幺办? 案例:甲区肉联厂与乙区罐头厂签订一项供货合同,合同是在甲区签订的,供货物地在乙区。由于甲区肉联厂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乙区罐头厂遂向本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区法院说应到甲区法院起诉,而甲区法院又说应由乙区法院受理为宜,事情就这样推来推去半年多没能解决。请问,怎样才能尽快解决问题呢?评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所说的这一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甲区

8、和合同履行地乙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受理此案。他们互相推来推去的作法实属不该。如果这两个法院在受理这一案件上有什幺不便之处,应互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991 年夏天,张三与好友李四商量,两人决定凑钱买辆中巴,合伙跑旅客运输。此后两人买了车,添置了必要的设备,在张三的住所地朝阳区办理了车辆登记注册,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等等。1993 年 8 月,李四改做房地产生意,退出了合伙,由张三一人继续跑运输。1994 年 3 月 15 日下午,张三载着 20

9、名游客从八达岭长城返回北京西城区时,在昌平县境内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相撞,旅客没有严重伤亡,但车被毁得很厉害。经交通部门查明,迎面来的货车司机是一正在学习驾驶技术的实习生,因路面狭窄,精神紧张,操作失误引起了交通事故。1994 年 5 月初,张三要求海淀区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该保险公司认为,当初车辆投保时是以张三和李四合伙名义投保的,李四退出合伙,车成了张三个人的,原来的保险合同也已因合伙的解散而解除,因此拒绝赔付。张三多次交涉无结果,决定与该保险公司打官司。问题:1、张三应向哪一人民法院起诉?2、1994 年 5 月 10 日,张三向昌平人民法院起诉。1995 年 5 月 15 日,张三又向

10、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同样的诉状。5 月 16 日,昌平县人民法院通知张三已立案。5 月 19日,张三又收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昌平县人民法院得知海淀区人民法院也立案的情况后,认为交通事故已由昌平县交警大队处理完毕,被告住所地在海淀区,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方便,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了张三。昌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和人民法院重复立案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25 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登记注册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保险事故发生地北京昌平县人民法院以及运输目的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 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张三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法院起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33 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12、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昌平县人民法院比海淀区人民法院先立案,而将案件移送海淀区人民法院,违反了程序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昌平县人民法院发现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复立案后,通知海淀区人民法院,告知其本院已先立案,然后由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昌平县人民法院。李某吞吃借据案 案例:1992 年正月,王某向张某借款 1.5 万元,并给张某写下借据,写明利息按借款时银行利率计算,借期 2 年,到

13、期本利一次付清。借款期满前 1 个月,张某提醒王某按时还款。王、张两家相距较远,借款期满前几天,王某又接到一笔生意,需立即到外地看样订货,难以抽空亲自还款。这时,恰好张某的亲家李某到王某所在的王家村办事,王某得知张、李两家相距甚近,便将本、息交给李某,请李某代自己还给张某,并嘱咐李某还款后将借据毁掉。李某见到张某后,向其索要了王某写下的借据,但李某并未将钱还给张某,而是乘张某不备,将借据吞了下去,然后将 1.5 万元钱全部据为已有。张某拟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1、张某应以谁为被告?2、诉讼中妨碍张某实现债权的关键问题是什幺?评析: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当事人的资格和举证责任,

14、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1、本案中,张某与王某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嘱托李某代其履行还款义务,在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条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作为代理人,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还款义务,对此被代理人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应以直接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王某为被告。2、张某欲实现自己的债权,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向王某

15、索要借款,应以借据为凭,本案中,张某客观上已不再持有借据,故应证明:张某已将借据交与李某;李某毁掉借据;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因张、李交接时无旁人在场,所以张某要证明上述三点事实相当困难,甚至可以说没有旁证可以印证。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本案中的证据仅在当事人之间交接过,且已灭失,因此,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收集到任何证据。可见,攻某既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的规定,证据除书证、物证外,还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因此,张某如能

16、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新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仍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提供的录音磁带能否作为该案的证据? 案例:在一起民事诉讼中,证人乙拒绝出庭作证。原告甲遂以与乙谈生意为名,怀揣微型录音机,与乙谈到了甲和被告人丙民事纠纷的起因及发展过程,能够证明甲的诉讼请求成立。甲将该磁带提供给法庭,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该磁带内容真实可靠。问题:甲提供的录音磁带能否作为该案的证据?为什幺?评析:本案的法律问题是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效力及证据的收集途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以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证据必

17、须经合法程序收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原告甲在证人乙拒绝作证的情况下,未经乙同意,私藏录音机录制其谈话内容,其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所以,由此取得的录音磁带不能作为该案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法第 70 条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

18、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在原告甲无法从证人乙处直接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乙有作证的义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案例:1994 年 11 月 3 日,红星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王文上体育课时不遵守纪律,又未按老师周通的示范规则操作,周通一气之下扇了王文两个耳光,又在王的肚子上踢了几脚。王文当时鼻子出血,一颗牙齿脱落。此后王连续两天感到头晕,其母赵某带其到市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脑神经轻微损伤,需长期治疗。赵某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通赔偿。问题: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2、一审开庭时,原告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及出诊医生的预估医疗费作为证据,人民法

19、院认为证据不足,对王文的伤势应经专门机构鉴定,对此应如何理?3、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时,被告申请审判长董立回避,因为原告聘请的律师与董立是大学同学。对此应如何处理?4、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查明董立与张欣 5 年前毕业于同一大学的同一个系,但在校期间交往平平,毕业之后也没有多少联系,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被告不服,可以采取什幺措施?人民法院应作出什幺反应?评析: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回避。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42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

20、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当事人。”本案是因红星小学的体育老师周通在课堂上殴打学生引起,是周通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确定区星小学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的规定,法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2、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事项。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专门机构对王文的的伤势进行鉴定,

21、这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鉴定部门,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2 条第 3 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1 条第 2 项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本案中,被告申请审判长回避,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648 条的规定,本案被告申请审判长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4、根据和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接以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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