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逾期能否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有一新办三产企业的会计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企业 1997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开始,企业会计不服,认为本企业完全符合国有关减免税的政策规定,而且手续齐全,税务部门凭什么不给办理?后经税务人员耐心解释,会计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某些属于减免税范围内的企业,如新办三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灾害的企业,老、少、边、贫企业、利用三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等等,可以随时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但是,超出有关规定范围的,就不得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范围的减免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
2、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受理有时效性,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上述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申请没有被受理,就是因为超过了期限。二、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国税发1993117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
3、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因此,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三、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如何作财务处理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已接近尾声,自1994 年以来,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离了行 20 隶属关系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如何作财务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7)112 号文件关于
4、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得的通知规定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二、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志,并服上级信用联社会批准,其产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因难的,可在 5 年内摊销;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于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四、其他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缴纳所得税时需 调整税前会计利润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对损益计算或纳税所得计算在收入、
5、费用等项目上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往往存在着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计算出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额时,对税前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加以调整。两项的具体期限按本省(自冶区、直辖市) 地税局的规定执行。五、这笔滞纳金是否该扣除某稽查分局在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将本年被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 8645 元计入了 营业外支出 ,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偷税 2852.85 元。该企业财务人员却认
6、为据财务制度规定,罚款支出可列入营业外支出。这笔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 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 条例第七条(四) 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性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遵照税法规定,这笔滞纳金不该扣除,企业应补缴税款 2852.85 元。六、在建工程利息支出不得记入 财务费用 在检查时发现,一些企业在建工程借款利息支出计入 财务费用 冲减当年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
7、税前列支。如某企业自建厂房一座,发生长期借款利息 20000 元,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长期借款 20000。企业把在建工程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6600 元。检查人员查出后,依法对其作了罚补税款的处理,并要求该企业对错帐进行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因此该企业应将此项利息支出从财务费用中冲回,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调增当期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七、核销财产损失须经审批在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税务机关总会遇到部分
8、企业将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核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等净损失,由其提供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的规定,企业在税前核销财产损失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确认。八、经济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问去年底,我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严肃厂纪,对两名违反规定的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8914.76 元。请问,这部分补偿是否可以在计算机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呢?(滦南县宏顺冷冻厂会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 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9、、附加) 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规定支付给职工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见,你单位的这部分经济补偿 18914.76 元如果是按劳动部的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按劳动的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若超过劳动部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九、产权转让净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我厂近日以部分承包租赁的形式进行企业改组,将主要生产设备产权转让给承租方,取得净收益 12000 元,请问,这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滦南县兴山服
10、装厂会计)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 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厂这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十、漏提折旧能补提吗?问我厂因更换财会人员导致 1997 年度有 32 万余元折旧费漏提。请问,我厂可以在199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时补提吗?(滦南县第四玻璃制品厂 )答财税字1996079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根据上述规定,你厂不能补提 1997 年度未提折旧。十一、农村信用社有哪
11、些减免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 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 含 3万元)以下的,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 含 10 万元)以下至3 万元的,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十一、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的税款应向谁缴纳?某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所得税汇总缴内企业。近日,当地税务机关到成员企业检查时要求查补税款就地入库,为什么汇总纳税和单位还要将查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呢?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 号文规定 汇总(合并 )纳税是一个企业
12、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计) 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 十二、事业单位经营所得也应纳税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些事业
13、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事业单位为部属院校。该单位 1998 年共取得收入 1218 万元,其中财政部拨款 732 万元,学杂费、培训费等事业收入 351 万元,房租收入、车辆出租收入、停车收入、利息收入等经营收入 134.5 万元,这些经营收入应该属于缴纳所得税的收入,但企业并未申报纳税。根据财税字199875 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外,其他一切收入均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免征所得税的收入具体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
14、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收入;社会团体取得政府资助;按照省级经上经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该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除 732 万元财政拨款和 351 万元事业收入属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经营收入 134.5 万元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十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前,在对某信用社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1997 年度购买国
15、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292 万元,取得利息收入 18.5 万元,企业将这笔收入记入了 投资收益 帐户,视同国库券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 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 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信用社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因此,应补缴所得税。十四、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能否税前扣除近日,我们对某信用社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该信用社在 1997 年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
16、了一台设备,每月支付租赁费,该企业将这笔租赁费直接记入了当期费用,并于税前做了扣除。那么,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到底能否税前扣除呢,税法规定: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可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这种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该固定资产的折旧由出租方按规定提取,承租方所付租赁费,可直接计入有关费用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因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实质上是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一种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视为企业自有资产管理,按规定提取折旧进行扣除,其租赁费则不能税前扣除,但承租
17、方式支付的手续因租赁发生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十五、白条支出应缴企业所得税在每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支出,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未取得合法票据支出,一律不予列支。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税,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企业应重视合法票据的取得、审核、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开支。十六、 削价损失 与 坏帐损失
18、不同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坏帐损失,税法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列支。但在申请报批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错把 抵帐损失 当做 坏帐损失 来申请报批,这是错误的。如有一企业欠甲企业货款,该企业用货物为来抵付欠款甲企业,甲企业将所抵的货物以低于成本价变卖出售,甲企业再将低于原收入的损失作为 坏帐损失 申请税前列支。实质上,甲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属于商品削价损失,而商品削价损失已通过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若再给予税前列支,会造成重复列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企业办中人员混淆了 坏帐损失 与 削价 两个概念。十七、照顾性税率不是超额累进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上采用了超
19、额累进税率。该企业申报1997 年度应纳中所得额为 8.5 万元,其应纳某所得税额企业计算 3 万元以下部分按税率18计征,为 1.485 万元;年度应纳所得税含计为 2.025 万元。根据财税字1994009 号文件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度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的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此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应按单一比率税率 18计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10 万元的应按单一比率税率 27计征。因此,该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应
20、为 2.295 万元。值得指出的是,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适用于哪档税率,应以税务部门核准调整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而不能按企业自身的会计利润为依据。当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超过 10 万元时,则应按统一的比例税率 33计征。十八、各种结算方式的付款期或承兑期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银行结算方式不能正确地运用和掌握,尤其是常会出现由于不知结算工具的付款期或承兑期而给单位和个人造成麻烦或损失的情况。因而掌握各种结算工方式的付款期和承兑期,不论对于收款人还是付款人,都大有裨益。1、银行汇算。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2、
21、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 3 至 6 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 个月。3、银行本票。付款期为 1 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假日顺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4、支票。付款期为 5 天,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的帐支票付款期为 10 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到假日顺延。5、汇兑。分叭汇、电汇两种,有效期均为汇主行发出解付通知后 2 个月,如仍无法解付的将办理退付。6、委托收款。付款期为 3 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付 通知的次日算起,对距离银行较远的付款人应加邮寄时间。7、托收承付。 承付期有两种情况,验单付
22、款的承付期为 3 昊,从付款单位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取得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到假日顺延。十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应注意的问题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确认的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的,因此,所得税查帐鉴证中最重要的所得税查帐鉴证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对企业利润总额的确认及调整。再由于利润总额是企业各项收支配比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查帐鉴证应从收支两个方面进行。(一) 、检查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是否正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变通收入的确认原则,从而使这一原则的执行受到制约。对收入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1
23、、检查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帐在以现金方式直接结算的情况下,纳税人为逃避税收有可能将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入帐而是作为小金库的来源,或者收到现金时一方面反映现金的增加,另一方面在帐面上反映为应付款项的增加,当企业支出现金时,帐面上再处理为应付款项的减少,这样就很容易地逃避所得税及其他各种税。因此,对那些往来款项频繁发生的纳税人要予以关注。如果是非现金结算方式,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来确认销售是否实现,但有的企业采用迟开发票或不及时入帐的方式将税款递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检查企业下一年度年初有无属于本纳税年度的收入延期至下一纳税年度的事项发生。通过检查存货的期初结存、本期购进及期末结存数量和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
24、、就可以换算出企业本期发出存货的总成本。如果发出存货总成本高于损益表中反映的商品销售成本,应怀疑企业可能有部分收入未入帐。未入帐的销售收入可根据发出存货总成本乘以销售成本收入率计算。销售成本收入率可根据损益表反映的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销售成本的对比计算求得。本期发出存货总成本乘以销售成本收入率计算的销售收入额,减去已入帐部分销售收入,期差额即为企业未入帐部分的销售收入。同样道理也可计算出未入帐部分的产品销售成本。2、检查利息收入有确认。查帐时应注意检查利息收确认原则是否正确,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调整。(二) 、检查费用的计得和列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1、检查计得和摊销性费用的确认。凡是折旧年度、摊
25、销期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还应重点检查有无折旧及摊销期限过短逃避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检查折旧的计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可通过固定资产增减变运情况进行测算。2、检查工资及相关性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在对工资及相关性费用检查时,应检查企业实际列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及相关性费用是否符合允许列支规定的要求,并对差异进行调整。3、检查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检查中要注意计算业务招待费基础的销售收入是否为损益表中反映的销售收入,凡是以合同销售收入或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确认的销售收入应予调整。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 3以内的
26、部分允许扣除。为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税法限定企业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应检查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哪些属于公益性的捐赠,哪些属于非公益性的捐赠,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三) 、检查有无不允许列支成本费用项目列支的情况按税法规定,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法滞纳金、罚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要进行支出与无形资产受让、开支支出主要是检查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发生数有无其列支情况,其他不允许列支出的支出要检查, 营业外支出 科目借方发生数,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27、。(四) 、检查投资收益项目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企业为避税却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利时才反映投资收益的增加,否则帐面不反映投资收益的增减情况。企业核算投资收益采用的方法是否正确,应检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看其是否具有控股权并应按正确的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进行调帐处理。对企业帐面上已反映的投资收益和应调整的投资收益还应检查是否有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应有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及企业分利说明。由于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计算联网关系,因此,只有被投资企业盖章出具的完税凭证不具有可靠性,应防止在税务征管不利的情况下,企业借机逃
28、税。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查帐鉴证工作,不仅在于促使企业依法纳税,而且要规范企业依法纳税,而且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公正地反映其资产、负责、 、所有者权益及损益情况。二十、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是我国实施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向国际惯例靠拢,借鉴西方会计理论而设置的新会计科目。其本质都是销货方让利给购货方,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无论在概念上、税收政策规定及帐务处理上,都有本质的区别。(一) 、含义不同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商品时,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货款,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或采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从商品价目表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
29、扣减一定数额或比例,买卖双方均以扣除商品折扣后的实际售价加经确认,因此商品折扣不存在调整销售收入,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为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这种折扣条件通常规定为2/10、1/20、/30。即 10 天内付款折扣 2;20 天内付款折扣 1;30 天内付款。若购货方能在折扣期内付款,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所说的销售折扣是指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发出商品之后,由于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有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购货方提出调整价格,销货方同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二) 、税务处理规定不同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
30、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销售额中减除扣除额。同时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项实物应按税法规定的 视同销售 计算征收增值税。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贷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31、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红字专用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尊进项税额的凭证。(三) 、帐务处理方式不同目前,现行会计制度对工业企业销售折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而商品流通企业则通过 销售折扣与折让 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直末与 本年利润 科目对转结转后无余额。1、销售折扣的帐务处理。在商业折扣方式下,工业企业和商品
32、流通企业的帐务处理基本相同,即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扣除额。例:某商业企业销售 a 商品 100 件单价 500 元,价款 50000 元,增值税 8500 元。合同规定给予买方 10的销售折扣,折扣额在发票上注明。分录为: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53500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 5000贷:商品销售收入 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8500在存在现金折扣方式下,有两种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按未扣除金折扣的金额作为应收帐款的入帐金额。净额法是将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
33、作为应收款的入帐金额。目前我国会计制度规定按总额法记帐。例:销售给某企业商品(产品) 一批,发票价格 10000 元,增值税 1700 元,付款条件为2/10;n/30.(1)商品(产品 )销售时借:应收帐款-某企业 11700贷: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2)如果购货方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则借:银行存款 11500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 (或产品销售收入)200贷:应收帐款-某企业 11700(3)如购货方在折扣期后付款则借:银行存款 11700贷:应收帐款 117002、销售折让的帐务处理。例:向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 20000 元,增
34、值税 3400 元。由于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要求给予 10的销售折让,经研究同意给予折让,帐务处理为:(1)产品发出时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23400贷: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如果购买方已付货款或已做帐务处理,交来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货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如下帐务处理:商业企业:借:销售折扣与折让-2000贷: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234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40(红字)工业企业: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40(红字)贷: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35、 )2340如果购买方未付款且未做帐务处理,交回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应根据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做分录如下: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21060贷: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1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060_某饲料加工型企业“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账户反映,2002 年度共支付现金折扣2900000 元,实物折扣 320000 元,年末贷方余额 486000 元为尚未支付给销售商的现金折扣。经核实,该企业采取预提方式核算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饲料时,按销售收入的 3计提折扣。账务处理:借记“产品销售收入” ,贷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销售收入
36、与折扣额);然后按年(季、月)考核各销售商业绩,支付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为:借记“产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记“银行存款”或 “现金”(所有现金折扣均凭收条支付)。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所进行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税收筹划,已超出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属于一种偷税或逃税行为。首先,它不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20 天内付款折扣 1;30 天内全价付款)。它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
37、入中减除。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售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与折让均是发生在销售货物同时的一种优惠措施。很显然,该企业此项所谓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上述概念范畴。其次,它不属于折扣销售。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的明确定义和特殊税务处理:“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 10 件优惠 5,购买 20 件以上优惠 10等)。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销售收入和折扣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将折扣额
38、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虽然该企业销售收入与折扣额分别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但该企业提取的应是一种折扣准备金。从发生时间上讲,企业产生销售行为时,折扣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从性质上讲,它是企业考核各销售商的具体销售业绩后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是一种销售返利或回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 号)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另外,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 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中列支的实物折扣(文化衫、雨伞、茶具等),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当前,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 税收筹划 ”,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会使纳税人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最终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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