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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doc

1、黄水镇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填报时间: 2009-03-02 责任单位: 双流县黄水镇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 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 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 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 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2、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 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 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

3、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 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

4、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 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 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

5、免职:(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 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6、;(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 检举人、控告人、 证人、 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八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 责任,由上一 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

7、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 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 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 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 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 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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