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从 行 政 强 制 法 再 看 安 全 监 管 查 封 扣 押 权 的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于 2011年 6月 30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2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这 部 法 律 不 仅 为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监 察 实 施查 封 扣 押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更 为 我 们 规 定 了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必 须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完 善 执 法 文 书
2、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一 是 查 封 扣 押 必 须 坚 持 依 法 合 理 、教 育 与 处 罚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和 第 六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等 行政 强 制 措 施 的 基 本 原 则 ,即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条 件 和程 序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和 实 施 ,应 当 适 当 。采 用 非 强 制 手 段 可 以 达 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不得 设 定 和 实 施 行
3、 政 强 制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应 当 坚 持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明 确 赋 予 的法 定 职 权 ,行 使 查 封 扣 押 是 落 实 依 法 履 行 职 权 职 责 的 需 要 。但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必 须 慎 之 又 慎 。2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只 有 “对 有 根 据 认 为 不 符 合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的 国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设 备 、器
4、 材 予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如 果 采 取 非 强 制 手 段 可 以 达到 行 政 管 理 目 的 的 ,不 得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 。我 们 在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时 必 须 坚 持 这 一原 则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二 是 查 封 扣 押 必 须 严 格 执 法 程 序 。首 先 ,必 须 明 确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主 体 是 行 政 机 关 ,是 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并且 这 一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得 委 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5、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十 六 条 、十 七条 明 确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由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得 委 托 。”同 时 该 条 第 三 款 又 规 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由 行 政 机 关 具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实 施 。”这 些 规 定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一 大 亮 点 ,公 权 当 有 界 ,强 制 需 谨 慎 。目 的 很 明 确 在
6、于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约 束 公 权 力 。安 全 监管 部 门 行 使 查 封 扣 押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必 须 牢 牢 把 握 这 一 目 的 ,必 须 谨 慎 行 使 查 封 扣 押 等 行3 政 强 制 措 施 ,必 须 由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他 人 不 得 为 之 。第 二 ,必 须 严 格 把 握 执 法 程 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三 章 第 一 节 第 十 八 条规 定 了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当 遵 守 的 程 序 ,包 括 :实 施
7、前 须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告 并 经 批 准 ;出 示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等 十 项 法 定 程 序 。第 二 节 从 第 二 十二 至 第 二 十 八 条 又 对 查 封 扣 押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其 中 包 括 :履 行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制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解 除 查
8、 封 、扣 押 决 定 等 。三 是 查 封 扣 押 必 须 尽 快 完 善 执 法 文 书 。根 据 前 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的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的 执 法 规 定 ,安 全 监 管 部门 必 须 尽 快 修 订 完 善 原 有 的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尽 快 弥 补 原 有 执 法 文 书 的 缺 失 和 不 足 ,确 保 程序 合 法 ,确 保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以 前 拙 作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不 可 缺 少 四 种 执 法 文 书 曾 提 过 ,这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学 习
9、 ,有 几 点 需 要 明 确 。4首 先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是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执 法 人 员 ,这 是 基 本 的 前 提 。第 二 ,查 封 扣 押 的 执 法 文 书 必 须 有 查 封 扣 押 审 批 表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实 施 前 须 向 行 政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行 政 强 制 告 知 书 (第 十 八 条 第 五 项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救 济 途 径 ;第 六 项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10、述和 申 辩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第 二 十 四 条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第 二 十 八 条 )等 。当然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必 须 要 有 现 场 笔 录 、送 到 文 书 等 等 (第 十 八 条 )。第 三 ,实 施 查 封 扣 押 的 期 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查 封 、扣押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情 况 复 杂 的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但 是 延 长 期 限不 得 超 过 三 十 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这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五 十 六 条 十 五 日 之 内 必 须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规 定 ,是 不 同 的 。这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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