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原来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开始松动,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不仅成年人口而且未成年的适龄儿童也随着家庭离开原户籍所在地流入城市。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学生的家庭背景主要包括家庭的经济条件、家长的社会阶层及文化程度等等。农民工入城后大多数从事的是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劳动收入还很低,不能为他们的子女提供较好的教育条件。对于城市公办学校设立的借读费、赞助费这道门槛,大多数农民工家庭无法跨过去,将他们的子女送到收费较低但教育条件差的打工子弟学
2、校是他们无奈中的唯一选择。农村流动家庭中更有一些贫困家庭,当其贫困程度达到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习开支时,他们的子女就不得不被迫失去教育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的经济条件就成了阻碍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入学的重要原因。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我们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各部门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多渠道全方位的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及承担责任主体。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是以流出地政府为主进行管理,还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进行管理,在义务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
3、个漏洞。1998年国务院颁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其中规定以流入地为主进行管理,流入地政府应为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义务教育机会等。20003 年 9 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作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农民工子女上学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农民工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要达到当地水平:农民工子女上学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农民工子女转学、返学禁收任何费用:设立民办“民工子女学校”条件酌情放宽等。这些规定适应了城市社会发展,解决了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就学的部分问题,也总结了许多经验,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可行的
4、。但是这些规定终究并非法律,其强制性没有法律强,并带有临时的性质。为确保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义务教育的落实,应将其尽快上升到法律高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及其承担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关条款监督执行。其次,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打破人为的城乡等级秩序。我国是世界上少数施行严格户籍制度的国家之一,这种户籍制度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由于人口流动,又在城市中形成新的亚二元社会,使农村流动人口沦为城市中的贫困阶层,不利于社会稳定。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在城市中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别。农村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享受与
5、户籍相连的就业、保障、教育等。因此,必须改革户籍制度,切断户籍与利益的联系,改变对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不公平和歧视对待,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平等。再者,规范收费,灵活办学,实观办学主体多元化。高额借读费是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难以逾越的门槛。与其他乱收费一样,这反映出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当,制度建设不完善,政府允许学校“多渠道筹资” ,却没有完善规定筹资机制,致使学校任意收取高额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在 2003年初举行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王斌泰等 376 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修改义务教育法 ”的提案,要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分担的制度,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的
6、有效保障机制。而目前重要的是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流动人口中大多数中下水平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并设立监督机构来规范收费行为。最后,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认识。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教育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光靠教育部门是解决不了的,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应互通声气、协调办事,流入地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一股合力,都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为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贡献一份力量。另外,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人们对农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教育问题的认识。不仅要提高社会的认识,使他们关心、帮助农村流动。人口的子女,对他们一视同仁:更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认识,使他们重视子女的教育,积极为子女的教育创造、争取良好的条件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