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 坊 市 自 来 水 总 公 司用户用水申请书编号:WS/DYY 申 请 用 户用 户 地 址 申 请 水 量 吨/日工 程 地 址 审 批 水 量 吨/日联 系 人 受 理 日 期联 系 电 话 竣 工 日 期用 水 性 质用户盖章:年 月 日1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来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供水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的正常供应,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为自来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自来水工程设施,输水管道、阀门井、水表井、消防井等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第二章自来
2、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需要供水,应当向自来水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用水量计划及用水构筑物给排水平面图。第五条 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到用户用水申请和图纸后的七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第六条 接水工程(从接水点到用户表井)必须委托自来水总公司设计施工。费用由用户负担。施工前,用户须按工程预算交足工程预付款。同时清除现场障碍物,交有关部门签发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自来水总公司不予供水。第七条 用户水表井(不含水表井)以内的用户地范围内的管道工程,用户可以委托自来水总公司安装。但对于安装后的管道维修,自来水总公司概不负责。第三章自来水工程设施
3、的维护和管理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统一维护和管理,对用水表井(包括表2井)以外的管道及设施不论投资来源如何,产权归自来水总公司所有,均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护和管道,水表井以内的管道、水门、龙头等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接水。第十条 为了确保安全供水,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关闭、启封和移动供水设施。 (如供水管道、闸门、空气门、消防栓等,但消防人员执行任务使用消防栓时除外)违者除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外,还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水门、消
4、防栓、表池上挖坑、开沟、取土、堆放物资、修建棚厦、栽树或种植农作物,更不得向管道的设施(表井、闸井)乱倒垃圾、污水等。违者除限期清除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对盗窃供水设施的,没收其作案工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用户必须加强表井设施的管理,经常保持表井清洁,不得影响抄表。表井需要移动时,应当事先向自来水总公司办理迁移手续,费用由用户自理。自来水总公司根据水表使用程度需更换水表时,用户应当积极支持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换表。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除照收水费外,用户还应当担负水表修理或赔偿费。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自备水源不
5、得与自来水管道连接,以免影响城市供水3水质和水压。第十五条 用户新建厂房、宿舍的给水设施不得与排污管道布置于建筑物同侧,否则不予接水。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改建自来水管道时,必须报自来水总公司审批,并负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第十七条 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在停水前七天向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停水手续,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拆除水表,水费以拆表时所示用水量计算。第十八条 已拆表停水需恢复用水者,须交纳复接费。停水半年以上的用户要求恢复用水,应当按新装表手续办理。第十九条 用户暂不用水,仍保留水表使用权者,应当按月缴纳底度费(见附表) 。用量不足者,也应当按月缴纳底度费。第二十条 新用户使用旧用户给水
6、设施时,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旧用户交清一切欠款费后新用户方可使用。未办理手续擅自转让者,除责成新用户补办过户手续和交缴纳过户手续费外,旧用户所有欠交的一切费用均由新用户缴纳,否则停止供水。第二十一条 用户因扩大生产等原因,原管道、水表供水能力不相适应时,用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装手续办理。第四章收费第二十二条 用户耗水量以水表为根据计算。计算单位为吨,水价按上级核定单位计算。第二十三条 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予协助配合,如发现水表4损坏、停走不能计算时,需参照上月耗量结合本月实际情况收费。更换新表后,以新表计量。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水表计量发生异议时,可提出申请验表,并交纳验表费。
7、更换新表后,以新表计量。第二十五条 水表按自来水总公司实查总表耗水量收取,用户的分表作为内部计量,总表与分表的差数均由用户自行解决,不得作为拖欠拒交水费的理由,用户内部管道设施漏水时其漏水量由用户承担。第二十六条 施工绿化等临时用水,均由申请单位支付水费,并服从自来水总公司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部分按潍政发1992299 号文执行。第二十八 用户每月水量的结算按照自来水总公司水费结算表协议书办理。第五章消防用水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栓安装、检修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由消防部门和自来水总公司共同管理。消防栓除火警外,一律不准用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防
8、栓(不装水表的)由自来水总公司加封铅印,无消防事故不得启封使用,用户如检查或消防演习等需开封时,应事先通知自来水总公司,事后予以估收水费,重封铅印。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三十条 擅自在表外供水管道上安装用水管道的,自来水总公司除立即停止供水外,并按管径、流量、用水时间,收纳水费,对情节严重的,还5要酌情罚收水费。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用水,自来水总公司和用户都要自觉遵守管理章程,如有下列违章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收水费、赔偿损失、罚款和停止供水等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 非水警启用铅封,启用公共消防栓者;2、 故意使水表失效、停止运行或损坏者;3、 擅自开关
9、、损坏供水设施者;4、 用户自备水源与供水管道接通混用者;5、 在自来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加压者;6、 其他违犯供水办法者;第三十二条 自来水总公司外勤职工执行任务时,均持有工作证,用户应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外勤职工在执行任务时,要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如发现有越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正常供水。因工程或停电等原因使局部地区暂停供水或水压低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对突然发生的停水事故,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
10、上级文件执行。6用户须知一、 凡需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给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办法之规定。向自来水总公司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用水地点平面图一套。三六天由用户协同到现场勘察,确定设计方案。二、 施工前用户应交足工程备料予付款,清除现场障碍,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三、 用户应加强对水表井内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冬季做好水表的防冻工作,如造成损坏或冻碎者,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四、 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修产权属我公司的给水管道及其设施。五、 用户每月应及时交纳水费,用户因故停止用水时,须在停水前三天到自来水总公司营业所递交停水申请,办理消户手续。六、 请用户监督我公司安装、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共同搞好用水、服务工作。电话:823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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