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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1、 1 附件 19:滁州市农机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依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十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 项、177 项;4.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5.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五条;6.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7.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8.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9.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2、二条;10.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11.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发布时间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4.6.25 2004.11.1法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03.10.28 2004.5.1行政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国务院 2004.7.1 2004.7.1地方性 1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 省人大 1997.12.19 1998.2.1 2 法规 例 常委会 2006.1.14修订1 全国农村

3、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84.11.15 2004.7.1再修订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3.7.4 2003.9.13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8.15 2004.9.14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9.21 2004.10.15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9.21 2004.10.1部门规章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2004.7.1修订省政府规章 1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7.2.3 1997.2.3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2 项)1. 拖拉机道

4、路行驶证照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管理职权” 。2.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176 项(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二)行政处罚(共 29 项

5、)1.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3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2.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3. 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 变更和补换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

6、0 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 变更和补换证的;4. 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5. 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6.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4

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7. 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及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下罚款:(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八)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8.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8、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9. 驾驶机型与准驾型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二)驾驶机型与准驾型不符的。”10. 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11. 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 5 处

9、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12. 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13. 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

10、者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一)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14. 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15. 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

11、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6 16. 挪用、转借牌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三)挪用、转借牌证的。”17.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18. 使用失

12、效牌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五)使用失效牌证的。”19. 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20.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

13、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7 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 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

14、定教材进行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2.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3.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

15、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 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24. 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 违反规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 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 1000 元以下罚款。”25.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

16、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26.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 秩序的,由 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 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27. 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 驾驶证审验

17、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 被依法吊销、 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 理机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28.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有关 证件、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 9 联合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18、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有关 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 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29. 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 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 7 项)1

19、. 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2. 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3. 挪用、转借牌证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

20、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 10 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三)挪用、转借牌证的。”4.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5. 使用失效牌证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

21、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五)使用失效牌证的。”6. 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行政强制措施:收缴牌证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 予以收缴:(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7.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有关 证件、标志行政强制措施: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 标志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有关 证件、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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