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赣州市财政局委托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对供应商进行日常考核。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履约情况、售后服务及其他情况。第六条 根据各供应商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得出实际得分序号考核内容 分数 考评办法一、投标情况(20 分)1未按招标
2、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或签署、盖章模糊不清、涂改的;2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2 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一致的; 2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3 投标文件制作不规范、不装订成册的; 1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4 投标文件使用草稿纸打印的; 1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25 投标文件中报价表未加盖公章的; 2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6 出现窜标、围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 3 每认定一次扣 1 分。7 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3 每发生一次扣 1 分。8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 每发生一次扣 1 分。9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
3、 每发生一次扣 1 分。二、履约情况(30 分)10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 每发生一次扣 2 分。11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9 每发生一次扣 9 分。12 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或擅自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 每发生一次扣 1 分。13 未经批准,或招标确认,擅自向采购人提供应采购的货物;3 每发生一次扣 1 分。1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6 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5 签订合同后,无故未按时提供全部货物的,或无故不提供中标要求的型号、配置等产品的;5 每出现一次扣 2.5 分。三、售后服务(
4、30)16 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的;服务质量不佳、态度差、响应慢,不能及 时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的;未按承诺响应售后服务的;15 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7 无专职、固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 5 有则本项得 5 分,无则3本项不得分。18 在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有效期内故意隐瞒或延误通知相关部门价格调整情况,以获得额外价差的;10 每发生一次扣 10 分。未涉及的本项自然得分。四、其他(30 分)19 虚假、恶意投诉: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9 每发生一次扣 3 分。20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 每发生一次扣 2 分。2
5、1 未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批复的; 3 每出现一次扣 1 分。22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的;或未按时向市财政局及市招标投标中心交验收合格报告的; 3 每出现一次扣 0.5 分。23 未按规定粘贴政府采购监督卡的; 3 每出现一次扣 1 分。24 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向采购部提供书面报告,因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2 每出现一次扣 1 分。25 向采购人行贿的。 6 每发生一次扣 6 分。合 计 100考核分四个档次,得分在 59 分以下的 为不及格;得分在 60 分至 79 分为一般;80 分至 9
6、0 分为良好;91 分以上者为优秀。第九条 考核结果存入供应商登记档案。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 为优秀的供应商予以通报表扬,并且在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分加分的因素,同等情况下优先授标。4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一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 (二 )限 期 整 改 ,暂 停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三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市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对 因 供 应 商 的 不 良 行 为 造 成 采 购 单 位 重 大 损 失 的 ,依 法追 究 供 应 商 的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