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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doc

1、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时间: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阳光学院模拟法庭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肖清审判员:张瑞梅、吴桂英书记员:王臻、邱少凤原告:褚文,男, 1987 年 9 月 25 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城关水南西街3 号楼 601 室。 原告委托人:褚彬,男,1984 年 5 月 4 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在福建省泰宁县城关水南西街 3 号楼 601 室。 委托代理人:翁建宁,男,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第一被告: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湖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丽华,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茵,女,浙江飞腾律师事务所第二被告:县城投公司,住所地状元街建设大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徐万钦

2、,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健,福建振远律师事务所第三被告:昌盛公司,住所地区富兴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芬,女,该公司董事长第四被告:郭振强,男, 1986 年 10 月 0 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在杉城镇银树七巷 8 号。委托代理人:林荔莉,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第五被告:周婷,女,1974 年 8 月 7 号出生,汉族,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业主,现住杉城镇工业路张家坊 10 号。第六被告:黄忠法,男, 1985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在杉城镇南溪村圳上 5 号。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梗概:原告褚文与被告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

3、、县城投公司( 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 年 12 月 22 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王臻):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旁听席上的人员保持肃静!书记员(王臻)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

4、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王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转身):报告审判长,褚文诉泰宁县供电公司、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人、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二、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肖清):谢谢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肖清):(敲法槌)现在开庭,由于本案的被告县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周婷;被告郭振强申请追加黄忠法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已经依法

5、追加周婷、黄忠法为本案共同被告。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委托人,请你向法庭报告你与原告的关系以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和是否有代理人,并向法庭说明一下原告不能出庭的原因。原告委托人(褚彬):我叫褚彬,26 岁,汉族,1984 年 5 月 4 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在福建省泰宁县城关水南西街 3 号楼 601 室。我是原告褚文的哥哥。原告褚文因参与由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杉城镇三里亭安置房项目中进行弃土作业与该路段的高压电发生触电事故,现因伤势严重仍在福州协和医院就诊,无法出庭,故委托本人作为委托人代为参与开庭并委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翁建宁作

6、为一般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翁建宁):我叫翁建宁,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肖清):由第一被告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第一被告:我叫李丽华,27 岁,汉族,是泰宁县供电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在金湖西路,现委托浙江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章茵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第一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第一被告代理人:我叫章茵,浙江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肖清):由第二被告向法庭报告你们

7、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 2:我叫徐万钦,34 岁,汉族,泰宁县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在状元街建设大楼六层现委托福建振远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健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第二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第二被告代理人:我叫邓健,福建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肖清):由第三被告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 3:我叫陈淑芬,31 岁,汉族,平潭昌盛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在平潭县综合实验区富兴路 11 号,现委托华辉律师事务所律

8、师林荔莉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第三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 3:我叫林荔莉,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昌盛公司与被告郭振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肖清):由第四被告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 4:我叫郭振强,24 岁,1986 年 10 月 0 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在杉城镇银树七巷 8 号,现委托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荔莉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第五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 5:我叫

9、周婷, 31 岁,1974 年 8 月 7 号出生,汉族,是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业主,现住杉城镇工业路张家坊 10 号,无代理人。审判长(肖清):由第六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 6:我叫黄忠法,25 岁,1985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在杉城镇南溪村圳上 5 号,无委托人。审判长(肖清):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人(褚彬):无异议审判长(肖清):被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李丽华:无异议被告徐万钦:无异议被告陈淑芬:无异议被告郭振强:无异议被告周婷: 无异议被告黄忠法:无异议审判长(肖清):

10、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肖清):原告方有无证人原告委托人(褚彬):无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有无证人被告李丽华:无被告徐万钦:无被告陈淑芬:无被告郭振强:无被告周婷: 有被告黄忠法:无审判长(肖清):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审判长(肖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褚彬与被告县供电公司、昌盛公司、县城投公司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

11、案由本院审判员肖清担任审判长,本院审判员张瑞梅、审判员吴桂英,本院书记员王臻、邱少凤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审判长(肖清):原告方,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 告(褚彬):不申请。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李丽华:不申请被告徐万钦:不申请被告陈淑芬:

12、不申请被告郭振强:不申请被告周婷: 不申请被告黄忠法:不申请审判长(肖清):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 告(褚彬):明确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被告李丽华:明确被告徐万钦:明确被告陈淑芬:明确被告郭振强:明确被告周婷: 明确被告黄忠法:明确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肖清):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委托人(褚彬):从 2010 年 9 月中旬,郭振强雇佣褚文在杉

13、城镇三里亭安置房的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2010 年 9 月 19 日,褚文按照被告郭振强的指示安排,驾驶闽 G90716 号自卸货车将三里亭工地上的泥土运输至张家坊205 省道旁堆放。褚文在弃土过程中,因货车车斗触碰横跨 205 省道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褚文因触电烧伤躯干、左下肢 15%至度烧伤,并进行了左下肢截肢。经鉴定,我弟弟左下肢截肢属五级伤残,体表瘢痕属十级伤残。褚文因触电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 125,6826.8 元。现褚文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参加开庭,请贵院予以认定事实,判令几位被告赔偿褚文医疗等各项费用。完毕。代理人翁建宁:根据原告委托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将该项建设

14、工程发包给昌盛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昌盛公司是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过错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昌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郭振强,原告褚文又受郭振强雇用在该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郭振强应当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昌盛公司是发包方,郭振强是接受发包方。因发包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郭振强的资质予以审查,故应当视为发包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郭振强不具备相关资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昌盛公司应当与被告郭振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事故地段的高压电的产权人是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所有,根 据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五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被 告 泰宁县供电公司对原告褚文的触电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我代我的当事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 114780 元、护理费 3439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 元、误工费 4780.4 元、交通费 3346 元、住宿

16、费 4440 元、营养费1380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 353949.8 元( 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111195 元)、鉴定费 14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677240.6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 9680 元、其它费用 520 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审判长(肖清):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被告 1 李丽华:原告要求我公司,即泰宁县供电公司承担原告褚文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因为在原告参与的该项工程,作为施工方的平潭县昌盛公司在进行施工前,没有提出申请,在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

17、进入供电设施保护区;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路段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守护,因此被告泰宁县昌盛公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程方,而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我作为泰宁县供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代理人(章茵):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起诉,我还有几点补充意见:原告受被告郭振强雇佣进行弃土作业,他们之间形成了雇佣或劳务的法律关系应当由被告郭振强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我的当事人泰宁县供电公司也不是事故地段的产权人,该地段的产权人是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业主周婷所有,故请求贵院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

18、告对我当事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完毕。被告 2 徐万钦:原告要求我公司,即泰宁县县城投公司承担原告褚文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原告褚文在进行弃土作业时,不服从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指挥,不观察上空是否有电线,卸货后又没有及时放下翻斗,翻斗过高才接触到高压线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褚文已经从车上下来,此时其还没有受伤;原告在下车后用矿泉水泼,因不科学的操作才导致车辆最终导电;原告在明知车辆已经导电后,又马上上车才导致最后悲剧的发生。原告在此次的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泰宁县县城投公司既不是此次事故主导者,也无过错,因此我作为泰宁县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对

19、泰宁县县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代理人邓健:对于原告代理律师提到的我的当事人将该项建设工程发包给昌盛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我的当事人泰宁县县城投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的是土方而不是安置房的建设工程,而昌盛公司具有施工的资质,其具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公路施工资质等证件,将工程承包给被告昌盛公司,不存在过错。此外,卧的当时人对于原告发生的此次事故并无过错和赔偿责任。原告是受被告郭振强雇佣的,而郭振强并非泰宁县县城投公司的职员,故原告与泰宁县县城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我的当事人对于原告的此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既无过错又无责任,因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要求我当事人承担赔偿的诉

20、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返还我当事人之前垫付原告的医疗费 90000 元。完毕。被告陈淑芬:平潭县昌盛公司作为泰宁县县城投公司在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是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而且平潭县昌盛公司与被告郭振强为委托关系,郭振强是平潭县昌盛公司的委托人而不是平潭县昌盛公司在泰宁县县城投公司的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中的承包人。平潭县昌盛公司作为合法的施工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贵院予以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被告郭振强:我是昌盛公司委托的施工管理人员,与昌盛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此我不能够作为独立的的主体参与本案的诉讼,所以对于

21、原告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够成立,请法院予以认定,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完毕。代理人林荔莉:审判长,我作为被告平潭县昌盛公司和被告郭振强的代理律师,对于原告的起诉,还有几点补充意见:第一,我的当事人昌盛公司是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所以平潭县昌盛公司与泰宁县县城投公司之间签订的事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我的当事人平潭县昌盛公司与郭振强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平潭县昌盛公司委托郭振强作为该项工程的管理人,因为郭振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平潭县昌盛公司委托郭振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第三,我的当事人郭振强作为平潭县昌盛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其是与被告黄忠法订立的运输合同,而不是与原告褚文之间订

22、立的,因此原告褚文与我的当事人郭振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我的当事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并无过错,同时也无赔偿责任。因此,我代表我的两位当事人请求贵院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平潭县昌盛公司和被告郭振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完毕。被告周婷:我现在经营的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原来是由郭勇军经营杉城镇张家坊碳粉厂。郭勇军在经营杉城镇张家坊碳粉厂期间,曾向泰宁县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一台变压器用于供电,该项申请已经取得泰宁县供电公司的同意,而且双方就供用电事项达成协议。在该份协议中,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并将事故路段的架空线路的产权转移给郭勇军,因此事故路段的架空线路的产权仍是泰宁县供电公司。本人在接手该处房产

23、是同时取得的是由郭勇军申请安装的变压器供电的使用权,而并未取得该变压器等设施的所有权,同时也未取得事故路段的架空线路的产权,所以本人对于原告的人生损害并没有赔偿责任,故请求贵院予以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完毕。被告黄忠法:原告褚文驾驶的闽 G 90716 号自卸货车,是由我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注册登记,我在 2010 年 9 月 12 日,与原告褚文签订转让协议,我们在该份协议中约定,由我与褚文合伙经营闽 G90716 号货车,产权各半,盈利共分,风险共担。在协议签订后,褚文便自 2010 年 9 月中旬起驾驶闽 G90716 承运三里亭灾后安置点土石方工程弃土作业,2010 年

24、 9 月 18 日、9 月 19 日,运费分别为 1360 元,1360 元。我是在原告发生触电事故后,才与被告郭振强结算运费,并应郭振强要求补签名后领取该项运费。因此我我请求法院予以认定我与被告郭振强之间的运输合同无效,并依法认定褚文与郭振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完毕。审判长(肖清):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褚彬:没有被告李丽华:没有被告徐万钦:没有被告陈淑芬:没有被告郭振强:没有被告周婷: 没有被告黄忠法:没有审判长肖清下面就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

25、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由本案被告予以质证。代理人建宁:我当事人主要有 11 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诉讼依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第二份证据是电视新闻光盘一张、9.19 触电事故伤者筹措医疗费用的方案复印件一份。翁建宁:我请求法庭准予我当庭播放该份证据。(合议庭成员进行讨论)审判长肖清本庭经过讨论允许原告代理人的请求。(书记员下来拿证

26、据进行播放)第三份证据是车斗高度测量说明材料一份。第四份证据是金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宁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被告县供电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第五份证据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病危通知单、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三明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福建省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第六份证据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六张和收条复印件三份、费用清单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共支出医疗费 114780 元,其中医院 7148.95 元、三明市第一医院5204.75 元、协和医院

27、101530.27 元、外购药品 896 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公示表一份。第七份证据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二份、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适应期证明复印件一份、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二份。第八份证据是车票复印件 18 张及车费收条复印件二份、住宿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第九份证据是假肢评估证明、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表、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关于做好伤残职工安装康复器具工作的通知、安装假肢定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份证据是便条二份。第十一份证据是修理费发票、维修工时材料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二份证据是机动车登记证、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书记员将证据材料的原件提交

28、法庭)审判人员看完审判长请书记员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勘验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书记员向被告出示证据)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代理人章茵: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代理人邓健:被告泰宁县县城投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代理人林荔莉: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我需要补充说明一点:该份证据与我当事人被告平潭县昌盛公司有实际利益关系,请求法院将该份证据作为共同证据。第五被告周婷:没有异议。第六被告黄忠法: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第一被告出示证据并原告予以质证。代理人章茵:我的当事人主要有 9 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依据,

29、第一份证据是郭勇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而份证据是高压供电合同复印件一份十页。第三份证据是所有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第四份证据是电力公司业务归档单复印件一份、电费清单复印件三份。第五份证据是周婷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六份证据是用电申请及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五页。第七份证据是供电合同复印件一份七页。第八份证据是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第九份证据是照片六张。审判长请原告针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翁建宁:原告对于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出示证据并原告予以质证。代理人邓健:我的当事人主要有 2 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

30、事实与依据,第一份证据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第二份证据领(借)款收据复印件二份。审判长请原告针对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翁建宁:原告对于第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出示证据并原告予以质证。代理人林荔莉:我的两位当事人主要有 6 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依据,第一份证据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第二份证据车辆运费结算单复印件三份。第三份证据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97 首页及第 29页复印件各一份。第四份证据照片六张。第五份证据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公路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各一份

31、。第六份证据广播电视局现场视频、新闻报道视频文件各一份。审判长请原告针对第三、第四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翁建宁:原告对于第三、第四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由第五被告出示证据并原告予以质证。被告周婷:我主要有 2 份证据和一名证人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陈述的事实与依据,第一份证据是县供电公司为省道 205 线建设移杆“让道” 的网上新闻复印件一份。第二份证据是照片二张。周婷:审判长,我请求证人林强出庭作证。审判长肖清:本庭准予被告周婷的证人林强出庭作证。(证人林强上庭)审判长肖清:证人请将出庭通知书交与法庭。(林强将出庭通知书交给书记员。)审判长肖清:证人,请你向法庭报

32、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证人林强:我叫林强,24 岁,汉族,1986 年 8 月 2 日出生,现住福建省泰宁县永和镇和上村 3 号审判长肖清:在褚文诉泰宁县供电公司、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昌盛公司、郭振强、黄忠法、周婷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周婷申请你作为证人出庭,有关证人的权利义务,已在本庭送达给你的出庭通知书上载明,同时也对你的身份证件核验,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已经清楚?证人林强:清楚。审判长肖清:你今天所做的证词将被记录在案,你是否保证如实陈述事实?证人林强:保证。审判长肖清:请书记员将证人保证书给证人签名确认后,提交法庭。审判长肖清:

33、请证人陈述证言。林强:我是张家坊家具店业主,我所经营的店面在周婷经营的华亮大理石销售店的隔壁,我对事故路段的情况都比较清楚。我记得就在事发前日,在事故路段为三里亭灾后安置点承运弃土的一辆自卸车也发生过车斗与高压线接触事件。审判长肖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原代翁建宁:证人,你说你对事故路段的情况都比较清楚,那你是否目睹了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林强:是的。原代翁建宁:你为什么这么肯定?林强:因为我经营的店面就在事故路段的正对面,我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事故路段的情况。原代翁建宁: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章茵:审判长,我有问题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肖清:法庭准许第一被告代理人的提问请求。章茵:证人,你说你经营的店面在事故路段的正对面,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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