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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相关政策.doc

1、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要求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2006 年 6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对煤层气勘查开发和利用提出要求,并明确煤层气抽采利用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意见要求,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

2、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实施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意见表明,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 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目前,我国煤层气的地质评价、勘查、开发技术已经基本形成。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煤层气(瓦斯)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隐患,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加快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是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减

3、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能源供应的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煤层气开发利用市场尚不成熟,开发利用成本高,技术方面也存在一些瓶颈,为鼓励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研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题会议纪要 (国阅200719 号)精神,财政部决定对煤层气民用燃气等进行适当补贴,现提出以下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一、补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含瓦斯,下同)开采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财政补贴。二、享受补贴的具体条件:(一)企业开采的煤层气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二)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

4、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三)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721 号)规定的相关政策。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按 0.2 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四、补贴额度的确定中央财政安排的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补贴额度=(销售量 +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五、补贴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含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

5、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 4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于每年 6 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需于每年 4 月底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所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于每年 6 月底前批复补贴资金。六、煤层气开采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必须提供真实资料,财政部门有权对申请补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以虚报、

6、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七、本实施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二七年四月二十日煤层气开采补贴标准提高 产业有望获得新突破2013 年 9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意见( 下称意见) ,明确煤层气开采补贴标准将进一步提高,落实市场化定价机制,支持煤层气发电上网,并适时提高上网电价。业内人士认为,今年以来,多个煤层气产业政策频频出台,煤层气产业化有望提速,其中在煤层气上游勘探环节,勘探设备和勘探技术领先的油服公司将率先受益。继今年 3 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后,此次国务

7、院又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税收政策扶持等多个方面助力煤层气开发利用,希望改变煤层气沉寂的发展态势。 意见指出,要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目前我国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中央财政每立方米补贴 0.2 元,2007 年以来累计补贴 7.2 亿元。同时,地方对开发利用煤层气每立方米配套补贴 0.1 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院长黄盛初此前透露,煤层气抽采补贴由目前的每立方米 0.2 元,提高到每立方米 0.6 元。该方案已经上报到相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

8、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具体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二)强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扶持。落实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小煤矿整顿关闭扶持政策,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

9、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三)加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将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等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二、强化税费政策扶持(五)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10、,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完善,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六)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抓紧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三、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七)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政策,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要尽快放开价格,未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

11、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八)支持煤层气发电上网。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简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核准、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加快审核办理。(九)完善煤层气发电价格政策。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未提高前仍执行现行政策。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四、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十)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

12、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对煤炭规划 5 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 5 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 ,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增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先配置给有开发实力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十一)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开发利用等规划,并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

13、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十二)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服务工作。(十三)规范煤层气投资项目管理。煤层气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主体、投资来源和建设规模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文件中予以明确。研究完善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14、,推动煤层气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五、推进科技创新(十四)加快科技研发应用。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有关科技计划,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持续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应用。(十五)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煤炭、煤层气企业建立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研究机构,增强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鼓励高等

15、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煤层气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六、加强组织领导(十六)强化协调指导。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产煤省(区、市)要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依托单位,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十七)严格目标考核。各重点产煤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落实到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煤炭、煤层气企业,并严格绩效考核。有关部门要研究将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

16、斯)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十八)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鼓励和支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国务院办公厅2013 年 9 月 14 日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 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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