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程序正义/尊严价值/直觉意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内容提要: 在西方程序正义理论史上,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了“尊严价值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基本要点,指出这一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论证了正当程序的直觉意义,并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为程序正义价值寻找到理论上的根据。作者认为,在论证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问题上,马修的尊严理论达到了前人所没有达到的高度,对程序正义价值的意义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作者还基于中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程序工具主义的现实,阐述了“尊严价值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方面的
2、参考和借鉴作用。 自 1971 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一书以来,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和学说不断出现。这些研究并不局限于哲学、伦理学的范围,而且延伸到法哲学领域之中。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与此同时,一些德国学者也运用法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方法,探讨了程序正义价值的社会基础问题。一时间,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成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宪法学、诉讼法学等领域的学者所共同关注的理论。在这一系列理论之中,美国学者杰里马修( .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的“尊严价值理论”颇为引人
3、注目。1981 年,他在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性正当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求”4 的长篇论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行政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解释为素材,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作出了崭新的分析和论证。论文发表以后,在英美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目前,该论文已被普遍视为在法律程序价值尤其是程序正义问题研究方面的经典之作。1985 年,马修出版了行政国的正当程序5 一书。该书在继续坚持论文提出的重要思想的同时,对程序正义理论又有所发展。马修的主要理论贡献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他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尊严的直觉
4、意义出发,阐述了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将这一程序价值理论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鉴于程序正义理论在中国向来不甚发达,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弥漫着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的迷雾,因此,了解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会有助于程序正义观念在我国的传播以及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深入讨论。一、尊严理论的基本要点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 5 条和第 14 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马修的“尊严理论”实际上是对行政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问题所作的一种解释。在马修以前,已经有学者认识到行政性正当程序具有一些独立于裁判结果的意义。如有人就曾提出过一种具有回应性的程序保障观
5、念6。一些行政法学者还将现代行政法的构造描述为一种所谓的“利益代表模式”7,也就是确保所有受到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模式。而萨默斯更是对独立于“好结果效能”的“程序价值”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分析8。马修认为,这些学者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这样一种观念:在对公共裁决活动的正统性作出评判时,不仅要考虑实体结论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对于这种旨在揭示行政性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马修将其命名为“尊严理论” 。“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之中的价值,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
6、。它们可以有诸如自治、自尊或平等等不同的价值要素。这些价值能否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实现,完全取决于裁决制作活动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也就是说,萨默斯等学者提出的那些独立于裁决结果的程序价值的基础,在马修这里被解释成尊重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马修的“尊严理论”是针对美国法律界长期盛行的实证主义、工具主义的程序观念而提出的。这种理论尽管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评价问题进行了重新定位,但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它仍然承认法律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马修所要强调的是,在行政案件中坚持正当程
7、序的准则有助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显然,作为旨在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作出重新解释的理论,尊严理论表达了一种与传统的实证主义理论完全不同的程序价值观念。对于这种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裁决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马修称之为“尊严价值”( )。在他看来,“尊严价值”大体包括“平等” 、 “可预测性” 、 “透明性” 、 “理性” 、“参与” 、 “隐私”等方面。对于这些具体的价值,马修不仅关注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积极作用,而且对其局限性以及相互间的冲突作出了分析。二、尊严理论的直觉意义作为一种旨在对行政性正当程序的基础进行重新解释的理论,“尊严理论”赖以成立并为人们接受的理由是什么?对此问题,马修首先
8、从直觉的角度作出了分析。他指出,那种认为只有程序而非结果与自己有关的观点可能是人们的一种直觉,但却是一个误解。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将自己在诉讼中的要求进行合理化,以至于不再把获得胜诉结局的要求与程序上的要求区分开来。当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时,人们愿意可能充分地参与这一裁判的制作过程,并且以这种参与的程序作为衡量程序公正的标准。但这种参与往往只是被人们视为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最好手段。尽管如此,人们在直觉上仍然会将败诉与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明确加以区分。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显然说明,那些会使人们产生
9、不公正感的程序特征尽管有时是模糊不清的,但确实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马修以选举程序为例作出了说明。他认为,一个人在选举过程中被排除在外,往往会使他作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产生不公正的感觉。这会促使人为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而诉诸公堂。看来,人们参加选举实际上是在行使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不论选举结果如何,这种参与本身都是有价值的。马修确信,这种直觉上对公正程序的要求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也同样存在。当然,尊严理论的意义要比人们直觉上认识到的意义大得多。考虑到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有关行政性正当程序的裁决时经常受到实证主义观念的困扰,马修将尊严理论视为躲避所谓的“实证主义陷阱”()的一条较
10、好途径。马修评论到,实证主义理论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将正当程序的意义仅仅归结为确保那些为实际存在的法律所保护的实体利益的具体实现,而缺乏一些必要的“自然法”上的信念,因此往往为实际的法律或契约条文所累。而尊严理论恰恰在这一点上显示出其明显的高明之处。因为这一理论明确地将诉讼请求者的实体利益与他的程序性权利分离开来。换言之,一个人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听审的机会权与他所要求的诸如获得工作、自由、财产等实体利益毫无关系。尊严理论所关心的关键问题是,裁判的制作过程是使人的尊严受到尊重还是损害。这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不仅体现在裁决过程中,而且在成文法和普通法有关保护申请者的具体规定中也有体现。这样,如何确定司法在
11、维护实体性利益方面的作用这一难题就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对宪法上的尊严价值加以维护是正当程序裁判的核心功能。马修试图从一种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解释尊严理论的意义。他认为,当时在美国流行的工具主义或实证主义的正当程序观念并不新鲜,因为作为功利主义理论鼻祖的边沁早在 19世纪就对这种观念作出过经典性的论述9。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程序不过是用来实现实体法命令的工具;法律程序本身的“善”要取决于它在准确发现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规方面的能力,当事人获得程序保障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其实体性权利。因此,在坚持行政性正当程序的唯一理由就是对有关的实体规范加以正确适用。然而,这种解释不仅大大贬低了正当程序
12、原则的意义,而且对其宪法基础造成了损害。因为实现实体规范一旦被视为法律程序运作的唯一目标,就可能变得具有压迫性,使公民的个人权利让位于普遍的福利或者“公共利益” 。而尊严理论的最大价值恰恰在于,只有它能够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符合“权利法案”的精神,并与现代有关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的法理保持一致。用尊严理论来解释正当程序的原则,能够真正回到对个人尊严的关注以及对隐私、言论自由等宪法价值的尊重这一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充分表达出宪法的内在精神。三、对尊严理论的论证不难看出,马修对尊严价值的意义首先是从直觉的角度进行论证的。但直觉有时并不可靠。事实上,如果不站在更高的角度进行理性的分析,尊
13、严价值的正当性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但是,要进行这种论证,就必须提出一种能够将宪法上的程序权利与尊严价值联系起来的理论。只有这样,那些存在于人们直觉中的尊严价值观念才会有可靠的基础。马修认为,这种理论是存在的,那就是被人们统称为“自由主义传统”的各种道德和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系列学说、思潮甚至意识形态的总和,它在政治、经济、道德等方面均有其表现形式。按照一般的观点,自由主义学说的基本点在于将个人自由的保障和扩大作为其内在目标。换言之,个人应被视为道德和政治价值的基本主体。只有这样,通过提供个人以程序性权利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10 当然,自由主义并非一种千人一面的政治学
14、说,它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思潮,甚至有不同的分支。这些思潮和分支都对个人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都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程序的尊严价值,也都有其 18 世纪的创立者和现代的代言人。为了重新论证尊严价值的理论基础,马修在众多的自由主义思潮当中选择了三组作为分析的对象:一是洛克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二是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三是康德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马修注意到,前两种自由主义理论尽管重视一些较为脆弱的程序性权利,但它们基本上都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视为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也都没有用令人满意的方式阐释个人的政治主体地位。不仅如此,前者还将政治纳入市场的逻辑之中,暗含着用经济学的视角界定自由和人的尊严的观点
15、;后者则将权利纳入利益之中,也就是把快乐原则视为确定道德义务的法则。看来,以此作为尊严价值的理论基础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基于这一认识,马修开始了对康德罗尔斯理论的分析。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绝对命令”是指一种存在于规范理性结构之中,并可加以普遍化的道德义务。在这些道德义务中有一个著名的人性原则:“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11 马修认为,这一康德式的道德命令足以概括出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念,并可以为法律程序上的尊严价值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为了论证这一点,马修通过援引其他学者的观点指出: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
16、其陈述决定的理由,这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义的要求。12 当事人这种参与并对裁决结论的产生施加影响,可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得到维护,并且产生受尊重的感觉。因为他在这一法律程序中并没有仅仅被视为实现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工具,而是享有实体性权利并拥有为维护这些权利而抗争的法律主体。正是由于这一点,参与、提供裁判理由等程序价值与维护人的尊严之间的联系才能得到合理的揭示。对于罗尔斯的理论,马修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分析。从他的“初始状态” 、 “无知之幕”等概念,到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等,马修都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总体上看,罗尔斯继承并发展了康德的绝对命令观念,主张“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
17、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认为“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这实际上是用另一种语言说明,应将所有人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因为将任何人作为手段来对待,就等于否认了他生活目的的重要性,并使其自尊的基础受到破坏。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中,自尊的理念具有双重的作用:它一方面是罗尔斯用来论证有关适当交易的心理学命题的直觉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有关规范契约程序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在道德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进行检验的标准。马修之所以要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13 进行分析,是因为他注意到,“只有罗尔斯理论的这些方面,才可以为那些有关尊严性程序权利的直觉上的观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其中的第一项原则,更可以直接成为论证尊严价值和程序性权利正当性的根据。根据这一原则,每一个人在拥有基本自由方面是绝对平等的。尽管这些自由的范围并不十分明晰,但它们至少包括与“多数裁决规则”有关的普遍的投票权,良心(道德的或者宗教信仰的)自由、言论和结社方面的自由,被法治所界定的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等。对这些自由的任何限制只能在它有助于增加所有人自由总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这样,上述普遍的基本自由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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