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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

1、1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分红型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分红型保 险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 红型产品(以下简称“分红险”),是指公司开办并报保监会备案的分红类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

2、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第四条 公司开办分红险产品,应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2第五条 分红险信息披露,应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第六条 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销售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分红险的,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包含投

3、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七条 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 6%、4.5%和 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 3%。第八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3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4、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公司应建立一年期以上分红险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应根据产品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并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十条 公司对分红险投保人的回访必须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必须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本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

5、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 1 年以下的不得少于 5 年,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不得少于 10 年。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必须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4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公司分红险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十四条 分红险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公司的

6、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授权销售人员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销售人员不得设计 、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十六条 公司及销售人员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5第三章 分红险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风险提示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

7、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二)产品基本特征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三)红利及红利分配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四)利益演示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8、(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6(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2、保险期间少于 10 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 10 年的,最近 10 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

9、投资回报率。(五)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7提供。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三)红利分配政策;(

10、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第二十条 公司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8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或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其他信息披露的,由经营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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