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 225 号 2119 室,邮编 2000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
3、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2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 115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 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 15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骨膜下血肿:休息 730 日,营养 7 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
4、需穿刺抽血: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15 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 15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 90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90 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3060
5、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4.2.1 颅底骨折21颅底单纯骨折:休息 3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 90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3060 日。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 日。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营养
6、 30 日,护理 30 日。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3060。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3060 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7、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24027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20次以上(
8、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18021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12015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9、日,护理 60120 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
10、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 120150 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 60120 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1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20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或者偏瘫 (肌力 2 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4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
12、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 2 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 3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120150 日。偏瘫(一肢肌力 4 级)或者单瘫(肌力 4 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60120 日。5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
13、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 115 日,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 15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颌面部穿通伤:休息 2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5.1.3 上、下
14、颌骨骨折20上颌骨骨折:休息 3018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1530 日。下颌骨骨折:休息 3018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1530 日。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 日。Le Fort、Le Fort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 30180 日,营养 90120 日,护理3060 日。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 3
15、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 日。手术治疗:休息 3090 日,营养 720 日,护理 715 日。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 309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损伤 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153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3060 日,营养 3060 日
16、,护理 1530 日。5.2.2 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 115 日,营养 115 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 73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7 日。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 71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舌缺损或离断:休息 3090 日,营养 3090 日,护理 715 日。5.3 眼部损伤20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 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 30 日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20 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 30 日9
17、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20 日。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 30 日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20 日。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 30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 3090 日,营养 17日,护理 7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30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损伤结膜擦挫伤:休息 17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结膜裂伤:休息 715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
18、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3045 日。5.3.4 角膜损伤角膜擦挫伤:休息 153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角膜撕裂伤:休息 309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角膜穿通伤:休息 6012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外伤性虹睫炎: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虹膜根部离断: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19、 日。外伤性无虹膜: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前房出血: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房角后退: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20睫状体脱离:休息 6012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玻璃体积血:休息 6012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休息 30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20 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
20、位:休息 30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20 日。外伤性白内障:休息 60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5.3.7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脱离:休息 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15 日。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休息 3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玻璃体积血: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80 日,营养 1545 日,护理 1545 日。5.3.8 眼底损伤视网膜震荡:休息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视
21、网膜出血: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 日。视网膜脱离: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脉络膜出血:休息 6012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脉络膜脱离: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脉络膜裂伤:休息 9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黄斑裂孔: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视神经损伤:休息 9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
22、: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2030 日。损伤后经治疗摘除:休息 6018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3060 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取出:休息 6012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20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损伤软组织损伤:休息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15 日。眼眶内异物: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眼眶内出血: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眼眶骨折:休息 3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5.3
23、.12 眼外肌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2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3060 日。5.4 鼻部损伤5.4.1 鼻损伤鼻骨线形骨折:休息 15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 15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鼻中隔损伤:休息 15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鼻窦损伤:休息 159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5.5 耳部损伤5.5.1 外耳损伤外耳软组织损伤:休息 16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日。耳廓缺损或离断:休息 3060 日,营养 15
24、 日,护理 715 日。外耳道损伤:休息 309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耳廓离断后再植:休息 6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 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休息 15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需手术修补:休息 30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5.5.3 听骨链损伤听骨链损伤:休息 30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5.5.4 内耳损伤迷路震荡:休息 60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30 日。圆窗破裂:休息 30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15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25、 1530 日。20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9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5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45 日。6 四肢骨折 6.1 上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5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60180 日,
26、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2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30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2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2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6090 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6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6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休息 9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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