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 表 (怀柔) 以下内容由 业主大会 填写(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2011 1版 业主 大 会名称 小区 坐 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 物业类 型 高层 住宅 多层 住宅 独 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总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业主总人数 人 物业服务 企业 全称 物业服务 企业 证照类型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照 号码 业委会主任签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联系电话 业委会副主任签字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联系电话 业委会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划转银行 名称 民生银行 光大银
2、行 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北京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 银行 划转支行全称 联系电话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资金专用账号 提供材料清单 1、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 2、业主 大 会备案单 3、 业主大会登记证书 4、业 主 大 会 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效证件 6、业主 大 会授权委托书 7、业 主 大 会开户许可证 8、业 主 大 会预留印鉴 业主大会 划转申请 根据物权法和本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共 平方米,业主总人数是 人。表决书共发放和送达
3、 份,实收反馈意见 份,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 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本次会议真实有效;会议表决通过 以 下事项: 1、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急支取预案。 2、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通过决定以 业主大 会的名义开立本物业区域的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3、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
4、主总人数的 %。确定在 银行 支行开立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4、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确定 由 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账户日常管理人。 5、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确定业 主 委 员 会主任 ,副主任 为业主大 会 住宅专 项 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 6、以 份赞成,对应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业主人数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 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 同意 授权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鉴于上述表决意见,特申请将本小区 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划转到 业主大 会 专用 账 户。 ( 业主大 会 公 章)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声 明 本人为 _ _ 小区 业主大 会 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责任人。现 做 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并遵守 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的相关规定及本申请表所载文字内容。 二、本小区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合法, 做 出的关于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已经由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 数过半数的
6、业主同意 。 三、本人代表 业主大 会 提交的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申请表所填内容准确无误。 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证件号码: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证件号码: ( 业主大会 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7、;(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京建物 2009836号 第 十 八 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
8、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此表由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制 可免费下载,复印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