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留地安置有关文件2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
2、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以下简称决定 )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
3、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
4、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
5、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
6、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3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关于征
7、地实施监管(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
8、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 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
9、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
10、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
11、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2006 年国办发 29 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
12、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 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
13、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
14、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
15、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
16、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发200428 号
17、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 2006 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5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已经3 年 6 月 5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18、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 8 月日起施行。部 长 田凤山(章)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
19、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
20、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
21、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
22、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23、政主管部6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24、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三)泄露出让底价的;(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减
25、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合力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首善之区徐绍史部长北京市调研侧记2009-09-11 王永红 周楚军 段金平 中国国土资源报迎国庆、保稳定、促发展,带着对北京市
26、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关注,9 月 8 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深入北京市的城区和乡村,就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进行调研。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牛有成,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陪同。经过深入的调研、交流,合力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首善之区的共识越来越强烈。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很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服务与规范管理并重。8 日上午,顺义区南法信镇,北京市重点工程地铁 15 号线顺义段施工现场。 “顺义段全长 18.1 公里,连接顺义新城和北京城区,预计 201
27、1 年 12 月建成开通,最高时速达 100 公里。一期工程全线开通后,从顺义新城到北京城区的时间将缩短至半小时。顺义段项目于 4 月 11 日开工,6 月 15 日即已完成拆迁等工作。目前,地铁 15 号线顺义段建设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交通导改、管线改移、车站建设、高架段基础打桩等工作稳步推进。项目临时用地约 1400 亩。 ”站在北京地铁 15 号线线路平面图前,顺义区建委副主任张文生详细介绍。 “1400 亩临时用地的耕作层要保护好!”徐绍史特意叮嘱。 “这些土地的表土已经剥离和保存起来,待到明年春季用来复耕复绿。 ”张文生回答。徐绍史颔首表示赞许。地铁 15 号线建设快速推进,与北京
28、市国土资源局改进用地审批方式等密不可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介绍,国土资源部门主动服务,促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目前已办理用地预审项目 872 个,占项目总数的 83.9%,已办理征地项目 633 个,占项目总数的 60.9%,已办理供地项目 688 个,占项目总数的 64.3%。今年上半年,全市土地供应量是去年同期的 140%。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征地,由原来按项目征地改进为“先按分批次方式储备征地,再按具体项目进行供地” 。积极推进实物返还、留地安置、合作分成、土地入股等征地多元化补偿安置试点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北京还全力确保保障性住房等民生
29、用地供应,上半年已通过市场供应或已取得市政府批准7的“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及定向供应的限价商品房用地共 53 宗,提供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 663 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类用地 166 公顷,规划建筑面积 384 万平方米。对如何更好地服务北京市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徐绍史态度非常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大有文章可做。他强调,要积极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加快用地审批速度,保证重点项目落地,最大限度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更快、更优的服务。与此同时,严格规范管理,是徐绍史念兹在兹、一再强调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的共同责任。国家土地督察机
30、构与北京市政府当天正式签署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协议,正是为了将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真正“落地” 。8 日上午,调研第一站是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吉利庄园。这里一字儿排开温室大棚,每个大棚配有15 平方米的温室操作间。半年多前,这些操作间中,有的是二层楼房,有的类似别墅,均远远超过 15 平方米的用地标准。 “说实话,我们当时对超标准温室大棚的危害和后果,认识不足。今年 4 月份开始,分调查摸底、自行整改、依法强制拆除、恢复耕作层四个阶段进行整改。经过认真做工作,得到大部分承租方业主的支持。如今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拆除后超标准操作间硬化地面已经清理复耕,复耕土地面积约2 万平方米。今后大棚将改种
31、百合,一个大棚一年纯利润至少达 1.5 万元。 ”阳坊镇党委书记刘长永不无歉意地汇报。 “这次教训深刻,以后镇里应该知道设施农业到底怎么搞了。 ”徐绍史有感而发。 “对,这次的确有不少经验教训。今后要把这方土地看住了,不允许动一砖一瓦。 ”刘长永郑重回应。郭金龙市长在与调研组同志座谈时明确提出,我们对土地这一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清醒的认识。北京作为首都,我们在土地问题上要有预见性,要进一步把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促进首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参加调研的,有北京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用郭金龙市长的话说,他们都是“用地的” 。让这些“用地的”部门了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可谓用意良苦,作用必然明显。在推进
32、土地整治的过程中,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着眼于先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立足实际,探索不同模式的土地整治模式,是徐绍史一行调研的重要内容。朝阳区大望京村,紧邻机场高速和北五环,典型的城乡接合部。过去散乱的农房、厂房不见了,十几辆大型工程车正在抓紧作业,将这里修建成占地约 500 亩的大望京公园,其余数百亩土地重新规划建设,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作为北京市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之一,大望京村环境整治土地储备项目于今年 2 月 11 日取得批复,相继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4 月 1 日,项目启动了非住宅拆迁工作,短短 25 天,完成 99 家企业、共 23.4 万平方米的拆
33、迁;5 月 1 日,项目启动了住宅拆迁工作,28 天内,完成了 1692 户、2998 人、共计25.2 万平方米的住宅拆迁协议签订工作,未发生一起群众上访事件。徐绍史一行特意来到这些群众拆迁安置小区,实地察看不同面积、不同户型的样板房。这些样板房,曾根据农民意见多次作修改后建设,如今实打实地放在拆迁群众的面前,得到群众的认可。这或许正是大望京整治项目“零上访”的奥秘。 “土地整治,就是要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解决好群众的问题,工作就好做了。 ”徐绍史高兴地对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说。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是个农业大镇。这个镇于 2005 年获得市级投资开展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总规模达 6000 多亩
34、,新增耕地率为 3.37%,总投资 1100 多万元,已于今年 7 月 29 日完成了验收工作。项目区土地地处浅山地带,整理前排水极差,大部分机井已经废弃,只有 4 眼井可供利用。整理后,新打机井 40 眼,新建泵房 46 座,铺设管道近 4 万米。一系列工程设施完成后,这片土地的利用结构得以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得以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得以优化。小麦单产由原来的 400 斤提高到 840 斤。站在一处集中连片达 2000 亩的玉米地前,徐绍史掩饰不住内心的高兴。他说,在北京,能见到这么大片的耕地,很难得。虽然这个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算高,但耕地产能的提高十分明显,效果很好。徐绍史说,对北京这个
35、大都市来说,用地的潜力在农村土地整治,要整村推进、综合整治,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农村土地整治也好,城中村改造也好,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取向,着眼于先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徐绍史关于土地整治价值取向的看法,得到了郭金龙市长的积极回应。郭金龙说,作为首都,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任务很重。第一,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如果没有这一条,这项工作就没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二,要积极创新城乡一体化,探索农村土地利用新模式。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的内涵有别,推进城乡一体化不能简单地搞征地、让农民转工转居,更不能简单地
36、让农民靠卖地、靠转让承包经营权去求得一时的发展。无论是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还是城乡接合部的发展,都要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8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北京的实际积极探索。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一体化,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需要我们共同来探索。国土资源部来我区调研征地安置工作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2008-04-22 4 月 22 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黄鹤图、耕地保护司保护处处长王玲、土地整理中心综合处处长王磊、耕地保护司保护处主任科员刘志凌,在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祖耀升、副处长王永章、南通市政府副秘书长缪三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董菊卉等同志的陪同下,对我区征地
37、安置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区委副书记许美云、副区长蒋才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街道、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了调研座谈会。调研小组在听取了蒋才茂副区长关于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后,分别就目前征地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失地农民安置工作运作程序、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操作上的难点、热点问题听取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街道、村各级代表的意见,同时就如何给征地村组实行留地发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调研组在认真听取汇报以及查阅了相关文件后,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对这次的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将进一步研究探讨,以更好地促进耕地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印发
38、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以下简称决定 )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并经第 9 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 2005 年 3 月底前报
39、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
40、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 ,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
41、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9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
42、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
43、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 、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44、: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
45、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
46、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 、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7、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10(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
48、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7 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5 月 28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省 长 罗保铭 二七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 ,进
49、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五条 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被征地的权益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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