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青海省 农村牧区 饮水 安全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青海省农村牧区 人畜饮水 安全 工程项目的 建设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 至 2013 年 前 全面 完成 我省饮水安全 的目标 任务 , 根据国家 发改委、水利部 和卫生部 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 20071752 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91981 号 ) 等 的相关规定 及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 牧区 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解决 县城 (不含县城
2、城区) 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 (牧)场 和林场 等 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列入全省 农村牧区 饮水 安全 总体规划的水源 、 水量、水质不达 达标 地区的人畜饮水 安全 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 农村 牧区 饮 水安全 问题 为原则。 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供水系统一般包括 水源工程、输配水管 网 ( 不包括 入户部分 ) , 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 牧区 学校校内供水 设施建设。 第 四 条 解决农村 牧区
3、 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央2 给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 省、 州 、 地、 市 予以配套投资。 第 五 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 组织 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 、审查 等工作, 以及 项目的实施 和 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 等 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 六 条 农村 牧区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310 2004)和 农村饮水安 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下达 第
4、 七 条 完善 农村 牧区 饮水 安全 工程 规划。 农村 牧区 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分为 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 省、 州(地、市) 、 县顺序依次由各级 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 范围等 , 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衔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经过批准的规划要严格执行。 第 八 条 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 牧区 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 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 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 必须 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省水利 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投资 低于 100 万元以内的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5、实施方案 确需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的 由各 州 ( 地、市 )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并报省级发改和水利部门备案。 3 第 九 条 州 、 地 、 市 级 发改 部门 和 水 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上 年度 投资情况 控制规模,联合向省 发改委 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 发改委和 水利厅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本地区解决 农村 牧区 饮水 安全 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所列项 目 实施方案 及 有关 审批文件; 、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
6、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 十 条 省 发展改革委 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 十 一 条 各地在编制饮水安全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时要优化设计,核实单位投资, 原则上不得超出 全省 规划 内各县 的平均 规划 投资 , 超过对应 县 规划 平均投资的部分,由 对应 县 筹措解决。 农村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和州 、 地、 市 多 层次 筹集 。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省级配套资金按国家下达地方配套投资的
7、50%安排; 各地可在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 2%的项目前期费和管理费 ,不足部分由州 、 地、 市 另行安排 。 第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 批复 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4 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 农村 饮水 安全 工程预算 、 竣工财务决 (结) 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 级财政部门 评 审 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 第 十 三 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以及 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解决农村 牧区 安全饮水 安全规划 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
8、由 各州( 地、 市)政府筹集 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 四 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 州 、 地 、 市 、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 同 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 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 十 五 条 农村 饮水 安全 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
9、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 饮水安全 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 “ 销号 ” 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 十 六 条 农村 饮水 安全 工程 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5 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 七 条 省 发展改革 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 农村 饮水 安全工程 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 ( 地、市 ) 发展改革 委和 水务( 水利 ) 局负责对本地区 农村 饮水 安全 工程项目建
10、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第十 八 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 ( 地、市 ) 发改 委和 水务( 水利 ) 局在 法人验收 合格的基础上,向省 发改 委、水利厅提出省级 竣工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 发改 委等有关部门组织 竣工 验收。 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 十 九 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 十 条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 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6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细则由省 发展改革 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