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青年温泉片区棚改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征收范围 】龙山路以东、温泉路以南、新华路以西、船厂街以北(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 征收主体 】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均由市政府作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 【 补偿方式 】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
2、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四条 【 签约期限 】征求意见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17年 9月 13 日至 2017年 9月 30日,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 2017 年 9 月 13日至 9月 22日( 10天)为签订协议第一阶段; (二) 2017年 9 月 23日至 9月 27 日( 5天)为签订协议第二阶段; (三) 2017年 9 月 28日至 9 月 30 日 (3天 )为签订协议- 2 - 第三阶段。 第五条 【 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青年路街道办 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在
3、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九、十、十一条予以补偿。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 80480 元平方米六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 第六条【评估、测绘】 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 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
4、查、勘察和丈量的,由评估公司等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起 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第七条【强制方式】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 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 3 -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针对违法建筑,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5、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强制拆除; (三) 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 2013 25号)依法处理; (四) 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 (五) 依据山东省实施 办法,对于宅基地面积超过 16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临清市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予以补偿,且只给予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6、的,仍按照本方案第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六) 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协议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享受本方案规 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七)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 4 - (八) 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九) 市卫计、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八条【承诺追加】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根据国家政策
7、本项目同类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征收部门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对已签订 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不受损。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 住宅房屋补偿】 如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并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安置楼房,进行结算: (一) 应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 70%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 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 70%
8、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 300 元 /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 被征收房屋为别墅类楼房的,应安置面积为该户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 70%与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之和。 (二)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 5 - 标准。 1、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内部分,按照 2600 元平方米结算; 2、超出应安置面积 5%10%部分,按照 2800 元平方米结算; 3、超出应安置面积 10%以上部分,按照 3300 元平方米结算。 (三)巷内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二、货币化补偿 货币化补偿 分为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其中:
9、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通过房票制度,实现货币化补偿。存量商品住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和临街商业房。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方式的,实行房票制度,并给予一定购房补贴。房票是指在征收搬迁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后,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的购买商品住房凭证。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资金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 合法住 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 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后,领取房票。被征
10、收人凭货币化安置协议- 6 - 及房票自行选择意向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面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购房后房票有余额的,给予被征收人与余额相等数额的现金。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 房票面额的核定方式。 房票面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含树木)等构成, 不含奖励资金。 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 (应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基数,按照 26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执行,住宅户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70%的,不足部分下调 30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
11、案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附属设施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含树木)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2、 房票的补贴标准。 房票有效期内,被征收人通过市房管部门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的,按下列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 1) 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面额的,以实际购房款为基数,按 20%、 16%、 13%三个等次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实际购房款大于或等于房票面额的,以房票面额为基数,按 20%、 16%、 13%三个等次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比例等次的确定按本方案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2) 房票补贴仅适用于购买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如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业性质的商品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 3)
12、 房票作为被征收人购房支付凭证,除本人使用外,其- 7 - 在被征收房屋内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也可使用,但不能对外转让、买卖、套现。 ( 4)被征收人购房价格不超过房票面额的部分免征契税。 3、 房票的有效期限。 房票的有效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之日起 6个月。被征收人在 6个月内未使用房票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不再享受购买存量住房补贴政策,按本方案本条规定的现金支付方式予以结算。 (二)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 (应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基数,按照 26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执行,
13、住宅户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面积70%的,不足部分下调 30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执行。 闲置土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及房票政策。 第十条 【 临街门营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临街门营房屋性质和应安置面积的认定 (一)临街门营房屋的认定 1位于龙山路东侧、温泉路南侧、新华路西侧临街第一户房屋,且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为临街门营房屋。 2位于龙山路东侧、温泉路南侧、新华路西侧临街第一户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商业用途,但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经调查认定组认定后,可享受临街门营房屋补偿政策,但违法建筑
14、除外。 - 8 - ( 1)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免税者除外); (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一致,目前仍在正常营业且营业期限在两年以上; ( 3)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及社区、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二)临街门营房屋的丈量及门营面积认定 1临街门营房屋为平房的,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 8 米(小于 8 米的以实际深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应安置门营面积。 2临街门营房屋为楼房的,楼房一、二层(按原设计建筑结构)面积为应安置门营面积;如楼房原设计建筑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 3临街户确
15、定门营面积之外的剩余合法宅基地面积 ,按本方案第九条规定的住宅标准予以补偿。 二、临街门营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临街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应根据各自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如原设计建筑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产权人选择安置房时原则上仅能选择改造后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门营楼房进行安置;如产权人选择二层安置门营楼房的,原设计建筑结构三层及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住宅性质认定并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标准- 9 - 结算: 1超出应安置面积 5%以
16、内部分,按照 4800 元平方米结算; 2超出应安置面积 5%-10%部分,按照 5200 元平方米结算; 3超出应安置面积 10%-20%部分,按照 5600 元平方米结算; 4超出应安置面积 20%以上部分,按照 6000 元平方米结算。 (二)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应安置门营面积,按 48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单位补偿】 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房屋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有偿(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结
17、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拆迁的,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 工矿企业在本方案规定的协议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享受 40万元 /亩一揽子补偿政策。一揽子补偿政策是指按照工矿企业占用的合法土地面积,以 40万元 /亩的包干价进行一次性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设备迁移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均包含在包- 10 - 干价之 内,不再另行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未在征求意见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 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依法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方式为: 由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
18、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楼位于本征收区域内,具体户型以规划设计为准。被征收人根据其选择的安置楼房面积及搬迁验收的时间选择安置楼房。 第十四条【附属物等补偿】 院墙、树 木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保障性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安置楼房挑选程序】 工作人员引领被征收人到核算室领取补偿明细表,进行楼房确认,领取核算清单。 被征收人持核算清单、年满 18 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签订补偿协议并结清差价。 被征收人持补偿协议、核算清单、收款收据和原房屋钥匙到验收组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领取楼房挑选顺序号。 第三章 补助与奖励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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