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琼州海峡船舶排污设备实行铅封 管理 规定 粤 湛 海事 2003 53 号 第一条 为保护琼州海峡水域 环境,防止船舶残油、含油污水(以下统称“残余油类物质”)排 入琼州海峡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琼州海峡水域是指:木栏头灯桩(约北纬 2009 30”、东经 110 41)与生狗吼沙灯桩(约北纬 20 26、东经 110 30 22”)联线(简称东线)以西, 尾角灯桩(约北纬 20 13 30”、东经 109 55 30”)与临高角灯桩(约北纬 20 00 22”、东经 109 42 06”)联线(简称
2、西线)以东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船舶是指:在琼州海峡水域内航行、 停泊的客船、客滚船,以及一个月内不驶离琼州海峡水域的各类作业 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但不包括政府公务船舶、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 第四条 琼州海峡水域沿岸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船舶向琼州海峡水体排放残余油类物质,对船舶排污设备实行铅封管理。 第六条 船舶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阀门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 门应予以铅封。 第七条 实施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人员配合海事人员做好铅封准备。 第八条 船舶轮机长应 全程协助 海事人员实施铅封。 实
3、施铅封时,双方应: (一)认真核查机舱管系布置图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核实拟铅封的阀门的作用; (三)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类残余物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的阀门已经关紧; (五)确认铅封的位置。 第九条 铅封完毕后, 应按要 求填写“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附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各自保留一份以备查。 第十条 船舶排污设备一经铅封, 船舶应在铅封 阀门处予以标识,制作识别铅封位置和相关要求的图表附在轮机日志中,并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 铅封完好。如果发现铅封有损,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的阀门时,船舶可
4、自行启封,但应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事后应尽快向就近的和实施铅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的原因启封后的船舶,事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重新铅封,并应注明启封原因。 第十三条 船舶由于维护保养和检验等原因需对排污设备启封时,应向海事 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船舶位置、启封原因、启封时间、启封阀门的名称、位置等,在海事人员的认可或监督下启封。 启封前,船上的残余油类物质应当按规定排到岸上接收设备。 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重新铅封。 第十四条 驶离琼州海峡水域而需启封的船舶,应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进行启封。 第十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船舶残
5、余油类物质应由经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要求定期在各自船籍港回收,船籍港不在琼州海峡沿岸范围的船舶在停泊港回收。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 接收处理作业完毕后,接收单位应出具处理单证,船舶应保存在油类记录簿中备查。 第十六条 船舶启封、铅封操作应在轮机日志中做好记录,有关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操作应按规定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重新铅封后应重新填写“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 在第十三、十四条情况下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理操作的记录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实施铅封的人员应具有船舶防污设备检查资历和经验,并通过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
6、 视情 对船舶的铅封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启封或铅封标识不清的船舶,将 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 九 条 本规定自二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 船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舶所有人: 船行区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1 是否备妥机舱油污水管系图 2 是否有尾轴舱 3 是否有舵机舱 4 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 排量: 5 是否有污水柜 容积: 6 是否有污油柜 容积: 7 消防泵是否布置机(舵机、尾轴)舱水吸入阀 8 通用泵是否布置机(舵机、尾轴)舱水吸入阀 9 是否有其他泵浦布置机舱水吸入阀 10 机舱油污水管系图与实际是否一致 11 是否核实铅封阀门的作用 12 相关管系内有无油污水 13 与油污水有关的作业活动是否停止 14 铅封阀门是否关紧 15 是否对铅封阀门进行标识 16 船方是否明确了注意事项 17 船方是否按要求做好记录 执法人员:(签字) 轮机长:(签字) 执法证号: 船舶盖章 日 期: 日 期: 铅封阀门情况 名称 作用 位置 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