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 顧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歷史資料,1949年1月19日, 路透社南京電:,鑒於南京政府一部份遷往台灣,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協定,盟軍總部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1,1949年1月22日, 合眾社台北電:,蔣介石如果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或在台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真正合法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2,1949年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了一份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建議書 ,內中旨要是:蔣介石國民政府在台灣治理不當,已喪失託管的能力,應由美國和部分盟國出
2、兵佔領,後由台灣公民投票,要求聯合國託管。 3,1949年6月18日, 蔣經國於日記:蔣介石對蔣經國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 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6月20日,蔣經國於日記:父親接獲我駐日本東京代表團來電報告,略稱盟軍總部對於台灣軍事頗為憂慮,並有將台灣由我移交盟國或聯合國暫管之擬議。父親極為憂慮,立即復電,請該團負責人就此事與麥克阿瑟元帥詳 談.。(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7頁) 4,1949年6月23日, 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處主任(著名的“蘇聯通”) 喬治肯楠(GEORGE F. KENNAN,
3、 )向國務卿提出 PPS 53號 意見書美國對福爾摩莎、澎湖群島的政策(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指明: 欲使台灣、澎湖群島免去被共產黨佔據, 並與中國絕緣, 須先排除國民政府在台灣之統治, 代以暫時國際性或美國之管理, 使台灣居民有自由投票決定臺灣之權利。 5,1949年12月, 流亡東京的台灣人發表給聯軍最高統帥的長達十七頁的請願書, 要求美軍直接占領台灣, 以等待在國際監督之下,舉行公民投票。(p.435, Chapter XXII: Free Formosa, George KerrFormo
4、sa Betrayed) 6,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 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 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 律賓流亡。 7,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平條約。,此條約是“美國對日本的解放令”,條約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美國是日本主要戰勝國,握有對日本處分權與支配權。 條約第2B條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的一切。條約第4B條, 日本人民與財產交由主要戰勝國處分與支配。條約第23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 與泛太平洋地區之“主要佔領權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 8,1955年2月5日, 英國外
5、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略謂:,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 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 ,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倫敦時報,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 9,1979年1月, 美國與中國建交,廢止美國與蔣氏政權的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國會通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台灣關係法,強調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之維護是美國的責任。 10,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台灣、台灣人民、台灣人的人權是美國的責任與義務,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保護臺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組何瑞元、林志昇編輯蝶衣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