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汕头市金平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汕头市金平区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刻不容缓。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6 31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 2016 145号)、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汕府 201768 号),结合金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 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2、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 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 2 - 工作目标: 到 2018年底,全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 2
3、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到 2030 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用率达到 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市统
4、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 立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财政局、卫计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 3 - 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
5、为重点,协助市开展全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020 年底前完成。建立全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国土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协助市开展全区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2019 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协
6、助市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 (四)配合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 年底前,配 合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街道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相关培训。(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 农- 4 - 林水务局 、国土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
7、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数据, 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市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农林水务局、卫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配合市划定农用地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2020 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相 关部门
8、。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加大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 农林水务局、 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 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 5 - 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
9、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发改局、食药监局、粮食局、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 经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街道,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
10、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 2020 年,完成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点街道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 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应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 2020 年,完成- 6 - 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区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发改局
11、、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受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加以控制 。(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
12、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区国土 分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送区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自 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送区环境保护、规- 7 - 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国土分局牵头,区 农林水务局 、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13、。自 2017 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 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配合市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局、 农林水务局 、规划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等
14、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本辖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功 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区规划分局牵头,区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规划分局、住- 8 - 建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
15、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保部门。(区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征地、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 环境安全。(区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
16、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 农林水务局 、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 9 - 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 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 农林水务局 、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17、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区 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 农林水务局、 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沿海地区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 ,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开展定期巡查 ,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 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区 农林水务局 牵头,区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相关街道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化工、电镀、
18、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自 2017年起,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 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各街道等参与) - 10 -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化工、电镀、危险废物等
19、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 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农林水务局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区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安监局、国土分局、各街道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排放污染物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落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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