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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1、 西畴县司法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602001 2017 - 1 - 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因 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以下事项之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8.因工

2、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10.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1.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

3、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 ,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

4、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经济困难。 1.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2.申请人住所地 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 2 - ( 1)农村“五保”对象 ; (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

5、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 ( 3)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 (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 ( 5)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 (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 (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8) 70 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 9)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 10)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 ( 11)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

6、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 就业需要帮助的; ( 12)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 ( 13)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 14)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 (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

7、刑、 无期徒刑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西畴县司法局 地址: 西畴县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大 厅 交通方式: 县内可乘下新民 新县一中公交车到县司法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1 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1 份)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件( 1 份) 原件 纸质 1 4 申请

8、法律援助事项的基 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1 份)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5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申请人应当到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当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无误,当- 3 - 场受理。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决定。 八、 审批 收费 不收费 九、 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十、 中介服务 无 十一、 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 资质资格 无 十三 、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 窗口提交。

9、 地址: 西畴县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大厅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司法局 2.提交时间 ( 1)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 11: 30,下午 14:30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申请时所提交材料齐全无误,当场受理;材料不齐或有误,当场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提供齐全后受理。 (三) 审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 。 (四)审批 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

10、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西畴县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7626148 3.网络咨询。网址: http:/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 通过网络咨询, 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可通过窗口或

11、电话查询申请援助 事项办理进程 ; 也可通过网络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给予援助,及时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办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并及时知当事人。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西畴县司法局三楼法律援助工作管 理股 。 电话投诉: 0876-7626712。 网上投诉: http:/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 ;通讯地址: 西畴县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邮政编码: 6635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4 -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网上下载地址 : http:/ 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 部门窗口 司法局 法律援助审批办事指南 , 或可到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5 - 附 件 1 法律援助审批 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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