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 范围 及评审标准 第 二 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项目奖 奖励范围及 评审标准 : (一) 开发 应用 类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 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2、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技 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推广转化类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
3、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很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的 80%以上,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推广转 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较大创新,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 60%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技术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 50%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 三) 创新体系建设 类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 重大 创新,并做出重大贡献,研究提出的 主要 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 有重大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重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 较大 创新,并做出很大贡献,研究提出的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
5、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很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 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上有创新,并做出重要贡献, 主要 研究内容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上采纳发布的;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较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 三 条 河北省 山区 创业奖 个人突出贡献奖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 在山区投资 进行大规模连片 开发 ,机制 有 重大 创新 , 对
6、促进 山区特色 产业发展 起 重要作用 , 取得 了 很大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企业家; 长期在山区开发建设中,带领村民通过发展地方 特色 产业 ,对 乡村 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 ,村民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省山区人民生活平均水平 的基层创业带头人; 长期在山区一线从事 科学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和成果推广工作 , 促进山区经济发展 成效 显著的 科技开发 人员 。具备以上其中之一,同时又获得过与山区发展密切相关的表彰,或受到媒体报道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社会影响程度很大的 个人 。 第 三 章 评审机构 第 四 条 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山区创业奖评 审工作,评出
7、奖励项 目、奖励等级以及奖励个人,对 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 五 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人、委员若干人。 第 六 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 审出推荐的 奖励 项目、 奖励等级 及 奖励个人 。 第 七 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 河北 省科学技术厅遴选、聘任。评审委员任期 1 年,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根据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年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 聘请为河北省山区
8、创业奖评审委员 。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 或个人 的专家,不得聘请为 河北 省山区创业奖评 审 委 员 。 第四章 推荐与受理 第 八 条 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 单位 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 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通过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 评审 系统,按要求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 。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 实 、可靠。电子文档及纸质 材料要保持一致。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一 完成人 同 一 年度 只 能 申报 一个 请奖 项目 。 第十条 未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未获奖的项目,
9、第二 年可再次申报。 再次申报参加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的 必须按要求 补充和 完善申报材料。 第 十一 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 织和个人,对振兴河北省山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按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推荐项目和个人,不受理其参加当年评审。 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厅在官方网站,公示形式审查合格、 受理 参加当年评审的项目和个人,受理对参评项目的异议意见,公示期 10 天。 第 五 章 评审程序及评
10、审方法 第十 三 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 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 四 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本行业申报项目和个人的评审,评出各等级的推荐奖励项目和个人。 第十 五 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召开总评会议,对行业组评审结果进行总评。 总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行业组推荐的 一、二等奖项目和个人突出贡献奖, 采取请奖人汇报、评委质疑、请奖人答辩、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对行业组推荐 三等奖的项目,由总评委员会审议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 评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 六 条 河 北 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奖项
11、,通过 河北 省 科学技术 厅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如有异议,可向 河北 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结果无异议,予以授奖。 第 六章 异议 与 处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联系方式,以 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材料。匿名 或 无实质性内容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经查实 为 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河北 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日内将异议材料 移送初审单位处理。初审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于 10 日内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解决异议的拟奖项目,不予授奖。 第 七 章 授 奖 第 十 八 条 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 单位 和 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项目 奖 一等奖奖金万元;二等奖奖金万元;三等奖奖金万元。个人突出贡献奖奖金 5万元。 第 十 九 条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 项目 奖 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 10 人; 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 7 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细则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 年 7 月 1日河北省科技厅修订发布的 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同时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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